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4)06-0118-09 始于时任哈佛大学校长查尔斯·埃略特(Charles Elliott)于1892年发起的“十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Ten),大学与学校伙伴关系(下文简称:伙伴关系),即大学与学校之间及其内部成员就教育议题进行合作,并非一个新生事物。随着教育改革、学校改进、师资培育与教师专业发展等越来越仰赖于大学与学校的跨界合作,无论是在较早出现伙伴关系的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还是新近逐渐重视和发起伙伴关系的中国香港和内地,伙伴关系仍然是一项“正在发展中的社会实验”(Evolving social experiments)[1],其目的、活动内容、组织结构、参与主体以及合作组织的相互卷入和互动程度都有着无穷的复杂性与可能性。由此,尽管都冠之以“伙伴关系”这一名称,但在实践中具体的运作过程却是千奇百态的,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大学与学校的伙伴关系并不是一维的(Uni-dimensional)项目,实践中存在大量有着不同结构、目的和情景的伙伴关系类型”。[2] 作为“正在发展中的社会实验”,伙伴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动态性对我们理解伙伴关系内部的微观互动过程、合作分工与角色转化、目标与效能的实现等内容带来困难和挑战;而从什么视角来理解伙伴关系,所看到的活动过程也将迥然不同。本文总结了理解伙伴关系的两种不同路径:一是组织实体,二是跨界安排。并在于约尔·恩格斯托姆(Yrjo Engestrom)提出的第三代活动系统理论的启发下,提出理解、分析伙伴关系内部动态互动过程的概念框架,以期在梳理理论视角的同时对今后的实证研究与理解、发展伙伴关系有所贡献。 一、组织实体视角下的伙伴关系 金斯利(Kingsley)与瓦舍克(Waschak)总结了理解伙伴关系的几种假设,其中一种理解将伙伴关系本身视作“基于实体”(Entity-based)的组织架构,其特点在于,伙伴关系本身的界限是固定而明晰的,“成员资格、界限和致力于特定功能而设计出的正式与非正式的组织结构在伙伴关系中扮演主要角色”[3]。确实,在对伙伴关系的分析中,许多研究者或侧重于成员之间微观层面的意义协商与身份认同,将伙伴关系自身及其内部的各类活动定性为共同体,特别是实践共同体(Community of practice);或侧重于伙伴关系的组织、运营与管理,从独立组织的视角来审视伙伴关系内部的运作过程;又或者将伙伴关系视为单一的活动系统。 (一)作为共同体的伙伴关系 萨乔万尼(Sergiovanni)区分了“组织”与“共同体”两者的区别——前者以组织的合法性、官僚等级制、管理和领导的重要性、成员的自利性为运作逻辑,而后者的形成则建立在共同价值观、身份认同、共同愿景的基础上。[4]但实际上,共同体往往包含组织所具有的行政性、管理性要素,例如伙伴关系所构成的共同体中大学人员与一线教师的合作与分工,就往往必须处理时间、资源的管理、研究者与一线教师间权力分配等组织方面的议题。可见,实践中,组织与共同体往往是杂糅的。对于伙伴关系的性质,许多研究者用“共同体”这一概念描述来自大学、学校等不同组织环境的不同成员所组成的群体,由此来强调伙伴关系中大学人员与一线教师经由长时间的合作与互动而形成的共同使命、话语与身份。 具体而言,探究共同体、专业学习共同体与实践共同体是被研究者经常使用来指代伙伴关系的三个概念。例如,明斯(Minnes)及其同事的实证研究就发现,由教师、教育研究者、教师教育者组成的“探究共同体”有五个特征:“共享知识”“知识建构中彼此支持”“集体的专业技能”“进步的话语”以及“同侪尊重”。[5]而米耶斯(Myers)则从“专业学习共同体”的视角来理解大学与学校之间的协作关系,“大学与学校伙伴关系成为对于所有的参与者而言,均是完全的专业学习共同体”[6]。但更多的研究者借用温格(Wenger)等人提出的“实践共同体”理论,将伙伴关系理解为一种“实践共同体”。例如,特伦特(Trent)2012年的实证研究,将实践共同体的三个标准——“彼此卷入”(Mutual engagement)、“共同事业”(Joint enterprise)以及“共享的技艺”(Shared repertoire)作为理论框架[7],通过对一段会议录音的深入分析,对伙伴关系的本质进行了定义:来自大学的学者与一线教师“彼此卷入”而形成的伙伴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实践和语言的共同体”[8]。而做出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教师与大学研究者共同卷入了伙伴关系中的各项活动和任务,并以此为基础带来了“共同的事业”与“共同的语言和非语言的资源”[8]。可见,特伦特将伙伴关系本身视作一个实践共同体,并在另一篇论文中借此来分析教师在伙伴关系中的身份习得,“伙伴关系本身就是形塑教师身份的制度化的结构”[9],以及作为实践共同体的伙伴关系与其他共同体(学校和大学/学院)之间的关系。类似的,赵志成、张佳伟2012年的论文从温格等人提出的“实践共同体”的三个基本要素——知识领域、关心这一领域的人所组成的共同体、共享的实践[10]为出发点,对伙伴关系中的某项特定活动(联校教师专业发展日)中的成员之间的参与、互动及其学习过程进行了分析,将参加伙伴关系的项目学校之间以及学校与大学之间的合作作为一种实践共同体,大学人员与一线教师“在共同体的实践中学习共同的知识领域”[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