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是当今中国最大的政治现实和政治任务,对此,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已作出总体阐述和部署。但是,如何具体解读和落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是从(市场)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视角来解读,抑或从教条主义的经济决定论的视角来解读,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的总体方法论出发来解读全面深化改革,则不仅会使改革在路径、着力点等具体问题的选择上产生分歧,而且也会产生对改革不同社会历史意义的期望及其现实后果。本文在下面尝试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总体方法论,从市场、社会、国家三者关系的视度,分析探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性的内在逻辑、核心环节以及改革中应遵循的几个原则问题。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一般逻辑基础:市场、社会、国家的总体性关联 全面深化改革战略任务是在改革已经历30多年取得巨大成就,但“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依然突出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其目的在于“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以期在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①进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②在这里,有三个层面的要求和指向至关重要,即:市场经济体系的改革方向;破除各方面各领域体制机制的弊端;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这三个层面的要求、指向,分别和交叉对应市场、社会和国家。进而,所谓全面深化改革也就意味着市场、社会和国家三大领域及其三者关系的重塑。 全面深化改革首先将改革的着力点放在经济体系的市场化方向上,这不仅因为经济是基础,更是因为依据马克思的社会三大形态理论,商品经济是人类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人类只有在经历了商品市场经济历史阶段之后,才能“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③故而,改革必须遵循人类社会形态发展依次递进的客观规律而推进市场化改革,并依照这一改革的要求而在社会其他领域推进相应的改革亦即整个社会的全面改革以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然而,经济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不可能只限于经济领域进行单一的改革,因为市场经济活动本身也是有条件的,不论是经济竞争、对利润的追逐、还是资本自身安全的诉求都“是在社会中靠社会来进行活动的”,它必须“以社会为前提”,即以某种“共同的目标、共同的需要、共同的生产资料等等为前提”。④在这里,以米塞斯、哈耶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力图论证和构建一个自主(或说自律)的市场体系并让人们完全服膺于它,在本质上与“计划主义”者企图论证和构建一个完全统一统制的计划经济体系一样,都是一种乌托邦主义空想的表现。人类社会最近二百年的历史进程表明,尽管市场利己主义联动工业和科技的力量不仅不断地改变着物质生产方式,还不断地渗透到社会其他各领域并迫使这些领域按照自己的意志而改变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但是,另一方面,当它作出这些历史性推进的同时,同样遭遇到来自这些领域如政治、宗教意识形态和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反制,进而也改变着自身的活动方式。尤其是作为资本对立面的劳动力量即无产阶级所进行的经济和政治的持续斗争,不仅压缩了市场(资本)活动的空间(如劳动时间的缩短),而且保卫以及发展出了人类社会各领域的非功利价值,如人格尊严、如民主理念。因而,市场化改革的范围决不仅限于经济领域,更不是为了构造一个完全自主、自律的市场体系。 换言之,人类生活是多方面的,人类社会是由多领域构成的,物质生活及其整个领域虽然是基础,但并不是人们的全部生活内容,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甚至不是主要的社会内容(如对古希腊城邦公民来说,他们主要的是政治动物;在未来社会当劳动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之后,物质生活、经济活动的意义也必然大为下降)。进而,市场的功利主义意识形态尽管是市场体系最为核心的精神价值,但它并不是唯一的精神价值,更不是人类社会的唯一的精神价值,而只是人类发展进程中特定时期全部价值诉求中的一个特定面相。从市场体系自身来说,它所包涵和透示出来的自由、平等、公平精神不仅与功利诉求具有同等的价值意义,而且市场体系中的主导力量即资本的功利目的的实现必须以自由、平等、公平为自己的道义旗帜。也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才深刻地指出,“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这种基础而已。”⑤也就是说,一方面,自由、平等等价值观念成为整个社会普遍的意识形态,源于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市场体系内含的种种价值原则,只有发展成一种普遍性的价值原则,即不仅是经济的而且是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价值原则之时,它才是可靠的、真正发挥意识形态保障功能的。 值得指出的是,在市场(体系)与社会、国家(法律的、政治的以及官方意识形态的)的互动关系中,在现代社会,一方面,市场和社会的活动方式具有超越国界指向普遍性的意旨即经济的全球化和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同质化;另一方面,对外仍需以民族的或地域国家的形式与其他地区、国家、民族的人们打交道,⑥进而,国家对市场、对社会也就有了双重的意义:对内,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及由此而带来的社会结构变化的需要,调整和维持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法律的秩序,调整意识形态的价值指向,对各种社会现象予以不同程度的褒贬;同时,视市场体系和社会结构状况的需要及博弈力量的对比而改变自己权力的边界和行使方式。在这里,从最一般和广泛的意义上讲,市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本质上是双向的,其中任一要素自身的变化在会引起其他要素发生变化的同时,也受到其他要素的影响;从社会体系是人的主体活动结构的视度来讲,从市场、社会到国家,前二者的变化和功能作用更具本质性和能动性;但从每一个具体事变的直观表现来看,则国家往往掌握着主导权、主动权,因为只有由国家的推动或批准或默许的情况下,这些具体事变才有合法性,才能生根,才能开枝散叶。对外,国家既是国内市场力量、要求、意志和社会文化价值观的代表者,更是它们的对外的防护墙、保护者和依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