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权概念的研究著述可谓汗牛充栋。只要思考人权问题,首先便要对人权的概念做出界定。正是因为人权的流行,使人权这一语汇具有了太多的意涵,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均是各有主张。可以说人权也具有一张普洛透斯式的脸庞①,变幻莫测。语用学就其本义而言,一般是指对语言的理解和运用,它强调对话语研究的情境性,即如何通过语境来理解与使用语言。②尽管不同学者对语用学的定义各有千秋,但其核心内容均在于“语境”和“意义”。现代哲学、心理学从语言学中借用这一概念,并业已发展成为各自分支学科。在法学领域,自维特根斯坦开启语言分析哲学在法学领域运用的大门之后,对法律用语的语境分析的重要性日渐突显。“人权”这一特定用语在法学语境下的含义与在日常生活或政治领域的意义便有明显的不同。一些学者在研究人权问题时,往往将历史传统、文化习俗、政治诉求与制度实践等领域内的人权意义混合分析。本文将对人权概念的具体使用语境进行简要梳理,以厘清不同语境中人权的不同涵义,并在此基础上深化对当前法治中国语境中人权概念的理解。 一、历史语境中的人权概念:变迁性 人权观念与人权概念的形成,可以追溯至古代希腊、古代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经由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世界观维系,并为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理论所发展,于“二战”后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运用。其中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两个历史时期即古代自然法思想对人权的孕育,以及近代古典自然权利理论对人权的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人权与自然权利、人权与基本权利相互交织的概念谱系。 (一)古代自然理念中的人权含义 在人类社会早期的自然理念中,人主要是相对于自然的、既主动又被动的存在。人权的对称范围是一切宽泛的可能涉及的事物,主要是自然,也包括他人、统治者,以及神灵等不确定范畴。其意义在于使人类认识自身的主体性。 理解古代人权的含义首先需要回归到自然法之中。自然法的概念源于“自然”(nature)。“自然”在古代是一种神秘的指称。由于科学技术尚不发达,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仍然十分有限,因此,对于自身无法解释的、认识限度之外的一切客观现象都将之统称为“自然”。古希腊哲学家早期即用此指涉“物质世界”或整体的“物质宇宙”。这种朴素的自然思想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早期思想家开始将人类对于生活的美好愿景、人类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附加于有形的物质宇宙概念之上,从而使得“自然”被赋予了道德品质。因此,古代的“自然”一词不仅指代着客观规律,还意味着一种伟大的神圣性,乃至一种上天赋予人类的生活关照。③在这一意义上,“自然”既是唯物的,又是唯心的,它沟通着客观实在、神的意旨与人文关怀,从而可能孕育着人权最早期的萌芽。 古希腊哲学思想发展到后期,便出现了“自然法”(natural law),希腊思想家不仅开始直接使用这一称呼,而且还初步确立了自然法的分析方法与内容体系。自然法思想诞生伊始是与自然规律紧密相关的,客观事物的发展变化是顺应着某种客观普遍法则的,这一法则是永恒的,至高无上的;人类社会的发展也必然存在一种神秘的规律。于是,古希腊思想家将客观的“自然”规律引入人文社会领域,用“自然法”来指代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在古希腊后期至古罗马初期兴起了一个重要的哲学派别,即斯多葛学派,据考证,他们明确提出了“自然法”这一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正当理性”(right reason),用以指导人类社会生活。④ 古代的自然法理论所关涉的是对城邦国家利益至上的维护,个人被视为天生的政治动物而依附于城邦。西方学者萨拜因以公元前322年亚里士多德的逝世作为西方政治哲学连续性的一次中断⑤,认为至此,城邦国家时代开始隐退,个体的独立意识得以萌发。古罗马打败了古希腊,同时古罗马的法学家也继承了古典希腊时期优秀的哲学与法学思想,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观念。美国著名学者爱德华·考文(Edward Corwin)指出,“自然法”与“正当理性”的结合是人类平等的前提基础,这使得此后的自然权利及人权理论成为可能。⑥ 古代的自然理念孕育了人权的观念,此时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了人作为人的某些好处、欲求、利益。在这一语境中,人权的概念尚未正式形成,其人权的含义也明显并不同于当代。自然法理论中的人文关怀和对理性的呼唤昭示了人类对权利的诉求,因此可以说,在古代自然理念中的人权是一种粗糙的、朴素的人类权利观,体现着人类对自然的最原初的好奇与崇敬。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代社会,当人类迷失于光怪陆离的喧嚣城市时,重返古代自然理念审视人类对人权早期的希冀,不难发现人类在改造自然世界的同时,也改造了人类自身的信念,其中即包括对人权观念的改造。 (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权含义 近代资产阶级以自然权利、人权作为革命斗争的理念与口号,其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基督教统治者及国王。其意义在于为逐渐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争取更多的权利乃至夺取政治权力。 中世纪后期,商业的发展促使民族国家进一步形成,主体间的地位平等与意志自由成为其题中之意。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为人类社会贡献了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全新的世界观,其后的宗教改革运动使异教徒的自然权利开始受到关注。17、18世纪启蒙运动的思想家,提出了既不同于古代世界倡导的以集体方式行使的自由与民主,也不同于中世纪神启下的正义观,而是通过自然状态的假设,主张独立于国家社会的个体的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