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G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725(2015)05-0029-1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化”异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最早见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从1972年起,经过多年的磋商,从“民间创作”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终于在这个术语的含义和使用上达成一致,也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术语的形成和确立,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由来,巴莫曲布嫫女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化过程》[1]一文里,作了很细致的追溯和介绍,这里不赘。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术语的中文翻译,香港城市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郑培凯教授曾著文讨论①,这里也不赘。 “民间文化”这个术语何时在我国学界开始使用,尚无定论,有论者认为出现在1936年钟敬文的文章中[2]。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在我国学界和官方文件中,“民间文化”(或“民族民间文化”)这两个术语得到普遍采用。但总的说来,在这个术语的使用上显得颇为混乱,常常与“民俗文化”混用,有时指社会下层文化,有时指社会的民俗,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科学的界定。1985年5月26日,全国政协文化组、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联合在京召开“保护民间文化座谈会”,许多知名学者发表了意见。钟敬文发言说:“在文化比较发达的国家中,大都存在着两种文化,一种是上层文化,另一种是下层文化。后者即‘民间文化’。这种文化广泛地存在于一个国家或民族的人民生活中。她是民族文化的基础部分。”[3]2004年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附件《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中,对“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的含义是这样解说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56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仅创造了大量的有形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各种神话、史诗、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艺术和技艺及各种礼仪、节日、体育活动等。中华民族血脉之所以绵延至今从未间断,与民族民间文化的承续传载息息相关。”[4]这大概是目前所能找到的最正式的“民间文化”解说了。 2004年8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次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第一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启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术语,这就意味着从此放弃了以往惯用的“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这一惯用的术语。出台这一文件的当时,除了作与国际接轨理解以外,我们没有看到在相应的场合对这一改变作出官方的解释。 到2005年12月,为建立我国“文化遗产日”,国务院下达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42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政府立场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5]显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国家表述,基本上是移植了和认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互相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还补充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范围是:“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6] 对照研究,我们发现,我国以往惯用的“民间文化”(或“民族民间文化”),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创立、我国已接受采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术语及其含义之间,并不能简单地画等号,二者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第一,以往我们的学术界和国家文件中所指称的“民间文化”,是指那些为不识字的下层民众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所集体创作、世代传承和集体享用的文艺或文化,是与贵族文化、上层文化、精英文化等这类概念相对举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新的概念,则不重视其创作者和传承者是否下层民众,而只注重“世代相传”的创作和传承方式,以及在社区和群体中被创造、再创造和“持续的认同感”。我个人的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下所包括的内容范围,要比“民间文化”宽和大。比如我国申报并已列入世界非物质遗产名录的维吾尔族木卡姆和蒙古族长调,属于过去我们所理解的“民间文化”,因为这些项目不但其作者属于下层民众,传承方式是世代口传心授,并在群体传承中“被不断地再创造”;而另外两个项目:古琴艺术和昆曲,以及已经列入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批名录的西安鼓乐(Ⅱ-61)、智化寺京音乐(Ⅱ-65)、京剧(Ⅳ-28)、景泰蓝制作技艺(Ⅷ-43)等,就并非出自下层民众之手的“民间文化”,而是要么有文人参与才广为流传,要么白宫廷中下降或流落到民间,要么由寺院保存下来的宗教文化(音乐),但它们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中所规定的“世代相传”和在社区、群体中传承(“被不断地再创造”)和有“持续的认同感”。可见“世代相传”——传承,是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化”的共同性的一个关键。但我们不能割断我们自己的认知和学术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之所以被提出、被重视,主要的还是因为社会下层民众所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口传文化,承载着我们民族的文化精神和丰富的文化信息,但它却仅仅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被一代一代地传承着、延续着,由于没有文字记载,历史上除了一些接近民众、同情民众的开明文人(诗人、哲学家、历史学家)在自己的著述中偶有记载,因而得以流传下来者外,大量的这类创作则常常随风而逝,湮灭于历史的烟尘之中。历朝历代的当权者、甚至主流文人又因其偏见而从不加以重视,反而被看作是“不登大雅之堂”的粗言鄙俗,被斥之为“乱力怪神”,被摒弃或压制。“民间文化”的这种状况,虽然自“五四”以来的一百年间,经过许多政治家和文化战士的奋争,如今已大为改变,但历代统治者的观念残余仍然时隐时显地残留或出现于当代,唯物史观至今并没有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扎根。因此,我们有理由坚信这样的观点:“民间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都是口传心授而得以世代传承的,但二者之间是有差异的,下层民众所传承的“民间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保护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