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5)02-0068-08 亦如权利本质的多元性与复杂性,①作为人权理论基本范畴的人权本质无疑是我国当代人权理论界充满争议的主题,存在多种理解的向度及可能性。纷繁复杂的人权现象究竟隐含或掩盖着一个怎样的人权本质?学界对此莫衷一是。有学者指出“人权的本质就是人权的存在,每个人对此都可以有自己的理解”、“人权并没有什么高深莫测的本质,人权仅仅是历史观念和历史实践的具体展开”。[1]21也有学者将人权的本质与人权的本原等同,不作区分。[2]43与此不同的是,李步云先生作为人权本质利益论的典型代表,②不仅承认与肯定人权的本质。并认为正确理解人权本质是认识人权、理解人权并由此形成良好人权意识的关键所在。 一、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的提出 从人权观念的历史发展来看,离开利己的利益观念就难以有人权观念的产生与发展。如早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智者学派的安提芬就将“自然”与“利己”联系起来,认为“自然”就是自私或利己,就是对个人享乐和权力的追求。这种古老的人权观念对17世纪古典人权观念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利己的利益成为了古典人权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霍布斯就承认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反抗主权者是可以允许的和正义的行为。他这一观念是资产阶级天赋人权理论的应有之义。当时的封建统治者就曾宣称这种思想是“叛乱的火种”。[3]79在近代以来西学东渐的进程中,我国很多学者曾深受利益观念影响。康有为就曾倡导去苦求乐的人道主义原则,提出“为人谋者,去苦以求乐而已,无他道也”。③严复则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提出“功利何足病”,④指出“两利为利,独利不为利”,⑤坚持认为性善“不止于利人”且首先要“利己”。梁启超明确提出“夫利己者,人之性也”。⑥后来这一观念发展到罗隆基,人权就是做人的条件,也是人权“利己”思想的体现。 参酌历史规律,遵循将“利己”的利益与人权关联的路径,并立足于对既往与当下诸多人权现象的研判,李步云先生认为“利己”的利益实际上已经深刻地揭示出了人权的本质。换言之,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的本质就是人的“利己”的利益。他的这一观念的提出,不仅是对西方传统“利己”观念的伸张与承袭,更是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压制下“利己”利益观念异化的反思,具有明显的问题意识。众所周知,在儒家文化影响下,传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重义轻利的社会。李步云先生在《现代法的精神论纲》一文中就曾一针见血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从孔夫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到朱熹的‘存天理,灭人欲’,不仅支配过古代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的模式,也影响到现代。”[4]他认为,中国传统以来不讲“利己”的利益是传统文化压抑人性之处,不仅左右古人的行为,现代社会公民的言行举止也受此局限。在此观念主导下,在一个很长的时期里,人们生活在不追求或不可追求或不能追求“利己”利益的社会环境中。一方面,人们的生活态度表现为“无欲无求”,另一方面,也从未意识或不曾提出与争取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显然,古代以来人们的这一思想与行为模式与中国古代社会人治的治国模式配合得天衣无缝、互为支撑。由此,从个体的思想、行为到国家的治理模式已经形成了互为关联的压抑个人“利己”的利益的社会共同体,个人利益已经被有效遏制、无处伸张。基于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否定“利己”利益观念的深刻体认,李步云先生不仅在研究法治时始终对所谓的“德治”持高度警惕与审慎的态度,而且在人权研究中不遗余力地倡导利益观念,并将利益归结为人权的本质,以摆脱传统文化之羁绊、消除人们陈旧观念之积弊。 基于对利益之于人权意义内心确信,也意欲以利益为突破口倡导人权观念、传播人权思想,李步云先生的人权思想一直都具有较深的利益痕迹。早在《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一文中,李步云先生明确指出:“离开‘利益’讲人权是没有意义的,也不可能正确理解人权问题上经常存在的种种矛盾和斗争的实质。”[4]406在李步云先生的人权话语体系里,他牢牢地抓住了“利益”这个基本点,反对离开人的利益去讲人权。就中国社会现存问题而言,抓住“利益”谈人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作为法学家,李步云先生认为将“利益”置于人权本质的核心位置就蕴含了法治建设应遵循“利益保障”的基本精神,即法治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就是要保障人的利益,惟其如此方为行法治。换言之,真正的法治必然触及利益。与人们直接讨论利益不同的是,作为人权学者,李步云先生用人权范畴取代利益范畴,用人权话语取代利益话语,使得利益以人权形式出现,赋予了利益以新的时代特征与更加广泛的内涵。在李步云先生看来,人权范畴显然比利益范畴居于更高层次。换言之,李步云先生认为人权不仅仅是利益,且要受人们的一定道德观念的支持与认可。在《什么是人权》一文中,他曾讲道:“什么样的人或群体应当或可以享有什么样的人权,法律或其它社会规范应当或能够对那些人权予以规定和保障,总是受人类普遍认同的某些伦理道德所支持和认可的,其核心是正义理念、人道主义、平等思想与自由观念。”对于人道主义,他特别强调指出“支持和认可人权的伦理道德观念的核心是人道主义”。⑦总之,在李步云先生人权本质观中,利益仅仅是其本质之一,另一个本质就是道德。显然,将道德引入人权范畴,既体现了人之为人的人性精神,又抑制了人权范畴之利益的内在张力,大大丰富了人权本质内涵。 在李步云先生看来,正是利益与道德对人权所产生的内在规定性,才使得人权成为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理想与价值,否则人权将虚有其表而无其神。概而言之,李步云先生通过对利益与道德的深刻反思,提出了人权本质问题上的二元统一观点,将人权的本质归结为利益与道德两个基本的方面,即他自己称之的“利”与“义”。而且他也进一步指出:“‘利’与‘义’都是人类不可或缺的,它们是构成人权的两个基本成分,是决定人权本质的两个重要因素,是推动人权进步的两个重要力量源泉。”⑧ 二、二元统一人权本质观的辩证思考 自20世纪七十年末以来,中国社会正处在历史变革的重要时期。尽管政治体制未作很大的变动,但经济体制的改革却具有历史性意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生产力获得前所未有的巨大解放。随着社会财富的日益丰富,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经历深刻的变化。⑨李步云先生身处这一日益变革的社会,传统知识分子的问题意识与社会责任油然而生。他对人权本质的“义”与“利”的思考就是在此现实背景下展开的。⑩与以往学者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这个时代的精神就是要求保障人权。(11)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权在李步云先生心中已经构成了一种内心确信的因素,成了他的一种信仰。将人权与“义”、“利”联系起来,表面上是历史问题的社会再现。实际上是时代精神与历史风云际遇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