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5)01-0071-10 引言:技术平台上的治理战 这是一个这是一个网络互联的时代,这是一个大数据(Big Data)①的时代,这也是一个从物理互联网向意义互联网②急速转型的时代,这还是一个实体社会与网络社会并行的时代。网络在悄悄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它不再是实体社会的简单附属或延伸,而是一个新的实体化社会。③面对这一新型社会结构,传统的意见治理与公共控制思维正面临严峻挑战。网络所释放的技术便利和自由规则应成为中国公共治理转型的重要契机。 然而,在中国,网络似乎在改变着一切,又似乎什么也没有改变。一方面,网络商业与交往模式的快速扩展正在建构一个实体社会之外的“网络社会”,基于虚拟平台和虚拟身份的从购物消费、灌水撒泼、娱乐八卦④到公共事件中的言论自由,使得“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充分感受到了网络技术带来的“虚拟”平等感与自由体验;另一方面,全部的互联网秩序又都镶嵌在传统的国家治理体制之下,时时经受着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国家控制,其手段从网络水军、行政管制到刑事打击各色不等,国家力量可以很轻易地打破任何主体在网络空间获得的虚拟平等与自由。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公众的平等、自由甚至民主参与的体验和诉求却日益强烈,同时反作用于实体社会的保守治理结构,甚至可以创造出像2007年厦门PX事件那样的参与式治理样本。⑤ 国家对互联网治理的政策取向似乎呈现出某种两难:一方面,互联网在现代经济与社会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完全拒绝互联网绝对是国家治理和国际参与的灾难性举措;另一方面,互联网信息传播与社会动员的跨国界性和高效性又令以“维稳”和“管制”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治理模式很不适应。在宏观政策指向上,国家一方面在2013年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正式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规划了实体社会中若干重要的行政与司法改革要点⑥,继续着某种“行政吸纳政治”⑦的操作;另一方面则通过一系列“管制主义”的措施对互联网世界的“政治化”倾向予以法制遏制。 本文拟对互联网条件下的治理现代化主题进行制度性与实证性的检讨,探索在网络技术支撑下政府管制与公民自由的平衡。从总体上看,国家的互联网治理思路仍然是实体社会的国家主义逻辑,而且可以通过显著的制度个案分析来展现这一逻辑在互联网秩序内部的渗透和扩展,但另一方面,网络社会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诉求以及行政治理领域的有限开禁又催生了某种具有“参与式民主”特征的治理增量。这一态势在某种程度上正式对实体社会治理秩序演进方式的复制,只是由于技术条件的优势而呈现出更强的管制需求和参与需求而已。不存在孤立的互联网秩序,它在本质上不过是实体社会秩序的一个镜像,然而这一镜像因其技术组织特征又可能催生新的公共生活规范并反哺实体社会的治理进步。 本文的探讨旨趣就在于同时呈现自上而下的网络管制主义和自下而上的网络参与主义,并于这双向对冲运动中描述和把握中国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规律。在网络管制主义层面,笔者重点分析两种互联网管制的国家策略:一是以“网言入罪”为代表的刑事严打策略;二是以“新浪删帖”为代表的管制外包策略。在网络参与主义层面,笔者已选择分析两种具有参与式治理特征的网络化政治新趋势:一是以2007年厦门PX事件为代表的“参与式行政”模式;二是以长沙县“开放型政府建设”为代表的基层政治民主化模式。在二者的相互关系上呈现出“强管制、弱参与”的阶段性特征,反映出互联网治理在总体上的传统国家主义取向,但新的概念、话语和官民互动方式也在快速成长和成熟,形成了一种具有公民参政和国家转型意义的技术平台上的“治理战”。当然,这不是一种真正的战争,而是在新兴技术空间展开的以“权利—权力”为主轴的法秩序博弈与构造过程。这一过程与实体社会法秩序有联系,也有区别。主要区别在于网络空间提供了实体社会既有权利新的实践空间,使纸面权利逐渐演变为活跃于网络空间的生活权利,笔者称之为“实践型新兴权利”,属于“新瓶装旧酒”,但整体来看亦具有一定的“新兴权利”内涵。当然,真正的“新兴权利”属于从权利内涵到实践形式焕然一新的某些未充分理论化与法律化的权利,笔者称之为“理论型新兴权利”。本文之分析侧重于网路空间“实践型新兴权利”的公法内涵与权力建构意义。 一、网言入罪:基于恐惧的安全观 官方在互联网治理中不断重申“安全”主题,成立了极高规格的领导小组。⑧安全理由确实是国家管制的经典理由,但也是时常遭到滥用的理由。⑨在现代政治语境中,安全理由寄托于依然有效的主权观,对外仍然呈现出绝对的正当性,但在对内秩序规划上的正当性却并不充分。正因如此,美国的“棱镜门”⑩尽管可能为国家理性所必要,却是在公开政治中属于“政治不正确”的。中国语境下,政府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是政治安全的重要保障,因而不惜动用传统的刑事手段对网络言论与交往秩序进行管制。“网言入罪”便是其中的典型例证,它背后代表的是一种传统意义上基于恐惧的安全观,是对互联网技术带来的言论自由的直接刑事管制,对互联网拉动中国自由民主秩序进程的预期无疑是一大打击。这种网络民主预期在发达民主国家表现为基于互联网自由的参与式民主,对代表制民主的精英化和利益集团化倾向有着重要的规范性批判和矫正作用;在发展中中国,这一预期则有着借助技术上的互联网自由度“撬动”民主参与和民主转型“闸门”的独特价值,不仅不是“锦上添花”,甚至就是在织“民主之锦”,是民主的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