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界近二十年来学术思想空前活跃,展开了若干有深刻涵义的思想交锋。其中关于宪法学研究和宪法解释中应适用何种方法论的讨论,一直引起人们的关注。围绕《宪法》文本与社会生活、现实情势与规范价值,侧重于不同视角的方法论会在宪法学研究中阐发不同的研究路径,从而导致对同一部《宪法》及其条文的解释出现较大分歧。但与其他方法论上百花齐放的社科部门相比,宪法学归根到底是一门旨在研究现实中与宪法相关的社会关系及其变动的应用科学,研究宪法学的目的更在于解决实践中的中国宪法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对诸多本土与外来资源进行归纳,提出一种真正能够解决中国现实宪法问题的方法论,以资对当下中国的宪法学研究提供道路指引和理论支撑。 一、从权威引申的宪法方法论道路 扩大视野,巡视整个法学界对传统法学研究实际上存在着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即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这两种方法的争论由来已久。前者的观点是关注法学之外的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与研究方法,试图“以他山之石攻法学之玉”,挖掘与法律制度相关的社会政治生活为法学研究的养料。后者则更加注重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科学在智识领域的独立性,高度关注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纠纷解决技术。由于方法论有别,两派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理解亦有区别,如前者由于广泛借鉴其他社科部门,多拥有独特的价值取向和价值立场;而后者反对过度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主张法律的规范属性,多倾向于价值中立。 这种法学研究路径之争在中国宪法学的研究上必然有所反映,2006年以来宪法学界即针对政治宪法学和宪法教义学进行了有影响的讨论。前者是一种面向事实和政治现实的宪法进路,持这样一条道路的学者在宪法学研究中更关切对政治和社会现实的分析。后者则更多立足于宪法文本的解读和对文本中蕴含价值的理解,认为宪法学是脱离现实自成一套体系的规范集合。政治宪法学的研究方式依托于近代以来韦伯等学者所倡导的“从经验描述中寻求理想类型”的法社会学的蓬勃发展。由于传统自然法的式微,为实定宪法寻找作为正当性基础的宪法权威成为讨论的焦点。政治宪法学者在研究中采用轻宪法文本,重政治现实的研究方法,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宪法权威命题进行反思,乃是因为只探讨文本上的宪法的规范意义而不诉诸宪法的事实有效性并不能解释现代以来的诸宪法问题。在中国宪法的研究中,政治宪法学方法论指导下的学者们不想关注对具体条文的规范解释,其研究的对象直指中国宪法的结构、制宪权与中国宪法背后的内在动力机制。他们认为只有反思宪法规范是否能在共同体中获得拥有现实性的认同,才能真正树立宪法权威。因此一些并非宪法条文明文规定但在政治运作中发挥实际作用的政治规则被定义为“不成文的宪法”①。为了发掘隐匿于条文之外的宪制真实规则,真正厘清当下中国的宪制在事实上的运作模式和产生方法,政治宪法学者的问题意识不再局限于基本权利、政治自由等实定宪法中的传统问题,而直接以中国近代制宪历史为主轴,讨论人民主权与执政党权、制宪与宪制、人民出场与双重代表等具有强烈现实意味却又熔铸古今的宏大命题。② 相比场域宏大的政治宪法学,宪法教义学的工作侧重于探究实定法的规范效力和对社会的影响。因此宪法教义学者在研究中注重对宪法文本的文意体系和目的体系的规范讨论,并在这种讨论中发掘宪法的意义与价值。这样一种宪法方法论的问题意识,乃是围绕着当下中国的《宪法》文本进行规范意义上的讨论。主张宪法教义学的学者,更多将宪法学作为提高宪法实施和宪法解释技艺的科学。③由于讨论的框架局限于宪法文本,即使宪法有缺陷,宪法学家的工作只能说在宪法文本的笼罩下去弥缝补苴。④其问题在于,这样的方法论给予宪法文本以始源性的预设,默认所有宪法条款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这个框架下进行研究。这样一种自我满足和自我封闭的研究方法与亟须袪魅的现代社会科学显得捉襟见肘,甚至格格不入。 通过上面的表述,我们不禁疑惑,这样两种方法论是否在分析问题的起点就分道扬镳?事实上通过对两者的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政治宪法学还是宪法教义学,其分析问题的焦点都集中到宪法的权威来源问题上来。政治宪法学者认为目前《宪法》文本充斥着太多纸面上的权利条款没得到有效实施,而事实运行的中国宪制则远超宪法文本的场域,因此宪法的权威源于现实的政治社会情势和主权者的政治权力;宪法教义学者认为宪法文本是宪法学研究的中心,失去规范文本的宪法就不再是宪法而成为法社会学与政治学的研究领域,因此宪法权威源于作为规范性文件的《宪法》文本。既然两种方法论的出发点都是对宪法权威的解读,为了探求两种方法之间是否存在合作的可能,我们有必要对“权威”的定义做一个梳理和阐释。 “权威”是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重要命题,被用于证明现代国家权力行为和政治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政治哲学上的权威指一种本质上以连续性为因素的声望和控制力,涉及传统和持久性。宪法权威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其存在与树立,关系着宪政秩序是否可以稳定合法地长久存在。通过对宪法权威命题的历史分析,可发现法律史上巫术、神学等非世俗手段都曾经被宪法用来树立自身权威。⑤继洛克之后,人民主权理论替代了宪政的神学宗教之维,成为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上树立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标准。18世纪后各国纷纷订立了成文的宪法典,并加以司法裁判化,宪法文本也成了宪法权威的重要来源。在多种权威共同作用的现代社会,对宪法权威的证成和树立,是涉及宪制国家的重大问题和必要前提。 二、法律权威理论的比较分析 在法哲学领域,关于法律权威来源的争论一直是强调现实状态的实证法学和强调应然状态的自然法学辩论的焦点。长期以来,自然法论者认为法律源于道德,即法律的权威性与道德的权威性之间有内在必然的联系,或者说法律权威源于道德权威。在宪法学领域,自然法学家依然把道德作为宪法权威的渊源。如《独立宣言》等宪法性文本中确立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⑥即是将洛克提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⑦等自然权利上升到宪法和法律层面。宪法作为原则与规则、目的与价值之法,文本中贯彻着原则性与抽象性的条款,在法律实务中难以通过案例与判例进行解释。因此自然法学家认为单纯的宪法文本空洞而缺乏实际意义,必须借助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和伦理之维弥补和填充。因此在解释宪法时必须给予宪法文本以道德内核,以达到正当性(道德证成)与合法性(宪法承认)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