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 “他心知”问题被看作是当代西方心灵哲学中最为基本的两个问题之一。(参见高新民)但实际上,这个问题在二十世纪初就已经成为哲学心理学研究的焦点了。“我们如何通达他人的意识”的问题在当时的哲学心理学中主要是以这样的方式被追问的,即,“在一个心理—物理个体中,对另一个这样的个体的经验是如何发生的?”在此追问中,形成了哲学心理学思想史上诸种“有关异己意识之把握的发生理论”。我们也可将之称作“他心知”问题的“发生心理学进路”。在这些发生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有三种,即“模仿(Nachahmung)理论”、“类比推论(Analogieschluβ)理论”和“联想同感(Einfühlung/assoziative)理论”。 胡塞尔所开创的现象学也处身于二十世纪初心理学主义的大背景之下,因此也不得不思考对他人或异己意识的把握问题。在现象学家们看来,所有“有关异己意识之把握的发生理论”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象学家所要做的就是试图以一种“同感(Einfühlung/empathy)现象学”来取代历史上形形色色的发生理论。 事实上,发生理论也构成了当代有关“他心知”问题的心灵哲学探究的基本理论背景。心灵哲学的诸种方案或者直接针对着某种发生理论(比如维特根斯坦对约翰·密尔和罗素等人所支持的“类比推论理论”的批评和反对),或者直接再现了某种发生理论(比如戈德曼[A.Goldman]的模拟论与传统“模仿理论”的同质)。而随着当代神经科学的发展,建基于此之上的心灵哲学的某些方案也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或延展了“他心知”问题的研究。 就此而言,细致分梳二十世纪上半叶有关异己意识(“他心”)之把握的发生心理学的进路以及与之相竞争的现象学的进路,无疑将有助于人们更好地厘清“他心知”问题的实质。本文将首先逐一检讨这些发生心理学理论,进而以埃迪·施泰因(E.Stein)的同感理论为例展示现象学的研究进路,最后将在神经科学新的研究发现的视域下反思现象学进路的得失。 一、“模仿理论”及其辩难 所谓“模仿理论”的最主要代表是德国著名心理学家、哲学家利普斯(Th.Lipps)。在其《同感、内模仿和器官感觉》一文中,利普斯集中阐释了他的同感和内模仿的理论。他强调,所谓同感,就是这样一种事实:“自我和对象之间的对立消失了,或者更确切地说,这种对立并不会存在。”(Lipps,1903,S.188) 利普斯举例说,比如当“我”看到一个人的手臂一直绷直着张在那里,而且那绷直的姿势看上去是自由的、轻松的和稳定的,甚至是带着自豪感的。这个动作成为我聚精会神的对象,我一直看着它。这时我也会感觉到一种挣扎,即一种仿佛要阻止手臂垂下来的挣扎。很可能我想使这个挣扎达到其目的,即继续保持手臂的绷直,我也会“不自觉地”模仿这个动作。在这样做的时候,我感觉到在用力,在克服,甚至感到一种成功抵抗后的喜悦。我实实在在地感觉到这一切,而非只是想象。但实际上,我一直聚精会神地在看他人的动作,只是“不自觉地”在模仿,我完全被他人的动作“占领住”,并没有意识到我身体里所发生的一切,因此这样一种模仿根本上是一种没有意识到自我和对象之间对立的“内模仿”。我的活动的感受完全和那发起动作的形体“打成一片”。我被“转置”到这个形体之中了。就我的意识而言,我和它完全同一起来了,自我和对象之间的对立彻底消失了。这就是一种审美的“模仿”,或者一种审美的“同感”。(cf.ebenda,S.190ff.) 在这里,自我是观察着的自我,它流连在和沉没在对于对象的观察之中,尽管它并不是实际“实践性”的自我,但它却是完全是真实的。因此,同感就是把自己“感”到审美对象里面去,它在根本上意味着在一种“内模仿”中取消自我和对象之间的对立,借以把握到对象。(ebenda,S.202) 对此,施泰因提出了辩难:“这个理论只是通过与不同身体的捆绑而区分本己的与异己的体验,事实上,这两种体验本身是不同的。根据所指出的方式,我并未达及异己体验的现象,而是达及了本己的体验,即那被见到的异己姿势在我内心所引起的我自己的体验”。(Stein,S.36)换言之,在上面的例子中,利普斯所说的“内模仿”达及的实际上仍然是本己的感受与感觉,而非异己的感受与感觉,但他却宣称要借助“内模仿”来达及异己意识。因此,“模仿理论”在根本上并没有能够达及异己意识本身,需要解释的现象与实际得到解释的现象之间的这种不一致足以反驳这种“解释”。 施泰因也提供了例子来澄清这种不一致。比如,一个小孩看见另一个小孩哭,他也会哭。当我看到家里人拉长着脸走来走去,我也变得不开心。也就是说,我们亲眼所见的“表达现象”(Ausdrucksph
nomene)可以引发起我们内心的感受,或者说一种“内模仿”。但是,我们被引发的感受本身并没有认知功能,它们根本不会向我们“宣告”一个异己体验。施泰因借用舍勒的术语,将这种情况称作“感受感染”(Gefühlsansteckung)。(cf.Scheler,S.25ff.)它根本不是一种真正的对异己意识的把握,毋宁说,它要以一种真正的对异己意识的把握为基础或前提才能得以可能。从我们已经被引发的自身的感受或一种被体验到的“内模仿”的感受中我们至多只能够得出异己体验在场的结论,但由此我们将只能得到关于异己体验的“知识”(Wissen),而非其“被给予性”(Gegebenheit)。“但是,如果按照模仿理论,相应的体验从来没有在追复体验(Nachedeben)中被给予我,那么这种追复体验又是如何可能的呢?因而我如何在此追复体验中构造另一个个体呢?”(Stein,S.147)而“模仿理论”本来就是试图来解释这种异己意识的“被给予性”的,就此而言,它完全不能成为一种合理的对异己意识之把握的发生理论。(cf.ebenda,S.3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