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西方国家,如欧美、日韩,在组织模式上有较大差异。欧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纯粹是农业小企业或农场主的联合,同质性高。①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走的是综合农协道路,履行社区的综合服务与管理功能。②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异质性高,履行的功能相对单一,与欧美、日韩都迥然不同,形成了多种结构模式。对于我国究竟应该助推何种发展模式的问题,由于分析视角的差异,学者们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模式的应然选择,必须慎重考量合作社的发展目标与合作社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两个维度。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发展模式及生成机理 我国政府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的政策路向是先发展,后规范。在2007年之前基本是任其发展,放任自流,在是否登记、在什么机关登记、登记名称方面不做统一规定。“与东欧国家在改革过程的早期就对合作社进行立法规范不同。中国的方法是关注试点、试验,鼓励下面的首创精神,发展政府与农民之间更加富有弹性的关系。这种宽松的自下而上的变革方法,鼓励发展模式的多样化以适应地方情境,目的是在推行合作社的标准化、规范化方面采用渐进式道路。”③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逐渐规范起来,必须统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登记名称上末尾必须带“专业合作社”字样。 由于2007年以前开放式发展形成的路径依赖,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也只是规定了“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并未对成员的具体构成过多地规范,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出了多样化模式,具体包括小农合作型、涉农部门领办型、基层组织领办型、龙头企业领办型以及大农领办型,每一种模式都蕴含着深层次的生成机理。 小农合作型:“互助合作”的逻辑。小农合作型是一种“小农+小农”的合作社模式,由小规模土地的分散经营者们自愿联合对接大市场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小农占绝大多数。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分”的功能强化而“统”的功能弱化乃至失却的矛盾凸显,在自我意识与政府宣传和诱导的相互强化作用之下,小农们依靠地缘和亲缘关系组织成立合作社。这类合作社是真正的自我服务型组织,符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界定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等基本精神,是一种真正的民办、民有、民管、民享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民办是指农民自愿组建、进退社自由、排斥外部资本介入;民有是指合作社的宗旨是自我服务,对内不营利,每个成员对合作社都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民管是指合作社由成员自己管理,成员大会的选举和重大事务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民享是指收益按交易(量)额返还。小农联合组建此类合作社一方面确实是为了获得政府的扶持资金与优惠政策,但更多的是为了互助合作、降低市场风险和交易成本,基本符合经典合作社的罗虚代尔原则。 涉农部门领办型:“营利存续”的逻辑。涉农部门领办型包括:(1)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领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2)县、乡(镇)供销社领办,基层供销社属于特殊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为事业单位编制;(3)农产品行业协会领办,农产品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范畴,民政部门登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基层供销社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功能,依赖政府财政运作。地方的农产品行业协会,虽然从性质上来说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范畴,但由于当前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法团主义特征④,这些涉农社会团体严重依附于政府,在政府部门寻求挂靠单位,也依赖政府财政运作,有些政府农业部门的领导人甚至在其中担任荣誉性职务。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大多数通过这些涉农部门承接并下达。“涉农部门在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一般被默许通过开展营利性涉农服务,增加部门收入,补贴公益性服务,减少对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依赖。”⑤这对于上级政府和涉农部门来说,都是一种双赢的选择。在中央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背景下,除了单纯开展营利性涉农服务以外,涉农部门也有动力领办合作社,为开展营利性服务积累资金以扩展公益性服务提供合法化平台。另外,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广泛发展会对涉农部门的长远营利目标构成威胁,与其形成竞争态势。⑥而它们自己领办合作社就可以把不确定性内在化,避免这一潜在威胁。最后,由于各类涉农部门分割、壁垒严重(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部门由地方农业委员会领导;基层供销社由地方供销社领导,最高机构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地方农产品行业协会则由地方民政部门登记,农业部门负责管理),为了争夺财政支农资源、体现本部门存在的价值合理性,也有动力领办合作社。 基层组织领办型:“自强自立”的逻辑。基层组织领办型合作社是由村干部牵头创办。村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与合作社社长(或理事长)身份交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村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既是村级组织的负责人,也是合作社的社长或理事长。村“两委”委员一般也在合作社任职。从组织维度考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却承担着村民的许多生产、生活方面的管理和公益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村集体经济收益解决。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经费确有困难的,才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所开展的组织、领导、宣传等工作所需经费也主要是靠村集体经济收益解决。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村两委对农村集体土地收益权的管控相对弱化,运作资金来源有限并且不确定,激励着一些村两委不遗余力领办合作社,以解决资金问题。从个体维度审视,基层组织领办实质是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领办。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一般是由村民或党员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为了再次当选,他们有动力领办合作社带领农民致富以赢得选票。另外,他们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不拿国家工资,收入来源主要是村集体经济收益以及乡、镇政府的适当补贴。通过领办合作社,他们就可以另外获得领办合作社的那一份薪资。不论从组织维度还是从个体维度考察,基层组织领办合作社都受到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