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2311(2015)5-0051-06 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Honor System)起于美国第三任总统、弗吉尼亚大学创始人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大学办学理念。据此,基于对学生的信任,在考试中以荣誉誓词(honor pledge)规范学生行为,即“在今后的各项考试中,每位考生须在试卷后附上承诺书:作为文学学士,我以我的荣誉保证,在此次考试中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帮助。”[1]荣誉制度至今已突破了考试范围,已形成完全以学生为主体的组织机构和正常的审判程序,负责进行案件报告、案件调查、案件审判和上诉。在此基础上,荣誉委员会(Honor Committee)考虑到有些学生在违反荣誉制度时受精神状况影响,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判断,因此荣誉制度特别设置了心理听证会(Psychological Hearings on Honor Offenses),建立特殊程序,通过听证申请、听证、上诉等程序处理此类事件。 一、荣誉制度及心理听证会的理论基石:托马斯·杰斐逊的自治理念 在弗吉尼亚大学建立之初,由于教师和学生对大学治学理念的理解不同,弗吉尼亚大学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矛盾冲突较为突出。1842年,美国法教授乔治·塔克(George Tucker)为了缓解弗吉尼亚大学这种紧张的师生关系,制定了荣誉誓词,期望通过荣誉誓词使弗吉尼亚大学的师生关系有所好转,荣誉制度就是在荣誉誓词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并成为弗吉尼亚大学一项学术治理的传统制度持续至今,荣誉制度成为弗吉尼亚大学最为重视的学生自治制度之一。[2] 在荣誉制度形成初期并没有正式的程序,只是由对荣誉制度感兴趣的学生或者学生团体对学生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1909年荣誉制度正式成立了荣誉委员会。1977年荣誉委员会正式通过了第一部荣誉制度的规章制度,随后荣誉制度不断完善。如今,荣誉制度已经更加专业化,荣誉委员会对违反荣誉制度的案件处理也更加公平、公正与高效。 奠定荣誉制度发展的理论基础是托马斯·杰斐逊的自治(self-government)理念。从词源上看,“自治”一词是个政治学术语,它是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自治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人对政治自由或自主的崇尚,因此在现实实践中自治是分层次的,第一层次是文化方面的自治,即在文学、艺术信仰和教育方面无约束的自我表达的权利;第二层次是法律的自主和权利,即天赋平等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层次是由共同体的代表控制本共同体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事务,大学作为一个教师与学生构成的共同体,更需要具备大学作为一个学者共同体的自治权。[3]具体来说,自治就是民族、团体、地区等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的内部事务行使一定的自决权。现代的自治理念是以辉格党的民族性格学说为先决条件,即民族的自决权是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后来穆勒、卢梭、赫尔德、格卡尔普和奥罗宾等学者把自治理念不断发展完善。杰斐逊在充分理解自治理念的基础上,认识到大学自治的重要性,因此,他创办弗吉尼亚大学时希望把学校在自治的基础上办成学术自由的大学,他也充分领会了中世纪大学提出的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基础的内涵,因此,自治成为弗吉尼亚大学的悠久传统。荣誉制度在创立之初就继承了杰斐逊的自治理念,这一组织完全由学生自主管理,荣誉委员会成员均选自弗吉尼亚大学各学院,由27人组成,其中商学院(School of Commerce)、建筑学院(School of Architecture)、医学院(School of Medicine)、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School of Engineering and Applied Science)、达顿商学院(Darden School of Business)、柯里教育学院(Curry School of Education)、护理学院(School of Nursing)、专业进修学院(School of Continuing and Professional Studies)、巴滕领导与公共政策学院(Batten School of Leadership and Public policy)、法学院(School of Law)各2人,文理学院(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7人。[4] 在荣誉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随着弗吉尼亚大学生多样性的增强,荣誉制度的发展也面临新问题,尤其是有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和无行为能力(Lack of Capacity)的问题大学生的出现,如何规范这个特殊群体的学术性为,成为弗吉尼亚大学面临的一个现实的又需要解决的问题,出于公平、公正与正义的角度考虑,荣誉制度就派生了一种新的形式,即开设心理听证会来更好地引导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大学生的学术行为。 二、心理听证会的规范范围 荣誉制度的心理听证会主要规范在校大学生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精神障碍导致的违法行为是指由于精神疾病、精神障碍或由于药物作用而精神状况不佳,导致学生并无主观故意或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进行了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或在进行违法行为时,由于药物作用导致学生进行该行为并无明确目的。无行为能力是指由于心理、精神状况或精神疾病导致没有思维能力理解案件指控,并因此无法为自己辩护、无法参加审判的情况。[5] 心理听证会的规范范围涉及偷盗、作弊和欺骗三种行为。但它最主要的规范是针对作弊行为。作弊是指学生为了得到自身的学分、学位和利益等而违背规范。作弊行为主要包括:未经允许便利用了别人的材料写作业、剽窃、抄袭、多次提交、错误引用、数据有误,以及未经许可便提前得到作业或者考试内容。 具体来说,剽窃是指引述别人的观点或者论著但又未合理说明。剽窃是最常见的学术造假行为,比如,在自己的论文中直接使用别人论著中的内容,但却没有注明材料来源,或者是重复别人的观点或者论著,并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这都属于剽窃行为。[6]多次提交是指把之前已经提交的作业再次提交来充当其他课程的作业。错误引用意味着错误引用文献或者引用资料并不在所写参考文献中。数据有误是指故意篡改或捏造数据而进行学术造假。比如,篡改数据以取得较好的实验结果。[7] 针对精神障碍和无行为能力大学生的上述学术造假行为,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设置心理听证会,进一步规范他们的学术行为。为此,心理听证会制定了正规的申请时间以及严格的实施程序,以便考察进行精神障碍申请的学生是否对大学内人员构成威胁、是否需要对其暂时停课或暂停学校内活动。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对于进行无行为能力申请的学生是否立即暂时停课。 三、心理听证会的实施程序 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的组织机构为荣誉委员会(Honor Committee)、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Committee)、辅助官员(Support Officers)、委员会职业道德准则(Code of Ethics)和标准委员会(Standards Panel),社区内的成员有责任主动向荣誉委员会举报违反荣誉制度的行为,举报行为即是“案件报告”(report),荣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的案件报告后,即对案件展开调查、搜集证据,随后调查陪审团(Investigative Panel)对调查结果进行复查,根据学生违反荣誉制度可能性的程度进行起诉与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