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言 国际行为体如何违反其作为国际社会一员所拥护的国际规范?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大多注重对行为体违反规范的原因进行分析,而对具体进程则关注较少。理性主义认为当国际行为体利益与国际规范冲突时国际行为体就会违反规范,但理性主义把国际行为体作为“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势必会忽视国际行为体作为“社会人”的能动性及其微观的心理因素,因此也就忽视了当国际行为体利益与国际规范冲突时国际行为体所能做出的其他反应。建构主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把规范引入其范式辩论的前沿,但其过于注重对国际行为体顺从规范的研究而较少关注违反规范的研究,注重对社会规范结构的分析,而对规范变化的微观基础则分析较少。本文首先从心理学角度对人类行为的微观基础进行分析,认为国际行为体在制定决策、处理信息和追求利益时有其所处的特定的环境结构,①并假设负有责任心的个体对社会期望具有政治和心理上的敏感性。这样顺从规范就是一种默认选项,因为规范为行为体提供了一个组织简易并能安全行动的决策规则,顺从也能有助于行为体维持积极的社会基础形象和自尊。但另一方面,当行为体自身的价值观念与内化的规范相冲突时,违反规范的意愿就会形成,但是此时行为体会面临一个“道德困境”。本文认为,成功地违反规范需要解决这样的“道德困境”,据此政治行为体在给定环境的情况下通过对现有规范进行重新框定和解释并对目标进行污名化的策略能够解决“道德困境”的心理束缚,从而成功地违反规范。 规范的动态变化表明规范并不是像社会建构主义认为的那样持续稳定,也不像理性主义认为的那样软弱无力,本文试图从心理分析的微观角度解释规范的变化过程,尤其是行为体如何“光明正大”地违反现有规范,以期进一步完善规范退化的研究议程。② 二、对违反与顺从国际规范的现有解释 在国际政治文献中,规范俨然已经成为主要的研究概念之一,许多建构主义者已经对各种规范是如何生存和发展进行了探索,也对这些规范如何影响国际行为体的行为进行了研究。规范是指对一个具有既定身份行为体的适当行为的集体期望和准则。③规范能够管理和约束行为体行为,同时也是行为体身份和利益的组成部分。但无论是什么规范,都有两个重要的部分需要讨论,即规范的指令(或是禁令)和参量。指令是指规范告知行为体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如“不要入侵”就是一种禁令性规范。参量是指规范的指令应用于哪种情景,大多数规范都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哪种行为是允许或是不被允许的,但事实上并不是全部规范都有这样明确的指令,以至于规范可能被解读为“除人道主义干预外,不要入侵”。因此,当我们在讨论违反规范时必须考虑规范的指令和参量。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规范的指令和参量是重要的,但同时也是脆弱的,因为它们可以由行为体进行主观性解释,解释的结果可能会使一些得到最佳拥护的抽象规范在实践中被违反。 在解释国际行为体如何违反国际规范前,有必要了解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这两大主流范式对国际规范的违反与顺从的解释及其观点。事实上,这两大范式都没有否定规范的存在,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规范对于国际行为体行为的影响上。理性主义以实用主义的方法研究规范,建构主义则从社会学角度研究且强调强制性的意义,认为规范能够对国际行为体行为的塑造施加强制性影响,使得行为体明白在国际社会中什么才是可以接受的行为。 理性主义,或叫新实用主义,又称为“结果性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s),④这种逻辑是朝向个人主义的,驱使着理性的,注重成本收益计算的行为体去满足他们理想中的目标。现实主义认为在解释国际政治时规范的重要性是微不足道的,规范作为利益的附带现象几乎不能成为独立的因果变量。⑤当符合其利益时国际行为体才顺从规范,而当规范与国际行为体利益相冲突时国际行为体就会违反规范。汤普森(K.Thompson)认为国际行为体定义的国际道德是与国际行为体生存的需求一致的,并且仅仅当国际行为体利益没有受到危害时规范的强制性才有效,国际行为体的利益胜过国际规范主要是由于在分散化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律的约束力较低,同时也由于民族主义与主权意义的相对权重所致。⑥摩根索(H.Morgenthau)认为民族主义不仅超越了国际道德,而且使道德规范弱化成几乎无效的程度,这使得国际社会与道德戒律的共同框架脱节。⑦ 但是现实主义对顺从规范纯粹工具主义的理解使国家的道德行为成为无法解释的现象。如果顺从规范或违反规范完全是工具理性的,那么如果解释国家对他国的多边人道主义军事干预或制裁行为,事实上这些行动并不会带来物质利益,反而具有极高的成本。⑧各种案例表明在国际社会中,存在国际行为体遵照规范的许多事实,有时可能会有功利性的价值违反,但国际行为体的许多行为依然受到国际规范的约束。摩根索也承认特定的道德规范形成了一种绝对的障碍,它不允许所有的特定政策都从私立的角度进行考量。⑨ 在理性主义中,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是两个主流的思想流派。新自由制度主义以无政府社会中行为体是理性和自私的为基本假设,但他们认为制度、规范以及机制都能有效地约束行为体的行为。制度和规范通过监管、制裁以及透明化、沟通和未来阴影等非权力因素促使行为体承担国际义务并顺从国际规范。⑩从长期来看,制度化关系的存在,使得违反规范的声誉成本以及长期的绝对收益成为必须考虑的条件。然而,新自由制度主义在论述物质以及个人收益等成本因素时并没有直接讨论道德规范,其注重的是在特定机制和制度下服从国际规范的讨论而非国际规范本身。因此,新自由制度主义依然是一种理性主义的分析模型,认为规范促进了市场效率并且也与收益具有相关性。对于规范的服从来说,与现实主义类似,它们涉及的都是自我利益的考量。所以新自由制度主与现实主义虽有区别,但其可以作为一个类别看待,即理性主义,有着共同的“结果性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