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方法论的偏颇 作为一种学术现象,以三权分立而非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前提阐释我国宪法现实,已经严重阻滞和削弱了宪法理论的本土化及其解释力量。其方法论特征表现为:首先,将特定语境下的宪法概念作为普遍标准分析衡量我国实践,进而对我国宪法理论与制度予以批判和否定,导致曲解我国宪法理论,引发悲观情绪。其次,体系思维匮乏,未顾及作为实存的我国宪法制度的内在理念及其关联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包含着横向和纵向双重权力关系,也包含着各国家机关宪法权力之间的关系,还包含着国家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最后,教义僵化。实践发展对宪法理论提出了严峻挑战,迫切需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我国宪法制度为基础,以宪法文本为依据,提供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宪法理论支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有鉴于此,如何在尊重宪法基本概念的前提下,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宪法实践经验,提升宪法理论的体系化程度,再次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该任务的实质是克服移植宪法文化的后遗症与负面影响,忠于本国宪法,确保宪法作为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法保障,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学理论体系。 一、宪法虚无主义的暗流 首要的问题是尊重宪法,将我国宪法文本视为一个实定、有效的宪法文件。否定还是肯定宪法?这是判断宪法虚无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准。用法律语言设问,即宪法究竟有效还是无效?方法论偏颇反映了宪法虚无主义于实际上的主导地位,成为阻碍宪法本土化的桎梏。 1.法哲学与法社会学的流行。法哲学方法用当为标准评判实定宪法,站在宪法之外看宪法,它以某些抽象原则诸如正义、公平等作为评判标准,以实在法为评判对象,检讨法律规范的缺失。该方法蕴含着宪法和法律发展的可能和契机,对促进包括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在内的宪法变迁不可或缺。但在总体上,法哲学方法在政治上是浪漫的,在法律上是理想的,它是哲学的而非法律的。该方法或者将视线投射于先验假定,或者聚焦于普适标准,或者将外国宪法作为理想形态,其特点是无视本国宪法文本的有效性,未将本国宪法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件予以正视。法社会学重视法律产生的社会因素、社会效果与功能,认同多个权威规则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存有轻视实定宪法效力的倾向,易造成有效性和实效性两概念之间的偷换,忽视宪法制定过程与程序的法律正当性。法哲学追求完美,将普遍理念为最高准则,法社会学淡化形式法治,推崇实质正当性,其共同之处是以各自方式表达了对实定宪法的某种轻蔑,未将宪法视为一个有效的法律文件,是法律虚无主义在宪法问题上的投射。 2.事实与价值。价值与事实的紧张是规范与现实的永恒冲突,反映了当为与实存之间的龃龉。这一紧张也是自然法与实证法关系的反映。但是,不同法学派别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足以作为否定宪法有效性的依据,更不应成为宪法虚无主义的托词。有两种价值与事实或者规范与现实紧张的言说方式:其一,设若视抽象正义为价值和规范,实定法律就是一种法律事实;①其二,设若视法律为规范和价值,社会现实就是一种生活事实。前者反映了自然法与实在法之间的关系,后者反映了实在法与法社会学的关系。②前一种紧张源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及社会现实的制约,后一种紧张源于法律的滞后与保守品质。价值与规范带有评价性,它们是标准。 价值与事实或者规范与现实的紧张在不同法域都曾产生过激烈对峙,美国文本主义与哲学(哲学—道德论证,philosophical approach,philosophical/moral reasoning)解释方法的争论即为一例。③冲突的焦点在于视宪法文本为规则还是原则,以及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允许法官将个人的价值判断置于宪法规范之中。这些争论成为区别美国保守派与自由派法官、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以及死宪法与活宪法的标准。④文本主义的代表为胡果·布莱克(Hugo L.Black)与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哲学方法的代表为已故的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保守派或文本主义者看来,除序言如独立宣言之外,宪法是规则,宪法解释应严格固守宪法文本的文字含义;⑤在自由派或者哲学方法来看,宪法具有原则禀性,可以容纳某些哲学与道德判断,宪法解释不应拘泥于宪法的文本文字,而应向变化的社会现实开放。⑥在贯彻文本主义立场的法官来看,宪法是“死”的文件。宪法一旦制定出来,其文本就与制定者脱离。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宪法是“死”的文件既是司法权与立法权、法院与国会分离的体现,也是法官宪法解释权的理论基础。非如此,无以贯彻三权分立之理论,无从正当化法官的宪法解释权,“死”是“不朽”(enduring)与永存的代名词。在自由派“活”宪法的观点来看,固守宪法文本是让死手——制宪者死去之手把持宪法,难以顺应发展的现实需要,窒息和僵化宪法发展,不利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⑦美国关于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冲突的宪法论争并非抽象的学理论争,而是宪法适用过程中宪法解释的取向之争,本质上并未脱离于个案争讼中宪法含义之找寻,及如何谋求宪法发展。只不过在保守派来看,保守是宪法的固有本质,宪法在本质上阻止变化。正确的言说方式是:宪法并非应与社会现实保持一致,而是法官假定时代与宪法同步。⑧这是宪法成文主义的要义。成文宪法的首要特点是通过明确规定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限制政府的随意性;正是基于对后世随意性的担忧,制宪者通过成文宪法确立了某些恒久不变的规则,防止变化。无论不同观点具有多大分歧,其论争都基于相同前提,即承认现行宪法的有效性,其差异只不过是遵循何种途径确定宪法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