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历了一场以城镇化为标志的社会转型过程,数以亿计的农民告别熟悉的乡村生活而进入陌生的城镇之中。①但受制于传统粗放城镇化“见物不见人”的GDP思维模式的限制,传统城镇化在对农村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带来了农民阶层分化严重、农民权益受损、社会矛盾激化等诸多问题。新型城镇化的提出及其实践,正是要破除传统城镇化粗放发展的弊端,以期通过人的城镇化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和谐的发展。就此而言,新型城镇化不仅意味着农村社会的加速转型,而且更意味着农民权利发展的历史契机。而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重塑农民权利发展的价值根基,明确农民权利发展的价值构造,确立农民权利发展的价值目标,无疑成为新型城镇化不断推进而社会转型日渐加速背景下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具有十分显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农民权利发展的价值根基 在一个权利备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中,人们已经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为权利而呼唤,为权利而论证,为权利而斗争已经成为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②对于农民这样一个弱势群体而言,其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在权利时代同样具有合理性基础。然而,现实中的农民权利发展却并非一件轻松美妙的事情。城镇化进程中制度性歧视的时隐时现、房地征迁中的矛盾斗争,“上访”与“截访”的无止境循环,无不是农民权利发展实践中诸多困局的具体展现。所有这一切均说明,即使是在权利话语已经占据社会生活主导地位的时代中,“权利本身的价值证成远未完结,权利冲突的价值评判更为复杂”,③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发展仍有待于从道德、社会乃至于法律角度进一步探寻其价值根基。 (一)农民权利发展的道德根基 权利发展与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从道德的意义上讲,权利是对人自身的一种肯定,是从防恶的角度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确认和维护。”④虽然,在权利理论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实证主义法学曾尽力将权利归属于法律之下,认为“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⑤但事实上,权利不仅存在法律之中,而且更存在于道德之中。“道德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以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法律“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⑥正是由于道德对法律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权利的发展自然也首先需要从道德中确立自身的价值根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的发展同样无法逃脱对于道德根基的探寻。 然而,这种道德根基探寻的具体展开却并非易事。道德哲学中道义论与效果论的分野,构成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发展道德根基确立过程中首先需要面对的疑问。道义论强调行为的动机,认为对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不取决该行为是否带来或可能带来怎样的实质性价值或效果,而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相应的普遍道德规则,是否体现了一种绝对的义务性质。⑦如果行为来自于良善的动机,符合相应的普遍道德准则,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康德提出的“自在目的公式”即“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的道德律令,⑧就是道义论的经典表达。除此以外,罗尔斯有关社会正义的理论也主要反映了道义论的观念。与道义论不同,效果论则是一种以道德行为的目的性意义和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的实际效果作为道德评价标准的伦理理论。⑨这种理论看重行为的实际效果,而不太注重行为的动机。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对功利主义的论证即是效果论的典型代表。在效果论的原理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最高的善和德行,道德本身则不再是目的,而仅仅是实现幸福的工具而已,行为的道德评价也只能从行为后果和功用中来加以考察。 毫无疑问,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选择何种道德理论,不仅意味着对农民权利问题证成的不同路径,而且提供了农民权利发展的不同可能。坚持道义论为基础的城镇化,那么农民权利的发展就需要以农民本身作为目的,而非是实现城镇化和社会发展的手段;坚持以效果论为基础的城镇化,那么农民个体权利的地位就需要让位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农民权利发展的价值考量就需要以其是否能够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促进社会效用的增加为标准。这两种道德理论的考量与选择将会对农民权利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一点并非危言耸听,实践中那种“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论调,⑩无疑就是效果论的极端典型反映,因为它立论的基础就在于“多数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主张之中。而这种言论所招致的社会批判,也恰好说明,极端的效果论抑或道义论,都不是寻求农民权利发展道德根基的恰当途径。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发展的道德根基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种微妙的平衡。而考虑到我国农村传统城镇化过于功利的影响,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发展尤其需要对道义论予以适当的侧重。《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旗帜鲜明地提出“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这为农民权利的发展重新确立了道义论的根基,而有关产业发展、资源配置、城乡协调等方面的规划,则为农民权利发展提出了效果论的实际要求。不难看出,道义论与效果论的融合共生,才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利发展道德根基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