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15)04-0109-05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都是人类的财富,但表现形式却完全不同——前者存在于无形之中,而后者存在于有形之中。相比较而言,物质文化遗产“看得见”“摸得着”,保护起来相对容易;而作为人类知识、经验与技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由于更多的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形式存在于传承人的头脑之中,所以保护起来难度更大。在漫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人们渐渐地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无形”,但它确实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活态载体的头脑之中。因此,只要保护好传承人,客观上也就等于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一来,保护对象也就自然从“无形”变为“有形”,从“看不见”“摸不着”变为“看得见”“摸得着”,保护工作也就会因有了“抓手”而变得简单起来。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日韩等国一直将保护传承人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头等大事。在这些国家中,不但设有专门为传承人传承而设置的传承补贴,各级政府还会为传承人参与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提供种种的便利。保护实践也一次次证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实际上就是传承人的濒危。只要保护好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转危为安”;只要传承人能带徒授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生生不息,代代相传。所以,保护传承人也就成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要义。 那么,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遴选传承人的标准如何确定?如何管理传承人?管理的办法又是什么?此外,在传承人管理过程中,我们又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如何遴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要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那么,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遴选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那些直接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且有突出成就,并愿意将自己所知道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原汁原味地传授给后人的某些自然人或群体。具体来说,一个合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至少应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一)他所传承的必须是货真价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他所传承的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界定:首先,从时间上看,他所传承传统文化事项是否已经有至少百年以上的历史;其次,从传承形态看,他所传承的传统文化事项是否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再次,从原生程度看,他所传承传统文化事项是否以原汁原味的形式传承至今;最后,从品质上看,他所传承传统文化事项是否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与社会价值。如果不是,他所传承的便不是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便也没有资格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二)他必须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民族的共同财富。所有人都有权利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来,但这并不等于说所有的参与者都有资格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当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必须亲自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中来,且传承脉络有序,技艺高人一筹。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过重要贡献的组织者、协调者以及热情参与者,尽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肯定他们的业绩,但由于他们并没有直接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中来,或是并没有明确的师承关系,也没有系统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技艺与技能,所以无法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三)他必须原汁原味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价值就是它的历史认识价值。而历史认识价值的高低又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状态决定的。新元素介入越多,改编改造的越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认识价值就越小,原生程度越高,就越有历史认识价值。所以世界各国都主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原汁原味”的保护。作为传承人,他们的工作,就是通过自己的双手,将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传承下来的一切优秀遗产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并传承下去。这是他们的本职工作。那些不顾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认识价值而随时改编改造者,都不能、也不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从现有调查结果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改编改造的情况有三种:一是来自传承人的改编改造,二是来自政府、学术界的改编改造,三是因外部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改编改造。改编改造的方式有三:一是对内容进行改编改造,如将唐卡的表现内容从佛祖改成桂林山水;二是对形式——技术、技巧、工艺流程等进行的改编改造,如用电砂轮取代传统石刻技术;三是对所用原料进行改编改造,如将泥塑原料从胶泥改成树脂。但无论是哪一种改动,都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认识价值产生负面影响。这一点与文物保护在理念上没有任何差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真正价值不是创新,而是保留。保留数量越多,越具有原生态性质,也就越有资格成为一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四)他必须同意将自己所知道的相关知识、技艺与技能传授给后人 除具有足够的知识与才艺外,传承人还必须愿意将自己所知道的一切,毫不保留地传承给后人。否则,即或才高八斗,也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其实,如果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理解为一个利益互惠的契约,那么,在这个契约中,除国家允诺传承人以某种“好处”外,传承人也应同时允诺给国家以一定的“回报”——这个“回报”便是他们会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承诺,愿意将自己所知道的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能与技艺以活态的方式传授给后人。为避免无效传承,在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对象的指定大多需要政府考核认定,从而从制度上避免因选才不当而造成的技艺失传。作为一项制度,一些国家还为这些学习传统技艺的后来人颁发学习奖学金,从制度层面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断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