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为通说的直接损失理论 《国家赔偿法》(1995)第28条第七项确立了只对财产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原则,但该法并没有对直接损失的内涵给出清晰的定义。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直接损失”是指因遭受不法侵害而使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或消灭。①赔偿直接损失,即赔偿已经发生的、确定的损失,而不是对权利人应得的或者能够得到的利益赔偿。在实践中,直接损失是直观的、实在的。②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即受害时尚不存在,但如果不受侵害,受害人通常情况下应当或者能够得到该利益。③间接损失不表现为受害人现实拥有的财产价值量的减少,而是未来应当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没有得到,不是“在手而逸去”,而是“该得而未得”。④将直接损失界定为现有财产的损失⑤,间接损失界定为未来可得利益的损失,在行政法学界颇有市场,也是目前最为主流的声音,该理论着眼于所受损害的形态,为了方便讨论,笔者将这种划分理论称之为“损害形态区分法”。 行政法学界对于《国家赔偿法》只赔直接损失的做法颇有微词⑥,但是很少有学者质疑学界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方法,对直接损失的概念使用进行反思的声音就更为少见⑦。该标准看似简单而明确,在未对照司法实践之前,确实很难找出其纰漏。如某市政府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款长达十年未兑现,按照学界的通说理论,利息损失由于并非现有财产,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从而无法获得国家赔偿⑧。如果严格按照这种解释,考虑到十年间的物价通胀因素以及房价的涨幅,将会给被拆迁人造成严重的不公,而对于不作为的市政府而言,理论上的如此解读将会使得《国家赔偿法》成为一个负激励的法律,违背国家赔偿制度的初衷。本文将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对直接损失认定情况的考察,结合民法上的相关讨论,对现有的直接损失理论进行反思并提出优化建议。 二、国家赔偿司法实践中的“直接损失” 为了从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中挑选出研究所需要的样本,笔者将案例的检索范围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定期编辑出版的权威刊物,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人民法院案例选》。入选研究的案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为国家赔偿案例;二是诉讼当事人需对直接损失的界定范围存有争议,或法院对直接损失的认定有相应论述和评价。通过两个条件的限定,共检索到37个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报》5起,《人民法院案例选》32起,考虑到案例的数量较多且部分案例中法院观点相似,故写作过程中仅涉及其中较为典型的案例。 行政机关处罚、收缴或冻结相对人金钱的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返还相对人财产时是否需要一并返还利息的问题,在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订之前一直悬而未决。有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原则是直接损失原则,即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原《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的“返还财产”,即对“财产”的理解,应作狭义解释,即返还的应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利益而不是可得利益。而孳息,一般是指可得利益,应视为间接损失,不属赔偿的范围。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在对其他直接损失进行列举时虽触及到了保全财产的利息问题,但遗憾的是只对所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从金融机构贷来的款项所需要支付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问题做出了回应,虽然都是利息,但不同的是,当事人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息,属于现实财产的损失,而金融机构给付的存款利息,对于储户来讲则属于未来可以获得的财产,并非现实已有的财产,因此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解答存款利息的损失是直接财产损失还是间接财产损失的问题。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七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此,有观点认为,对利息予以赔偿的做法实际上已将其性质定为直接损失,从而接近民事赔偿的规定。但主流观点仍然认为,利息是具体且确定的未来可获得的利益,即所失利益,性质上确属间接损失。对利息进行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法》逐步扩展可赔偿损害范围,实现对受害人权益全面赔偿的有益改变。⑩暂且不从理论上对上述观点进行评述,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态度实际上是存在分歧的。 在渠国安请求镇平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中(11)。镇平县公安局以赔偿请求人渠国安涉嫌销赃为由对其采取了收容审查措施(后又转为监视居住),收缴了渠国安现金35000元和牛皮8张。监视居住结束后,渠国安申请国家赔偿,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渠国安返还被镇平县公安局违法收缴的现金及牛皮的请求,但对于返还上述现金利息的请求未加以支持,判决书中未对此加以详细论述,但法官在该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时做了简单论证; “渠国安所称被追缴的35000元的利息的赔偿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因为,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中在赔偿范围上只赔偿直接损失,而该案中现金的利息是可期利益,也就是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不能给予赔偿。” 同学界的观点一致,该案中法官将违法收缴被害人现金所产生的利息视为可期利益,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然而,同样对于利息问题,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刊登的另外一起案件中,法官对利息的态度却是迥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