快速发展的中国市场经济,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也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深层问题,而交易秩序则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无可回避的根本问题。面对与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直接相连的消费品市场中交易主体间的交易关系与行为秩序,如何立足本土社会文化传统,如何在传统经验与现实社会的密切联系中,理解市场交易行为的深层结构,探寻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效途径,这既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经济社会学研究中应给予认真探索和思考的重要学术问题。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如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涉及如何判断中国市场经济立足的社会基础的性质,而且关涉到经济社会学研究范式的认知转向。笔者想从社会文化视角,就此发表一些初浅之见,并与焦玉良在《熟人社会、生人社会及其市场交易秩序——与刘少杰教授商榷》(以下简称“焦文”)一文中所形成的主要观点进行商榷(焦玉良,2015),进而澄清市场交易行为中的某些认知误区,探寻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本土化路径,拓展经济社会学研究的展开空间。 一、如何认识市场交易秩序的社会文化基础 所谓市场交易秩序,系指交易主体在经济社会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相对和谐和稳定的关系状态,这种关系状态使交易主体之间正常的交易关系的实现及其利益关系的维系成为可能。一般而言,市场交易秩序主要通过交易主体的交易过程、行为方式、行动逻辑、价值取向和行为规则来呈现。认知市场交易秩序形成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理解交易主体间的行为取向、行动逻辑及其社会互动关系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这一过程往往表现为一种实践的特殊形态(王国伟,2013)。同时,交易主体的行为规则、互动关系和思维方式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展开的。只有对交易主体所赖以依存的社会形成相对清晰的认识,才能真正理解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行为方式、行为选择与行为规则。 回答市场交易秩序何以可能,实际上就是将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交易信任与行动逻辑嵌入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进行认知,进而理解和解答如下问题:交易主体所面对的社会究竟是何种形态;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人们依照什么样的思维方式、社会认知取向和行为规则展开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对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了什么影响;如何通过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调整来优化市场交易秩序。认知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及其所赖以依存的社会文化环境是理解和优化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前提。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市场交易秩序嵌入在特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之中,尤其是传统的认知结构和礼俗制度既塑造着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与交易方式,又是交易秩序建立和扩展的根本性制约因素(汪和建,2009)。 新经济社会学在认知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时,往往将这种行为嵌入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中进行理解,将市场交易秩序视为一种兼具经济、政治与象征等多维度的社会空间。与新古典经济学强调市场交易行为源于经济理性人的本性中善于交易的本性、追逐私利的冲动与交易秩序的“自发性”认知相反,新经济社会学强调市场交易行为的“嵌入性”,亦即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与交易活动是嵌入在特定的社会生活、社会结构与符号空间中的。因此,只有从社会整体的脉络中,才能理解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马良灿,2013)。这种嵌入性观点强调经济行为的社会建构,主张从人伦关系、社会认知、文化传统和制度环境等多个层面来理解人们的经济行为与经济交往秩序。 在这方面,新经济社会学的一些主要代表人物如波兰尼、弗雷格斯坦、格兰诺维特、泽利泽、鲍威尔、布迪厄等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这些学者强调了社会、制度、权力、关系、文化、道德等社会文化因素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中的作用。波兰尼强调经济行为的社会嵌入,格兰诺维特突出经济交往的社会结构网络,鲍威尔强调科层制对于市场交易行为的意义,泽利泽强调经济社会交往的文化嵌入,布迪厄和弗雷格斯坦强调权力关系场域对于经济关系的主导。同时,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也批评了法律中心主义的交易治理观与理性主义的价值观,比如威廉姆森关于市场与组织治理关系的研究,诺斯关于经济交易秩序中的意识形态、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的分析,科斯关于交易成本的制度逻辑的探讨,等等。新经济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关于市场交易行为的认知观念提醒我们,不仅应承认市场经济的普遍性与理性属性,还应当关注市场交易行为的社会与道德基础,彰显市场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的社会—文化属性。 那么,中国市场、特别是民间消费品市场面对的社会究竟是何种类型的社会?这个社会的价值与伦理基础是什么?从社会交往的深层结构看,中国民间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与交易秩序建立在“情理社会”基础之上。在情理社会中,人们的经济社会交往主张理性与情感的统一,在展开交易行为与对待交易对象时主张“有情有义”、“恒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尊重对方、谦卑自处”、“互以对方为重”、“讲礼让、尚和平”、“反省自求”(梁漱溟,2005:80、81、95)。这种情理社会所形成的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作为当代中国社会中的“记忆的痕迹”,已渗透到市场交易主体的心灵结构之中,是市场交易秩序得以生成并运行的社会文化基础。如果说建立在普遍信任基础上的法理制度是维系市场交易秩序的“强硬性的力量”,那么深埋在中国人心灵深处的社会文化心理结构则是维系市场交易秩序的“软性的力量”(梁漱溟,2005:847)。这种“软性的力量”作为存在于交易主体的意识深处的文化心理结构,在限定交易主体的交易方式与交易行为、维系交易主体间的人际关系、处理和平衡利益纠纷、确保交易行为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在认知交易主体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时,既要重视现代市场经济中以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秩序为基础的“强硬性的力量”的作用,又要看到情理社会中以伦理情谊为基础的“软性的力量”的价值,或者说,“伦理情谊之手”和“法治理性之手”均是维系市场交易秩序不可或缺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