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5)01—0001—09 大学社会责任是一个古老而又时髦的话题。说它古老,是因为大学一诞生起就一直在承担、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凡是与大学相关的研究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它。说它时髦,是因为,当前,许多人都在谈论大学社会责任,政府官员在谈,大学校长在谈,企业老板在谈,学生家长在谈……那么,大学社会责任究竟是什么,大学社会责任到底有哪些内涵?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其关注甚少,探讨甚少,导致大学社会责任仍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这种状况严重制约、阻碍了大学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大学社会责任概念进行系统、全面的讨论,进行更加明确、清晰的阐释十分重要。 一、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研究的历史与现状 对大学社会责任的关注与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中期,是随着大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凸显、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复杂、人们对大学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对大学作用的新期待、新要求而逐渐出现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全球化、市场化以及互联网通讯信息技术等的影响不可低估。 (一)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的萌芽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中期) 尽管社会责任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个体的德性就是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一个人能否负责任同他的知识有密切关系。但那时作为大学社会责任的主体——大学还没有出现。 一般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最早诞生于12世纪欧洲的博洛尼亚和巴黎。中世纪大学是一个僧侣居住的村庄,教堂的钟声就是大学生活的节奏。“中世纪大学的责任主要是培养教皇的忠实支持者和阐释宗教教义,科学研究是不存在的,甚至被禁止的,学术特权也只授予那些不反对世俗政权和质疑宗教神学的大学,因此,在中世纪谈论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是滑稽可笑的”[1]。尽管16世纪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开启了近代高等教育的先河,中世纪大学占垄断地位的经院主义课程遭受到猛烈的抨击,希腊文、修辞学、诗歌、历史等人文科学课程开始登堂入室,但由于大学的固执保守,17—18世纪大学发展缓慢,陷入了大学发展史上的“冰河期”。这一时期,大学外部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教会、世俗王权和市民,内部主要是学生和教师。教会和世俗王权的斗争反而为中世纪大学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中世纪大学逐渐获得了“在教会的某些地区性限制范围内自治和有向教皇上诉的权力,罢课和分离独立的权利,独揽大学学位授予的权力”[2]等三种特权。因为“无论是世俗皇帝还是教皇,都不可能充当‘大学的规划者’,描绘大学的理想蓝图,并在每一个细节方面加以实施。相反,为了将有关改革的规章制度付诸实施,那些最早的大学‘改革者’不得不与不同地方的个人、组织、教会、世俗王公贵胄、市政当局、各个学校和同乡会的教师和学生们进行磋商,以适用于当地的环境”[3]。德里克·博克认为,在20世纪前“关于大学社会责任的主题几乎是令人无法理解的”,他这样描述道:“1900年以前,美国大学都只是些刚刚具有现代雏形的小学校,他们的主要功能是向社会提供思想戒律、信仰虔诚和严格管理学生行为规范的大学教育。由此,可以想象得到,大学成了一块无声无息的土地,既不对外部世界产生多少直接影响,也不与那些正把美国带入现代工业化国家的公司、银行和立法机构发生多少交往;全国上大学的青年人不到5%;就大多数职业而言,没有人认为专业学位或文科文凭是必不可少的。实际上,接受过大学教育的律师和医生人数比19世纪下降了许多。学生人数超过一千或是聘用多达百名教师的大学很少。大学没有大额的资助,没有基金会的捐赠,也没有联邦政府拨给的研究经费。在威斯康辛大学,查尔斯·范海斯校长想竭尽全力地把学校建成一所政府赠予土地的公立大学,使之为全州服务,并作为立法过程中专家意见的一个来源。但是,他的想法只是预示着即将到来的变革,却没有被其他大学马上接受。”[4] 18世纪末19世纪初,世界各国都对大学进行了全面改革。特别是1810年诞生的新柏林大学,洪堡主政期间提出了至今仍在产生重大影响的学术自由原则和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研究逐渐成为大学的第二职能。同时,各国政府都认识到大学的作用,不断加大对大学的控制,大学逐渐沦为为民族、国家服务的工具,服务于民族、国家发展的需要,服务于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19世纪之后,随着威斯康辛思想的全面普及,大学的职能由以前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拓展到直接为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成为大学的第三职能,大学逐渐从社会的边缘走向社会的中心,甚至成为社会活动的中心,成了“社会的轴心机构”和“社会的动力站”,在社会生活的地位越来越高,作用越来越重要。 这一时期,许多学者逐渐认识到了大学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提出了许多精辟的论述。如亚伯拉罕·弗莱克斯纳尽管强调大学“本质上是一个做学问的场所,致力于保存知识,增进系统化的知识,培养高水平的学生”[5];但也认为“大学像其他人类组织一样,处于特定时代的社会结构之中而不是之外。大学不是孤立的事物,不是老古董,不会将各种新事物拒之门外;相反,它是时代的表现,是对现在和未来都会产生影响的一种力量”[6],主张大学要与社会保持接触,要回应社会的需求,不时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不能远离社会[7];如芝加哥大学的首任校长威廉·瑞尼·哈珀(William Rainey Harper)在提升研究生教育和科研的同时,坚持认为大学对整个社会负有责任,认为“大学不仅仅对它的学生负有责任,培养他们从而服务国家,对那些没有机会入学的人也同样负有责任”,也正是这种大学对所有公众负有责任的理念促成了芝加哥大学两大全新的特质,即大学教育的延伸:公开讲座和函授教学;大学出版社,通过它,世界各地的读者可以了解到我们的研究成果[8]。 (二)大学社会责任概念的形成阶段(20世纪中期—20世纪末) 20世纪中期以来,许多国际组织开始有意识地开展大学社会责任的讨论,组织大学社会责任的实践活动。1950年,国际大学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在法国尼斯(Nice)会议上首次提出“任何一所大学都要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社会责任三个不可分离的原则,大学有通过教学和研究来提升有利于维护人类的尊严与团结、自由与公正原则的责任,有开展国际公认的物质和精神援助的责任”[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关于高等教育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的核心主题是“高等教育机构在当前和未来的社会中起什么作用和应该起什么作用”,提出高等教育机构要坚持适切性、质量和国际化三原则,其中“高等教育适切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其在社会上的作用与地位、其教学与研究的职能和后续服务,以及它在广义上与职业界的联系、与国家及公共资助的关系和与其他级别和形式的教育之间的相互作用等”,“高等教育必须有适切性的问题已有新的含义,也变得更为紧迫,因为现代经济要求毕业生能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并具有在不断变化的劳务市场中不仅能善于找到职业,还能创造职业的素质。高等教育必须重新考虑其任务、重新确定它的许多职能;尤其要考虑终身学习与培训方面的社会需求”,“适切性指的是高等教育在社会上的作用与地位,包括它的任务、职责、课程、内容和教学手段以及公平、责任及经费问题,同时强调学术自由和学校自治是为保证和提高适切性所作的一切努力的原则”[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