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学科会用不同视角和语言分析同一社会现象。对法学和经济学而言,商品(市场)经济背景下,研究物质财富变动的实然现状和应然状态是二者共同的恒久主题。法学研究的侧重点在于社会经济秩序的制度保障,此即所有权制度;经济学则更关注经济个体的行为选择策略,称之为产权理论。 目前,中国法学界基本上是在法学本体路径内对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课题展开思考的。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至今,法学界就此形成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成果。其中,行政法学者在“得知权”(亦即现在所称的“知情权”)语境下启动了该课题的探索①。随后,行政法学者亦成为该课题的主要研究力量,他们的研究视野主要集中在《条例》的实施与完善、中国国家秘密制度改革、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实践中最热的“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却多少遭遇到了法学界的“冷遇”,相关主题论文并不多见②。学术贫乏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和路径难以为其提供有效的学理供给。 从历史经验来看,经济学理论为法学理论的突破性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思想供给作用。经济学不仅提供了一个科学的理论来预测法律制裁对行为的效应,还提供了一个评估法律和政策的有用的规范性标准③。运用经济学理论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康芒斯、贝卡利亚、边沁、亚当·斯密、卡尔·马克思、阿道夫·瓦格纳甚至更早。在美国,当法学陷入严重困惑和纷争的时候,正是法律经济学的开拓者们勇敢地肩负起了改进方法、扩展领域的重任——将经济学这一在现代社会被更适当地看作方法论的学科理论和工具用于解决法律问题,以促进社会的效率、公平和秩序④。对此,美国法律经济学代表学者波斯纳指出,20世纪后25年法学理论方面最重大的发展也许就是经济学被不断广泛地运用到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甚至包括那些明显不具有经济性的侵权法、刑法、家庭法、程序法和宪法等法律制度⑤。 就本质而言,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政府预算信息——种特殊的信息资源——在“政府—公民”之间的流转或配置问题。从理论上讲,法学和经济学都具备研究该课题的知识基础和问题对象⑥。所以,有必要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审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法制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运行,以期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评估和改革进行另外一种思考。 一、政府预算信息产品性质再探讨 为了研究在资源稀缺的客观约束下如何更有效率地配置资源,经济学家针对不同产品设计了不同的供给策略。以非竞争性和非排斥性作为判断指标,经济学家把产品或服务基本划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两大类。如果某一项产品或服务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就被称为公共产品,如空气、航标灯、国防、外交、治安等。如果一项产品或服务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斥性,它就是私人产品,如住宅、食品等。 政府预算信息这种特殊的信息“产品”具有可以无限重复复制、效用均等的特点。从技术上讲,它具有完美的非竞争性,可以对任何数量的对象充分供给,而不会出现效用衰减问题。根据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理论,对于政治学意义上的人民,政府预算信息的产权性质应当是公共产品,人民对其享有充分、完整的所有权。这是中国法学界主张政府预算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主要理论依据,笔者亦曾持此观点⑦。 经济学界也持类似立场。以萨缪尔森等人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派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做了上述基本区分,指出了不同产品的不同供给策略⑧。但是,他们并没有探讨为什么政府有义务向个体公民(不是“人民”)公开政府预算信息这个公共产品。观察财政学领域的某些代表著作,财政学家的普遍思路也是直接将公共产品概念引入财政法律制度,以此为依据来剖析政府财政支出的动因,并提出适当约束政府财政支出的规模⑨。 随着思考的逐渐深入,笔者对上述论证路径产生了质疑:既然政府预算信息的产权性质是公共产品,它又为什么不能及时、充分向公民公开呢?政府在预算信息公开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为什么在预算信息公开实践中政府占有显著的优势地位?种种未解疑惑都说明一个现实:以下命题的逻辑思路是有问题的。 因为,政府预算信息是公共产品;所以,政府预算信息应当向公民公开。 这个逻辑思路的缺陷的本质是,将“公共产品”和“应当公开”之间关系界定为充分条件。所谓充分条件,是指存在着甲乙两种事物情况,当甲情况出现时,乙情况一定出现;当甲情况不出现时,乙情况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反映充分条件命题的蕴含式是p→q⑩。然而,结合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法制和实务,可以发现,即使政府预算信息被视为公共产品,也不能产生政府预算信息必然公开的法律后果。因此,从逻辑学的角度而言,上述命题是假的。 研究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制度必须首先对政府预算信息产权制度做深入分析。客观地说,前述传统经济(财政学)理论分析方法和前述笔者曾经持有、也是目前法学界普遍坚持的研究思路都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即欠缺对政府预算信息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展开细分分析,忽略了对政府预算信息产权人主体的类型和权能进行深入剖析。其结果是。现有理论成果不能明确界定政府和公民之于政府预算信息的不同产权角色,不能解释“选择性公开”现象的背后成因,以及国家秘密制度存在的内在合理因素和外部法律边界。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产权经济学理论不失为一种可资借鉴的分析工具。1937年11月,罗纳德·哈里·科斯在英国《经济》杂志发表了《企业的性质》一文,首次对交易费用问题作了基本研究,标志产权经济学理论诞生。1960年,科斯又发表了《社会费用问题》,提出为了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降低任何一种组织和制度的交易费用,而产权私有能起到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私有产权的界定是市场运转的先决条件(11)。需要指出的是,西方产权经济学理论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论证资本主义产权私有或个人私有制的合理性。本文引入产权经济学则是借鉴其观察经济法律制度的切入点,用其分析研究中国现行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