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5)01-0160-08 联合准备机构是在中央银行相关职能缺位的情况下,为抵御风险和维持市面,由银行业或钱业汇聚集体力量,自发组织的一个同业互助、调剂盈虚并兼办票据交换的同业联合组织。联合准备机构一定程度上具有最后贷款人和资金清算中心之功能,因而被称为民间的“银行的银行”。1932年一·二八事变造成市面动荡,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简称联准会)和上海钱业联合准备库(简称钱库)由此应运而生。然而,目前对于战后上海联合准备机构的清理结束,并合组统一的上海银钱业联合准备会(简称银钱准备会)等问题,尚无论著进行深入探讨。本文试对此进行细致梳理,希冀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 一、票据清算组织从联合准备机构中的剥离及其统一 银钱业联合准备机构均附设票据清算组织,办理同业之间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交换业务,是极为重要的金融辅助机构。附设于联准会的上海票据交换所还被称为“金融枢纽”,自然成为国民政府战后首先要接收、整顿的对象。为了扩大中央银行垄断金融的势力,中央银行副总裁、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陈行力主废弃原有的上海票据交换所,另设一新交换场所。财政部长俞鸿钧也表示基本赞同。然而,江浙金融资产阶级的代表人物贝淞荪(中央银行总裁)、李馥荪和张公权等则坚决反对接收,并得到宋子文的支持①。因此,最后只能实施一个相互妥协的方案,即对原上海票据交换所进行改组。尽管上海票据交换所并没有被接收,但金融管理当局却由此开始介入并控制了上海的票据交换事务。 1945年10月8日,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即发出改组、合并银钱业票据清算机构的公函,明确提出:“中央银行有控制金融之责,对于票据交换极应加以管理,兹规定办法:①将原有银钱两业票据交换所合并;②四行两局及外商银行一律参加交换;③票据交换所应另组委员会,以中央银行代表为主任委员;④各行庄间交换余额的划拨结算集中于中央银行办理。”②随后,陈行将其拟订的这一改组计划密电财政部③。1945年10月18日,财政部批复:“在复员期间暂准照办,将来仍应偿付规定由国家银行主办,特复。”④京沪区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处又将票据交换所改组及拟订的四项办法等致函中央银行。不久,中央银行公布实施《中央银行暂行委托上海票据交换所办理票据交换规则》,明确指出:依据财政部特派员规定原则暂设上海票据交换所委员会,并委托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及上海钱业同业公会合组之上海票据交换所办理全市金融业票据交换事宜⑤。10月19日,中央银行致函上海银行业同业公会,指出:“照办法(即上述公函内容)第一项合并以后,本市同业票据交换事宜暂由本行委托票据交换所代为办理。”⑥很显然,金融管理当局首先把票据交换从银行和钱业的联合准备机构中剥离出来,在原有上海票据交换所的基础上进行改组、合并,钱庄和外商银行也必须全部加入,改组后上海票据交换所成为全市惟一的票据交换机构,并处于中央银行的控制之下,从而有利于加强对上海金融业的管理。 改组计划出台不久,上海银行公会整理委员会即着手组成上海票据交换所委员会,以中央银行李骏耀局长为当然主任委员,所有会员除洋商银行俟将来复业后再行列入外,本国银行、钱庄各委员名单经陈奉陈特派员批可后,即于10月18日召开第一次上海票据交换所委员会,议决事项如下:“①为目前银钱两业似陷于停顿状态,票据交换刻不容缓,若即由本行(即中央银行)办理,因沪地银钱行庄过多,每日票据交换据以往经验,手续及时间两有不及,兹为适应环境事实兼顾起见,拟皆由本行委托银钱两业公会合并组织票据交换所代办交换手续。”“②交换号数皆定为40号,除四行两局及市银行各得1号外,并预留数号备外商银行复业后加入交换外,其余银行派得20号,钱庄业派得5号,由该两公会自行分配。其派得交换号次之行庄向本行直接开户,以凭办理交换余额之划拨结算。各该行庄每日交换所余头应由交换所立户如数存入本行。”⑦显然,上海票据交换所委员会的决议中都是以本行(中央银行)自居,足见中央银行在其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对交换席次进行了分配,最后经中央银行核准加入交换的银行有20家、钱庄16家。 在金融管理当局的督促和各方配合下,交换行庄和代理交换行庄的审核、席次的分配、上海票据交换所重要职员的选定等均已相继完成。经陈特派员批准,经理一职由原经理陈朵如暂时代理,副经理由中央银行业务局指派胡耀宗暂行兼代,并增聘陈棣如为代理副经理。1945年11月1日,改组后的新上海票据交换所在原上海票据交换所旧址(香港路59号)正式成立。参加交换行庄36家,代理交换96家。12月8—11日,花旗银行、汇丰银行、麦加利、大通、友邦、有利、华比、荷兰和荷国安达银行先后申请加入票据交换所⑧,使交换范围扩大到外商银行,上海票据交换所真正成为了全市统一的票据交换清算机构,“为票据交换史上开一新纪元”⑨。虽然,“上海票据交换所形式上是独立机构,但实际上由中央银行组织办理金融机构之间的票据交换工作,成为中央银行资金清算制度的重要内容”⑩。 此外,在上海钱业公会的强烈要求下,票据交换所委员会还议决再分给钱业10个直接交换号次。因此,钱业在交换所的直接交换席次已经增加到了15个。最终确定上海票据交换所整个交换席位为50个,其中官办行局及市银行分得7个席位(中央银行为元号),“小四行”及商业银行分得24个席位,31—45号留给钱庄,46—49号留供外商银行,50号编为上海票据交换所,以便进行代理交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