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行政法治的基本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状况决定着一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水准以及文明程度。即是说,在行政相对人权利比较广泛且能够落到实处的国家,其行政法治水平也相对较高,其行政法治的文明程度也相对较高。反之,在一国行政法制度中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相对较窄且没有予以很好保护的情况下,该国行政法治的水平就处在较为初始的情况下。我国行政法治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有关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状况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的最大特点就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越来越广泛,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内容越来越充实。我们知道,在我国计划经济年代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治实践中是不享有诸如陈述权、拒绝权和申辩权的,而后来我国制定的一些行政法文件肯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上列权利①,其中申辩权就在多部行政法典中得到了体现,然而行政申辩权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权利,它的法律价值、表现形式、法律保障等在我国的状况都鲜有学者进行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笔者撰就本文,拟对行政相对人申辩权作一较为系统的探讨。 一、行政相对人申辩权的概念界定 所谓行政相对人申辩权是指在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其他利益,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抗辩的一种程序权利。②当我们理解这个定义时,至少要强调下列三个方面的属性: 其一,法定性。行政相对人申辩权是一种具有实在法上依据的权利,即是说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要行使这样的权利,就必须从行政实在法中取得相应的依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该条在行政许可的行政执法中确立了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一旦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进入行政许可领域,行政相对人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享有了申辩权。同时,《行政强制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该规定将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拓展到行政强制的执法行为中来。③上列规定都表明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具有严格的法定性,这个法定性无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而言还是对行政相对人接受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既为行政相对人行使该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又对该权利行使的范围作了相应的限制。④ 其二,正式性。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中与行政主体处于相互对应的关系形式中,通常情况下,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就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反过来说,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就自然而然的是行政主体的义务,从理论上讲这样的表述是合乎法理的。但在具体的行政法治实践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却是非常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笔者注意到行政主体所履行的义务以及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有些是隐形的,尽管这些权利和义务充分制约着双方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它常常并不是以有形的形式出现的。例如,行政执法中行政主体的诚信义务与行政相对人正当预期的权利,⑤行政主体尊重当事人的义务与当事人享有自尊的权利等都是一些实质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这些权利对行政相对人来讲是确确实实得到实惠的,然而这些权利并没有以正式的概念系统,甚至正式的法律典则体现在行政执法中。与之相比,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则具有正式性,一方面,它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它有着严格的义务主体,正是这种一对一的关系形式使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每一次行使都是具体的、有严格的时空界限的,这是行政申辩权的第二个属性。 其三,有限性。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来源是多方面的,一国宪法作为根本法是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主要来源,而其他的行政法典则是行政相对人每一个权利的具体来源,上文提到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它的法律来源在我国目前来讲,就只有《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治实践中享有非常广泛的权利,由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这便使得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中享有诸多的权利,例如不受粗暴对待的权利、隐私权得到保护的权利,等等。可以说,行政相对人的有些权利在行政执法的各个领域都是存在的,这样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而言几乎是无条件的。⑥申辩权则是一个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利。一方面,该权利存在的执法空间较为有限,就是说不是在所有行政执法领域,行政相对人都享有这样的权利。另一方面,该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是非常精细的,至少可以说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是有严格区别的,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与行政相对人的拒绝权也是有严格区别的。“陈述权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所认定的实施及使用法律是否准确、适当,陈述自己的看法和意见的同时也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申辩权是指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和处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申述理由,加以辩解,是意见交锋的过程。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这样的权利,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就不得禁止,也不能走过场,不能仅是听听而已,二是应该认真对待,正确处理,决不能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控制。”⑦当然,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与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救济权更是两个范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