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890(2015)02-001-08 一、非遗数字化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非遗数字化保护就是利用数字化技术来保护非遗、确保非遗生命力的一种实践。 数字化技术是一种信息处理技术,即将许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变为可以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字、数据建立起适当的数字化模型,把它们转变为一系列可以进入计算机的二进制代码的技术。数字化技术是计算机技术、多媒体技术、智能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基础。 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和大量运用,大大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产、生活和娱乐方式,也改变了非遗的文化生态和人们保护非遗的观念。正如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所指出那样,“计算机不再只和计算机有关,它决定我们的生存。”①那么,数字化技术究竟为非遗保护带来了哪些机遇和挑战?数字化技术是非遗保护的一种外在手段还是非遗生存的一种内在方式?或者,数字化技术是否会像工业化、城市化、全球化那样,成为所谓压垮非遗的最后一根稻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遗“‘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②显然,对非遗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等只是保护非遗的具体措施,确保非遗“生命力”才是非遗保护的核心。所以,检验非遗保护成功与否的关键是要看非遗是否仍然具有生命力。 那么,数字化技术究竟如何影响或介入非遗保护的,是通过改进非遗的保护措施来实现?还是通过内化成非遗生命的组成部分来实现?这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方向、不同程度上的非遗数字化保护。如果说前者以通过外力、手段干预来开展非遗保护的话,后者则主要通过内力、内容优化来确保非遗的生命力。 目前有关非遗保护数字化的实践和研究,倾向于把数字化技术作为一种外力、手段干预的方式,通过改进非遗具体保护措施来保护非遗,强调技术性。总体而言,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实践和研究,目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问题:一是比较重视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实践问题,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原则、原理等问题关注较少;二是在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上,比较重视数字化技术在非遗的保护措施如“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等中的运用,强调用数字化技术为非遗建立档案库、资源库、网站、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教材等,而对如何把数字化技术内化成非遗自身的传承方式和生存方式,却较少关注。三是在非遗保护措施的数字化改进实践上,比较重视非遗保护中的保存、研究、宣传等措施的数字化,强调非遗的物质性和“物质化”实践,而对非遗保护中传承、教育等措施的数字化则关注不够,对非遗的精神性则关注不够。四是在非遗数字化保护具体实践上,比较重视数字化标准制定及其对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的规范和指导意义,而对非遗数字化保护实践中如何确保非遗的个性特点问题却关注不够。 所以,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探讨,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实践的、技术的层面,而应该首先从理论的、内容的层面来展开。在非遗数字化保护上,至少有四个方面的理论问题需要解决:第一,非遗数字化保护能否经受住合法性拷问,非遗数字化保护是非遗发展的自然选择,还是外力干预的结果?数字化保护能否内化成非遗自身生命力的一部分?第二,如果说非遗数字化保护是合法的,那么这种合法性体现了谁的愿望,谁应该在非遗数字化保护中发挥主体作用?第三,非遗数字化保护在实践中是否有可能性?如果说有,那么可能性如何体现,是通过非遗保护措施的数字化,还是非遗传承与生存方式的数字化?有哪些层次的数字化?第四,如果说数字化保护是一种合法的、具有可能性的非遗保护选择,那么,这种选择能否持续以及持续发展的趋势是什么?数字化的非遗档案馆、资源库、网站、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教材等是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终极方式,还是其中的环节?数字化技术能否优化、部分代替非遗口传、身授、意会的传承方式?数字化技术能否恢复或重构非遗的生态和文化意义?数字化技术能否为非遗保护发展提供前瞻性的趋势研判?第五,非遗数字化保护是否有标准以及在什么范围和层面上可以建立标准?非遗数字化保护标准是否会带来非遗发展的根本性变化,能否以它为基础建立起一种既体现文化多样化又具有共同操作标准的非遗数字化保护模型? 二、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合法性 非遗数字化保护是必要的吗?是否具有合法性? 大家知道,真正意义上的非遗保护运动,是从本世纪开始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公布首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非遗保护运动开展的两个重要标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5年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及随后公布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等,进一步强化了非遗保护运动的正当性、急迫性。 对这场非遗保护运动,多数人持肯定态度,认为它符合了大多数国家、地区的人对非遗的认知,符合人类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种肯定使这场非遗保护运动具有了正当性,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通过,则对这一运动赋予了合法性。 所谓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合法性,有两层内涵,一是指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遗符合非遗的自然规律,即合自然法则;二是指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遗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合约精神,即合社会法则。概括地说,非遗数字化保护合法性是指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遗体现了非遗发展的自然与社会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