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14)06-0054-07 《尚书》包含大量弥足珍贵的先秦史料,著名经学家金景芳先生称它“是中国自有史以来的第一部信史”。[1]《尚书》作为中国古代的源头典籍,具有生长的多向性,语言艺术的因子也孕育其中。文论家刘勰认为,后世各种功能的文章,实际都是包括《尚书》在内的五经的枝脉。他在《文心雕龙·宗经》篇写道:“故论、说、辞、序,则《易》统其首;诏、策、章、奏,则《书》发其源;赋、颂、歌、赞,则《诗》立其本;铭、诔、箴、祝,则《礼》总其端;纪、传、盟、檄,则《春秋》为根。”圣人制作的“经”,不但是后世文章的渊薮,而且为文学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树立了标准。“宗经”便是《文心雕龙》的重要主张,全书直接和间接引用“书经”近60次,涉及《尚书》19个篇目,有些理念就直接移自《尚书》,其中“辞尚体要”就是典型的一例。然而,刘勰文论中的“辞尚体要”与1000年前《尚书》的原始语境相去甚远,他是如何接受这一古老命题,并将其纳入自己“体大虑周”、“笼罩群言”[2]的文论著作?我们可以通过对“辞尚体要”理念的考辨来澄清这一问题,进而从文学理论的视角,重新审视《尚书》这部“佶屈聱牙”的绵缈之作。 一、《尚书》中“辞尚体要”的混沌涵义 “辞尚体要”最初见于《尚书·毕命》,文中称:“政贵有恒,辞尚体要,不惟好异。”对此,唐代孔颖达这样解释:“言辞尚其体实要约。”[3]245宋人蔡沈称:“政事纯一,辞令简实,深戒作聪明、趋浮末之事。”[4]1055孔颖达释“辞”为言辞,蔡沈注为辞令,都是取“辞”的常见意义。后代学者基本是沿袭孔、蔡二人的说法,将《毕命》“辞尚体要”中的“辞”释为言辞。然而,“辞尚体要”究竟指什么性质的言辞,还需从命题生成的具体语境作进一步考察,这就涉及到《毕命》一文产生的背景。 1.关于“辞” 《毕命》是东晋梅赜所献《孔传古文尚书》中的一篇,不见于今文《尚书》。其文字经过唐代卫包转写成楷书后,被刻成石经保存下来。周康王作《毕命》,令毕公保釐成周之事,《史记》中有简要记载,但原文早佚。蔡沈《书集传》引唐孔氏曰:“汉《律历志》云:‘康王《毕命丰刑》曰:惟十有二年,六月庚午胐,王命作册书《丰刑》。’此伪作者传闻旧语,得其年月,不得以下之辞,妄言作《丰刑》耳。亦不知《丰刑》之言何所道也。”[4]1029蔡氏以为《丰刑》一名不可靠,然而对《尚书·毕命》篇作了集传。该文是讲,周康王十二年六月壬申日早晨,康王由宗周都城镐京前往丰邑,策命四朝元老毕公去管制洛邑成周的殷商遗民。康王向毕公说道: 呜呼!父师。今予祗命公以周公之事,往哉!旌别淑慝,表厥宅里,彰善瘅恶,树之风声。弗率训典,殊厥井疆,俾克畏慕。申画郊圻,慎固封守,以康四海。政贵有恒,辞尚体要,不惟好异。商俗靡靡,利口惟贤,馀风未殄,公其念哉! 洛邑成周是殷商遗民的聚居地,西周初年由周公管辖,后来由周公之子君陈治理。此时,周康王命令毕公继承周公的事业,教化那里的殷民,扬善惩恶,引领世风。要求他以善恶品德为标准,划定居住区域。对于不听管教、顽固不化的殷民,采取隔离措施,严加看守。不但不能让他们污染了良好的社会风气,还要使他们敬畏、仰慕善德良民的生活。实际上,周康王是让毕公把作风败坏的殷商顽民作为囚徒看待,实行强制性管治。所谓“政贵有恒,辞尚体要”,是针对殷商顽民实行强制措施的原则,带有法规性质。其中所谓的“辞”,不是日常交流的普通语言,而是用于监管的法令之辞,与刑罚相关联。由此可见,“辞尚体要”中的“辞”,是指法律诉讼及判决用辞。 “辞”作为法学概念在《尚书》中出现多处,例如《多士》,为周公把不顺服的殷民迁至成周后所发诰令,其中“弗克庸帝,大淫泆有辞”和“凡四方小大邦丧,罔非有辞于罚”中的“辞”,都指罪辞。《多方》是成王时期警戒天下诸侯的朝廷布告,文中写道:“非天庸释有夏,非天庸释有殷,乃惟尔辟以多方,大淫图天之命,屑有辞。”意思是说,并非上天抛弃夏和殷,而是这两个王朝及各方诸侯淫逸过度并且对抗天命,还振振有辞地进行自我辩解。“屑有辞”,孔颖达释为“恶事尽有辞说”[3]228。此处的“辞”,是为自己开脱罪行的话语,相当于法庭的辩护辞。 除《多士》《多方》外,“辞”字频现的篇目是《吕刑》。该篇作于周穆王时期,专门论述刑罚,“辞”反复出现11次,多指法律用语。如叙述蚩尤作乱导致苗民严刑峻罚时说道:“杀戮无辜,爰始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对末尾一句,清人江声解释说:“有辞,有说之辞,谓无罪者也。无所差别其有辞者,言皆刑之。”[5]1709有说之辞,就是有充分理由的自我辩护辞。这里的辞,指的是诉讼中的辩解语言。 上帝要废除蚩尤的刑罚时,《吕刑》写道:“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江声解释道:“尧当除蚩尤有苗之刑,先审问于下民,皆有辞说讼有苗之罪。”[5]1709因此,这里的“辞”指控告辞,列举有苗的罪行。 《吕刑》还提到“五辞”、“乱辞”、“单辞”、“两辞”。文中说道:“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孔安国《传》写道:“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备至,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3]249可见,“五辞”指与“五刑”相关的供辞和证辞。法官听取供辞和证辞,经过审核验证之后予以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