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熟悉走向陌生,从陌生走向匿名,这是人类的社会生活在历史演进中呈现给我们的基本趋势,而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飞速发展,今天,匿名社会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个重要背景。比较而言,熟人间的关系是既可见(visible)也可及(reachable)的,一个人做了坏事,大家都能看到,也都知道应该找谁去讨公道,所以,熟人社会似乎并不需要外部权威和规范的在场,而天然地具有自治特征。即使客观存在着外部权威与规范,它们对熟人社会的干预也是非常有限的。与熟人一样,陌生人间的关系也是可见的,并且,一个陌生人每天所见的陌生人可能比一个熟人一生所见的熟人还多,正是这一点让他们无法成为熟人,让他们在一面之缘后却很难再找到彼此。所以,陌生人间的关系是可见而不可及的,一个人在行凶时也可能被受害者与目击者看见,但受害者与目击者却无从知晓上哪儿去找这个凶手,更无力自行伸张正义,所以,陌生人社会必然要求外部权威和规范的在场,要求由外部权威和规范来保障每一个陌生人在治理体系中的可及性,只有这样,正义才是可能的,社会也才是可能的。匿名社会的出现进一步削弱了社会成员间的可及性,更摧毁了无论熟人还是陌生人社会中都存在的可见性,在匿名社会中,当不义行动发生,我们不仅无法找到凶手,更可能根本都不知道谁是凶手。这样一种发展让传统的治理模式变得岌岌可危,如果连权威和规范的作用对象是谁都不知道,那么权威和规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外部权威和规范已经失去了效力,匿名社会究竟需要凭借什么来实现治理?这就成为今天的我们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 一、匿名性缺席的社会及其治理 在哲学史上,匿名的现象很早就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柏拉图就在《理想国》中记述了著名的“古各斯之戒”的故事。故事的主人公古各斯本是一位老实的牧羊人,因为机缘巧合捡到了一枚可以令人隐身的戒指,从此一步步走上了为非作歹的道路。①对于身处互联网时代的我们来说,这一故事可能并无多少新奇之处,因为在虚拟性的社交活动中充满了类似“古各斯之戒”的东西,充满了可以帮助我们隐身的道具,并且,我们的虚拟社交在大多数时候就是通过隐身的方式而得以开展的。但在柏拉图的时代,这一故事对人们的观念则是非常有冲击力的,因为它直接颠覆了熟人社会良好治理的基本前提,这就是熟人之间的可见可及。所谓熟人,并不一定是我们知道其姓名的人,而是我们经常都能见到,而且如果想要见到,就总是有办法能够将其找出来的人。在这里,是他相对于其他人的可见可及性而不是他的姓名保证了他的身份的确定性,从而使他成为了所有能够见到和找到他的人的熟人。另一方面,由于他具有相对于所有其他熟人的可见可及性,他的一切行动也就几乎无时无刻不是处在了他人的注视之下。这种注视消灭了隐私的产生空间,在客观上形成了熟人社会中没有隐私的结果,让每一位熟人都很难隐藏任何的秘密,更不可能在其他熟人面前隐身。无论他做了什么,都会有人知道,而如果他做的事产生了不好的后果,也一定会有人来找他讨取说法。因此,可见可及性本身就对熟人形成了一种压力,由于别的熟人总是能够找到并要求他对其行动负责,他也就更倾向于做出负责任的行动,而即使他做出了不负责任的行动,除非他逃离他所在的熟人社会,否则,他的可见可及性最终也将迫使他为他不负责任的行动承担责任。 在熟人社会中,可见可及性既是熟人的人际关系特征,也是熟人社会所内含的一种责任机制。熟人间的可见可及性越强,这种责任机制的规范力和约束力就越大,熟人社会也将更加可能实现良好的自我治理,而更少需要外部权威和规范的在场。反之,如果熟人间的可见可及性较弱,这种责任机制的规范力和约束力就会较小,熟人社会则比较难以实现良好的自我治理,而更多地需要外部权威和规范的在场。如布兰斯科姆(Anne Wells Branscomb)所说,“一种绝对的匿名权可能将责任排除在外”,②“古各斯之戒”的故事所描绘的就是熟人间的可见可及性被归零后的极端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失去了看见和找到彼此的能力,也就失去了让每一个人对其行动负责的能力,其逻辑的结果则是治理的失败,以及因为治理的失败而造成社会的瓦解。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唯一的办法就是找到一件比“古各斯之戒”更加神奇的宝物,它纵然不能恢复每一个人彼此之间的可见可及性,至少需要保障每一个人在它面前的可见可及性。只有这样,这一外部机制才能重新迫使每一位社会成员承担其行动责任,进而实现社会的良好治理。 什么样的社会才是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对于这个问题,思想史上有着无数的争论,抛开各种分歧,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治理良好的社会是一个正义的社会,而正义的社会就是责任机制运行良好,从而保证所有行动都有人对其负责的社会。这是一种司法意义上的正义观。在逻辑上,司法制度的出现表明社会中出现了不正义的情况,即某个人或某些人的行动对其他人造成了伤害,而司法制度所要做的就是迫使做出了伤害性行动的人对他的行动承担责任。这也许并不能改变伤害的事实,但对受到伤害的人以及整个社会而言,责任的履行本身就是一种正义。所以,拥有最完善司法制度的社会并不是最理想的社会,相反,它可能是不义行为最普遍的社会,但这个社会却可以被视为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因为它拥有最完善的责任保障机制。在逻辑上,责任的实现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责任的认定,二是责任的追究,这两点用哲学术语来表达就是可见性与可及性。可见性意味着我知道哪件事是哪个人做出的,因而可以认定责任的归属。可及性意味着我拥有约束责任人的能力,因而可以追究他的责任。所以,任何良好治理的社会都必须拥有可见可及性,而在熟人社会中,相互熟悉的人际关系本身就提供了这种可见可及性,所以,熟人社会的治理具有很强的自治性,只是在这种可见可及性因为某种匿名机制的出现而受到破坏时,才需要外部权威与规范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