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7;G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804(2015)02-0049-18 本文旨在分析和评估近年来兴起的关于知识分析的成真项理论(Truth-Maker Theory),考察该理论是否如其倡导者所预期的那样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知识分析,并成功地解决了知识论研究中经典的盖梯尔问题。为更好地说明成真项理论,我们首先回顾一下盖梯尔问题的相关研究概况,以此作为评估成真项理论的理论背景。 一、盖梯尔问题 盖梯尔问题(The Gettier Problem)是当代分析哲学传统下知识论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难题。自埃德蒙德·盖梯尔(Edmund L.Gettier)在1963年正式提出后,盖梯尔问题一直受到知识论学者的持续关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20世纪70、80年代成为知识论领域的一个热点。围绕如何解决盖梯尔问题并由此提供合理的“知识”定义,众多学者发表了大量的经典论文。由于在如何解决盖梯尔问题上,学者们无法达成普遍的共识,其后对于盖梯尔问题的研究虽然依旧有持续的研究成果面世,但是学者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热烈程度逐渐减退。近些年来,伴随着实验哲学(Experimental Philosophy)的兴起以及关于哲学方法论问题探讨的深入,关于盖梯尔问题的研究有再度成为研究热点的趋势。作为本文核心研究问题的背景,有必要简要地回顾一下关于盖梯尔问题的研究成果和研究现状。① 盖梯尔在1963年构造出两个反例,来证明传统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以下简写作JTB)作为“知识”(knowledge)的充分条件并不成立;换言之,在某些给定的情形下,一个认知主体可以获得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但是我们通常在直观上并不倾向于承认这一信念为“知识”。仅就本文的内容来说,至少盖梯尔在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是否依旧是知识的必要条件这一问题上的判定是中立的。盖梯尔所关注的重点在于,通过思想实验的方式在直观上确立在某些情形下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并不是知识。盖梯尔的论文主要是由两条思想实验的案例构成,这两个案例被盖梯尔分别称作“案例一”(Case I)和“案例二”(Case II)。 “案例一”主要讲述如下内容: 案例一②: 史密斯与琼斯同时到一家公司应聘相应的工作职位。在参加完面试后,史密斯有很强的证据支持如下一条合取式命题: (d)琼斯会得到那个工作职位,并且,琼斯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史密斯之所以能够得到上述合取式命题,是因为他收集到如下两条证据:公司的总裁向史密斯保证,他们将会录取琼斯;并且,史密斯本人刚刚数了数琼斯口袋里面硬币的数量。基于对命题(d)的信念,史密斯逻辑地推导出下一条命题: (e)那个将会得到工作职位的人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由于命题(d)逻辑地蕴涵(entail)命题(e),史密斯通过上述逻辑推导,在接受了拥有很强证据支持的命题(d)的基础上,进一步接受并相信了命题(e),从这个意义上讲,史密斯关于命题(e)的信念是得到辩护的。但是,史密斯所不知道的是,他自己其实是最终得到那个工作职位的人,并且他的口袋里也恰好有十枚硬币。这样一来,史密斯关于命题(e)的信念恰好就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 对于“案例一”,盖梯尔认为,虽然史密斯关于命题(e)的信念恰好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但是严格说来,史密斯并不知道命题(e),这是因为命题(e)的真(truth)是通过史密斯口袋中硬币的数目而得到确立的,但是,“史密斯本人并不知道自己口袋中硬币的实际数量,史密斯本人关于命题(e)的信念实际上是基于琼斯口袋中硬币的数量的,而史密斯本人却错误地认为琼斯是那个得到工作职位的人”。③因此,按照这种逻辑,盖梯尔认为史密斯关于命题(e)的得到辩护的真信念本身是无法构成相应的知识的。 为了进一步确立“得到辩护的真信念并不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这一主张,盖梯尔紧接着又构造出第二个案例: 案例二④: 让我们假定史密斯有很强的证据来支持如下命题: (f)琼斯有一辆福特牌轿车。 史密斯对上述命题的证据是:在史密斯的记忆中,琼斯一直是拥有轿车的,而那辆轿车也总是福特牌的,琼斯还在不久前驾驶着一辆福特牌的轿车并让史密斯本人搭过一段顺风车。现在假定史密斯有一个他现在完全不知道其所在地点的朋友——布朗。史密斯完全随机地选择了三个地名,并由此构造出如下三条命题: (g)要么琼斯有一辆福特牌轿车,要么布朗现在在波士顿。 (h)要么琼斯有一辆福特牌轿车,要么布朗现在在巴塞罗那。 (i)要么琼斯有一辆福特牌轿车,要么布朗现在在布列斯特—立陶夫斯克。 上述任何一个命题都被命题(f)所蕴涵。假定史密斯自己已经明确地认识到了相关的逻辑蕴涵关系,并基于对命题(f)的信念进而接受了命题(g)、(h)和(i)。史密斯通过自己有强大证据支持的命题(f)正确地推导出命题(g)、(h)和(i)。因此,史密斯针对上述三条命题中每一条命题的相关信念都是得到完全辩护的。当然,史密斯依旧对于布朗现在的实际处所一无所知。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琼斯实际上并不拥有福特牌轿车,他只是租赁了一辆福特牌轿车;而完全出于巧合,布朗现在却恰恰在巴塞罗那。这样一来,虽然史密斯关于命题(h)的信念满足了“得到辩护的真信念”等相关条件,但是,由于史密斯并不知道布朗现在的实际处所,史密斯是不知道命题(h)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