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与权能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从制度层面回答占有主体是谁的问题;权能是一个法权概念,是指由法律规定或授予的权利和职能;所有制是权能的支点——所有权是最高、终极的权力,权能是所有制的外在表现——占有、经营、使用、收益、依法处分的权能都是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所有权是根本、基础、前提。“占有”既是所有权的直接实现,又是经营、使用、收益、依法处分权实现的条件。“经营、使用”既是占有权利的对象化,又是收益权利实现的保证,还是处分权利实现的方式。“收益”既是占有的目的,又是经营、使用权的结果。“依法处分”是体现所有权的核心——既是占有权的充分体现,又是经营、使用、收益权实现的手段。占有、经营、使用、收益、依法处分是土地权能的构成要素,其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是构成土地权利与职能现实的有机系统。 我国土地制度按所有制形态可分为私有制、两权①合一公有制、两权分离公有制三个阶段,而土地权能的演进逻辑套嵌在所有制变迁的历史进程中,并呈现出与所有制变迁历史进程相适应的阶段性特点——私有权能、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一公有权能、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公有权能。揭示这一演进逻辑过程对于夯实我国土地权能的谋划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土地私有权能的演进逻辑 (一)土地私有权能内在演进逻辑 土地私有制是一种土地由自然人个体占有的制度,规定了土地占有的主体是私人。这种制度由所有权派生出了个体对其私有的土地具有占有、经营、使用、收益、依法处分的权能。 土地私有权能内在地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直接同一——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同时具有占有、经营、使用、收益、依法处分的权能;由于土地私有权能属于私法范畴,私权自治是私法的灵魂,因此法律必然赋予土地私有主体就其占有的土地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土地自用、租赁、质押、买卖应法而生。在这种土地权能下,土地所有者分为自耕农、佃农、富农、地主等阶层。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权能只有在运动过程中才能实现。 正是这些权能实现过程的有机运动,形成了土地私有权能内在的客观演进逻辑:土地私有权能现实运动必然导致土地兼并;土地高度集中必然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失地农民生存无计、衣食无着必然导致阶级矛盾激化;阶级矛盾尖锐必然导致社会危机加剧——失地农民迫于生计而起义,推翻统治者;农民起义必然推进新旧王朝的更替;新王朝看到了农民起义的力量,对土地重新确权(颁照)或重新分配(均田制)。农民土地私有权得到确认,焕发出极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文景、贞观之治,汉武、开元、康乾盛世。但是,即使是治世、盛世,也无法避免土地私有权能实现过程中的体制矛盾—新王朝的建立—新一轮的土地兼并开始……如此无限循环往复,这就是土地私有权能客观存在的内在演进逻辑。 (二)土地私有权能突破逻辑 正是由于土地私有权能为土地兼并提供了内在逻辑依据和现实合法性,每到一个王朝的末期,80%的土地集中在不到10%的大官僚、大地主手中,失去土地变成徒附的农民占70%。同时,农民不仅失去土地还失去人身自由,成了依附于豪强大地主的“徒附”,“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髃,徒附万计”[1]成了王朝末期的共性。一旦土地兼并、高度集中到一定的程度,失地农民无法继续生存,“全国都布满了干柴,很快就会燃成烈火”[2]的时候,农民起义就必然爆发。“地主阶级对于农民的残酷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迫使农民多次地举行起义,以反抗地主阶级的统治……总计大小数百次的起义,都是农民的反抗运动”[3]。而农民起义的根本原因就是土地私有权能导致的土地兼并集中,起义的主力军就是失地农民。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了这一演进逻辑的客观性。 统治阶级也采取了均田、改制等手段期望从根本上克服这一逻辑矛盾,实现王朝的长治久安。尽管自商鞅变法确定土地私有以来,每一王朝初期采用的均田、颁照确权都起过缓解矛盾的作用,但也正是颁照确权明确了土地私有,为新一轮的土地兼并提供了法律依据。王莽“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私人不得买卖”[4],既受到了豪强地主的拼死反对,又给失地农民开了空头支票,结果抑制兼并的土地改制成了一场闹剧。王叔文、柳宗元等人的变法虽然没有明确抑制土地兼并,但变法本身是以土地为基础的,“钱谷为本”、“与人休息,致之富寿”[5],免除民间对官府的各种旧欠等主张成了一纸空文,最后以“独钓寒江雪”告终。王安石希望通过“方田均税”[6]的变法——按照田地的地势、肥瘠,把田地划分等级,制定地籍,分别规定各等级的税额,以消除隐田逃税的现象,增加赋税收入,减轻农民的负担,抑制土地兼并,但却侵害了豪强地主的利益,在他们的强烈反对下以流产告终。张居正为了解决田赋收入因土地兼并和负担不均而很难增加,推行“一条鞭法”的改革,“从此役无偏累,人始知有种田之利,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7],做到了“田不荒芜,人不逃窜,钱粮不拖欠”,有效地抑制了土地兼并,但也未能避免人亡政息的改革悲剧。地主阶级一着手进行抑制土地兼并的改革,就使整个封建社会陷入混乱,就使土地私有权能的存在受到威胁。 纵观我国封建王朝的改制,除商鞅变法确立土地私有,王朝初期的均田颁照是土地革命成功的范例以外,所有王朝从事的抑制兼并的土地私有权能改革都以失败告终,而且改革失败后的反弹更加速了土地兼并的进程,最终只能靠农民起义这种革命的手段暂时解决。只要土地私有,土地兼并就成为必然,其引起的农民起义既是我国封建社会危机的根源,又是解决土地兼并的唯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