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至4月18日,由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和《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联合主办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与行使机制完善”专题学术研讨会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顺利召开。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地质大学法律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出版社、《中国改革》以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等科研院所、高校的30余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国家所有权是近年来讨论较为热烈的基础问题之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至今,法律调整的个人所有权已形成基本秩序,集体所有权也在新的时代形势下寻找到了现实的发展出路,唯有国家所有权,其仍然面临着相关基础问题亟待澄清的局面,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系统内的所有制与所有权之间关系如何协调等问题。近年来,实践中遇到的比如乌木、狗头金的归属和黑龙江省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等问题,让人们意识到传统的解释方案已无法很好地解决现实问题。因此,这也让人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国家所有权的基本概念、性质以及行使机制等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研讨,并非是某一部门法能够解决的,更需要法学各学科的综合智识支持。本次会议特邀请法理学、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和环境法与资源法学等诸多学科的学者参加,以期对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与行使机制完善进行充分讨论,通过学术争鸣碰撞出思想的火花。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黄学贤教授主持开幕式,对远道而来的各位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院长、《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编胡玉鸿教授、《环球法律评论》主编刘作翔教授和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王克稳教授先后致辞。会议共分为四个单元,第一单元为主旨演讲,第二单元主题为“国家所有权的一般理论”,第三单元主题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与行使机制”,第四单元主题为“土地国家所有的问题与出路”。 一 国家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所有权问题虽然近年来讨论较多,但是每一次都要重新回到对一些基本概念如何界定和如何认识等问题上。比如,“国家”如何界定?“国家所有”从何而来?国家所有权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如何?宪法上规定的“国家所有”是否能够理所当然地推导出“国家所有权”?宪法上的国家所有权是否是一项基本权利?宪法上的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有何区别?从文本和实践等不同角度观察,国家所有权面临哪些问题?围绕着这些基本问题,与会学者进行了热烈讨论。 胡玉鸿教授认为,国家所有权的问题,不仅是经济体制的问题,也是法律中最深刻、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国家所有,是否等同于全民所有,它在多大的空间内能够给公民个人的自治和公民个人的私产留下余地,都是法律中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刘作翔教授提出,我国《宪法》规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为什么规定“以公有制为主”,它意味着什么?所有制的规定是否会影响到所有权的界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包括外资的所有权)是否会受到所有制结构的影响而无法受到平等的保护? 山东大学法学院李忠夏副教授指出,我国宪法中对国家的要求并未通过立法、判例和法教义学的建构具体展现出来,因而导致“国家所有”中的“国家”并不明确。现代社会的新形势为传统的行政组织法带来了新的课题与挑战,甚至导致行政法观念的转变,而由此产生的困惑是:“国家”何时受公法规制、何时受私法规制?是否会导致“国家遁入私法”的情况出现?因此,应通过法教义学的建构具体化国家的权限、权利与义务。其认为,从宪法规范来讲,“国家所有权”是不成立的。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所有”,而非“国家所有权”。许多学者开始从公法角度探讨国家所有权,并主张宪法上“国家所有权”的存在,这种观点并未认真从基本权利主体角度加以反思,未深入理解宪法财产权的社会本质,也未从中国宪法的文本、结构以及历史变迁角度对“国家所有”条款加以理解,国家所有权中的国家不是基本权利主体,因为基本权利的意义在于主体可以挑战国家立法。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不能被置于《宪法》第13条“私人财产权”的框架下理解,我们需从《宪法》第12条“公共财产”的角度理解。《物权法》中的“国家所有权”需被置于《宪法》“国家所有”的体系内才能得以诠释。另外,长期以来,“所有权”与“所有制”可能存在着混同,但现在来看,要从“八二宪法”三十多年的变迁历史来理解所有权和所有制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针对李忠夏副教授的发言提出一定质疑,从法解释的角度来看,李忠夏副教授认为《宪法》中不存在国家所有权,那么,《宪法》第13条既出现了“私人所有”、又出现了“私人财产权”,从法解释的形式推理上来看,为何第9条不能推出国家享有“国家所有权”?事实上,我们不可以忽视文本上逻辑推理的合理性。我们将国家所有解释为基本权利,国家既具有权力(power),又具有权利(right),实际上是在探讨公法人是否具有基本权利的最核心问题,个体的基本权利是用来防御国家的,如果国家也享有基本权利,就会导致基本权利的抵销和混同。如果将国家当作所有物的基本权利主体,实际上会使得所有权名义化或虚化。马俊驹教授将国家所有权进行一种二分法划分,是一种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能性的路径,但可能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但可以尝试走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