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仅四个月时间,中国东北国土即告沦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国当局的不抵抗政策以及中国政局动荡、国力羸弱等。但不可忽略的是,从《朴次茅斯条约》签订到九一八事变爆发,日本通过强租关东州,设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铁),以各种手段扩大满铁附属地,并在这些地域行使非法的行政权、驻军权和警察权,构建起超越中国主权、排斥中国法律约束的“独立王国”。一方面,日本国家资本与财阀资本相结合,采取独资、借款、合营等多种形式,插手东北的交通、金融、工矿、海港、轻化、商贸、农副产品加工各业,在疯狂掠夺东北地区煤、铁等战略资源的同时,逐步掌控了东北的经济命脉。另一方面,通过调查东北资源、培植亲日人脉关系、操纵地方官僚等,日本铺垫了全面实施殖民统治的基石。与此同时,日本商贸、工程科技、文化教育人员以及浪人、妓女等闲散分子纷纷涌进东北,形成日本推行大陆政策、侵占东北主权的社会基础。他们凭借不平等条约赋予的各种特权以及日本当局的支持,在从事各类社会活动的同时,肆意欺压当地民众,公然蔑视和践踏中国法律,甚至故意制造纷争事端,为日本的强硬外交或武力干涉提供口实,构成了日本大陆扩张和侵吞东北的骨干力量。概括而言,九一八事变前,日本经过25年的殖民经营,在对中国东北的政治干预、军事对决、经济主导等方面,已经占据了强势地位,这也是东北沦于敌手,日本当局迅即抬出汉奸炮制伪满洲国、进而独占东北14年的不容忽略的重要因素。 有关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在东北的活动,日本早期著作站在殖民侵略和殖民地经营的立场上,强调日本的“大陆开拓”。战后日本学界编著有《对满蒙政策史的一面》、①《日元的侵略史》、②《满洲(起源·殖民·霸权)》、③《近代日本对满洲的投资研究》、④《近代日本与殖民地》、⑤《满洲的日本人》⑥等,这些著述比较客观地分析了日本大陆政策的演变、实施以及对东北的殖民经营状况,从各个视角揭示其侵略本质,代表了学界主流的历史观。但其中有些著述在批判殖民侵略的同时,也强调投资和开发东北的另一侧面。此外,日本亚洲历史资料中心公开的档案资料中也有一大批有关日本经营关东州、满铁、驻外领事馆对外交涉等资料。这些日文著述、档案文献无疑是本文重要的资料来源。国内学界对日俄战后日本在南满的经营活动也十分关注,出版发行有《满铁史资料》、⑦《日本侵占旅大四十年史》、⑧《满铁史》、⑨《满铁档案资料汇编》⑩以及大量论文。这些著述对于厘清日本在东北殖民统治的机构、方针和手段,揭露日本的侵华罪行以及殖民地经营的实质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包括日本学界的上述研究,往往针对某一侧面,如日本的军政、外交、满铁、经贸、移民等方面,而从宏观角度探讨日本早期殖民经营东北的深层次意义的著述尚不多见。本文关注九一八事变前日本强势地位的构建及其影响,进而探讨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轻易独占东北并实施14年殖民统治的深层次原因。 一、殖民统治机构的建立及扩充满铁附属地 日俄战争后日本朝野上下一片沸腾,军国主义热潮空前高涨,以军部为代表的强硬派主张以军事力为后盾,维护殖民经营东北的“独大”地位,不给其他列强可乘之机。但内阁与外务省官员顾忌到日本今后仍需依赖英美势力的支持,为此召开了“满洲问题协商会议”,向西方表示出“门户开放”的姿态。实际上,待到日本在南满稍稍立足便改变策略,先后与俄国连续四次签订密约,联手排斥英美,把东北和内蒙古变成日俄共同瓜分的势力范围;(11)同时着力建立日本的强势地位,以达独霸东北的目的。 1905年9月,原台湾民政长官后藤新平受日本内阁“满洲经营调查委员会”(委员长儿玉源太郎)的指派,率领一干人等前往东北考察,形成《满洲经营策梗概》这一纲领性文件,由此确定了日本当局经营东北殖民地的指导性方针。《满洲经营策梗概》提出,“(日俄)战后经营满洲的唯一要诀,表面上做出经营铁路的样子,背地里展开多种设施。依照此要诀,租界地里的统治机关,以及所获铁路的经营机关须分别设置之。铁路经营机关应做出除经营铁路之外,不关联政治及军事之假象”,“作为铁路经营机关,应另成立满洲铁道厅,作为政府的直辖机关,从事和整顿铁路的营业、线路守备、矿山采掘、移民奖励、地方警察、农工改良、同中国及俄国交涉等事宜,以及军事谍报的勤务事业”。(12)后藤将《满洲经营策梗概》概括为“文装的武备”(13)五个字,即“以文装的设施应对其他侵略,一旦出现危机可以助力于武断行动”,(14)即以经济手段实现政治和军事目的。后藤还进一步对“文装的武备”做了形象的比喻:“好比在文人的服装内裹着一个体格强健的军人,以经营铁路为中心发展各种产业,实行大规模移民,培养在东北的日本人势力,构成潜在的军备”。(15)后藤的构想符合日本统治当局的战略意图,因此他深受儿玉源太郎及执政当局的青睐和信任,最后出任满铁首届总裁。 1906年6月,日本政府以天皇名义颁发《关于设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之件》的敕令,决定“(日本)政府设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经营满洲地方的铁道事业”;“会社采取株式制(股份制),限日清两国政府及日清两国人所有”;“日本政府得以投资满洲铁道及其他附属财产、煤矿等”。(16)敕令还规定政府有监管满铁会社和撤换职员的权力以及制定法令、章程的权限等。 同年8月,递信、大藏、外务大臣联名颁发了《关于会社设立递信、大藏及外务三大臣之命令》,该命令书计26条,内容包括满铁会社经营铁路之范围;会社“为铁路的利益,得以经营矿业、水运业、电气业、贩卖业、仓库业以及经营铁道附属地之土地及房产”;“该社资本金为2亿元,其中1亿元为帝国政府出资,每股为100元”等。(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