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章编号]1003-8418(2014)06-002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236/j.cnki.jshe.2014.06.005 十多年来,“现代大学制度”始终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热议的一个论题,学者们就此已经发表了许多精辟的见解,也形成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如今,“现代大学制度”已经被写入权威的政策文件之中,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和任务。本文拟在此基础上,结合改革的实际情况,再作粗浅的探讨。 一、何谓“现代大学制度” 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但对于“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解,并非没有歧义。“现代大学制度”的命题,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济领域探讨“现代企业制度”的热潮中引入到高等教育领域中来的。学界当时对这个命题的认识,应该说是比较到位的,例如,“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基础在大学”,“关键在政府”,“根本在法治”[1]。这样的理解,抓住了问题的实质,把握住问题的核心和关键,也引领着学界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然而,随着研究视野的扩展,研究角度的多样,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解释也变得复杂起来,有仿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解说的,有从“准公共产品”的角度论述的,也有论证德国洪堡的大学改革是“现代大学制度”源头的,还有从伯顿·克拉克那里寻找“现代大学制度”概念原义的。特别是在“现代大学制度”一词加上了“中国特色”的前缀之后,各种解说更是异彩纷呈,甚至莫衷一是了。 从官方的政策文本来看,对“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解角度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2004年教育部颁布《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出了“现代学校制度”的概念。从前后文分析,这份《行动计划》主要是从“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角度提出这一概念的[2],虽然也在其他条文中提到“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教育行政审批制度”问题,但因囿于“校内管理体制”,因此,这份文件并未能完全从实质上来把握“现代学校制度”的问题。2007年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10-2020年)》,首次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一词。从其内容看,这份文件主要从“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律地位,完善学校法人制度”的层面提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问题[3],虽然在提法上比《行动计划》有所进步,但与“现代大学制度”的实质似乎仍有若即若离之憾。直到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颁布,官方文件对“现代大学制度”的表述,才比较准确地触及问题的实质。《规划纲要》要求,“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同时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并且明确指出,要“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行政化管理模式”[4]。《规划纲要》对于“现代学校制度”和“现代大学制度”内涵的阐释,是比较全面的,它揭示了现代大学制度“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这四个要素,触及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这一实质,尤其是它捅到了“行政化倾向”、“行政化管理模式”这一要害。这样的提法前所未有,比以往笼统的“转变政府职能”一说,要直接得多,明确得多。 “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中国化的命题,也是一个实践的命题,它是国人针对我国当前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承载着国人对“好的”大学制度的憧憬和企盼而提出来的。我们对它的理解和认识,不能脱离我国特定的高等教育体制背景,不能脱离当前的中国高等教育现实语境。“现代大学制度”一词,可以说是“中国创造”、“中国特指”,极具中国特色。在国外的语境中,在关于高等教育的各种理论著作里,我们似乎很难找到一个与此完全对应的词语;国外学者在使用相近的概念时,基本上都不是特指而是泛指的。 虽然这是一个中国化的概念,但是对于“现代大学制度”的事实本体,我们却不能不放到一般的意义上、放到世界的范围内来认识,否则难免坐井观天,甚至于文过饰非,对于实现《规划纲要》提出的宏伟目标极为不利。只要我们真心诚意地想要改革“行政化倾向”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我们就必须针对我国的现实问题而放眼世界来考察和认识它,尽管这样的考察可能会为我们带来一些不虞之意。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看,所谓“现代大学制度”,其实不完全是“现代”的,一定程度上也是“历史”的,它是在高等教育长期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逐渐积淀形成的,一些基本要素可以说是“古已有之”的。作为现代大学始祖的欧洲中世纪大学,也必须“依法办学”,它要取得教会、王室或世俗政权颁发的“特许状”之后才能开办;而一旦获得“特许状”之后,它的办学基本是自主的,它享有我们今天难以想象的种种特权和自治权;它的管理也有不少民主的成分,“学生同乡会”或“教授会”之类的团体在大学管理中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关键的作用;它也有某种意义的社会监督,只不过那些监督不一定都起正面作用,有时甚至还会演变成与大学的矛盾和冲突。历史地看,中世纪大学已经奠定了现代大学的诸多制度基础,经过将近一千年的发展、演变,这些基础几乎没有发生本质性的变化,所以我们也很难找到一个时间节点,就认定从何时开始在哪一国家建立了我们所说的这种“现代大学制度”。 其次,从世界的范围看,“现代大学制度”不仅仅是某一国的,更多的是“国际”的、“世界”的。各国的大学制度,虽然有好坏之分,优劣之分,高下之分;国人在谈论这个话题时,虽然也不可避免地会以某个国家作为参照系,但是迄今为止,几乎没有哪个国家自诩就是“现代大学制度”的代表或者样板。在我们常常作为参照系的那些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大学制度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它们那些很“现代的”要素,好的要素,但也不时会发现它们某些方面的一些不太“现代的”要素,不太好的要素。任何一个国家的大学制度,都不可能地地道道全是“现代”的,更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会有一些不够“现代”的地方,都会有自己的不足之处。因此,我们所谓的“现代大学制度”,其实可以看做是将各国大学制度中那些比较“现代”的要素、好的要素抽取出来之后的一个观念上的综合,一种理想的状态。既然是将各国大学制度中比较“现代”的要素抽取出来综合而成,因此这些“现代”的要素,在各个国家大学制度本质上都是共同的,是有“国际惯例”的,只不过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可能有所不同而已。这些共同的要素,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在国外的语境中,不外乎“中立”、“自治”、“分权”、“民主”、“制约”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