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4)04—0028—12 保证信用是中国社会中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在中国社会这个“差序格局”中,保证信用是将各种社会经济关系联系起来的一种关键性制度。在近代城市中,保证信用的意义尤为重大。因为在近代城市中,尤其在像天津这样在近代发生巨大变迁的城市中,传统的人际关系面临挑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而个人信用却日益缺失,新式信用还未确立,保证信用的意义在这个日益变成生人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当时有人所说:“在中国顶严重的话是以我的人格作保证。其实,人格这种东西,在有身份的人们看起来,是至高无上,拿到社会上来用,还远不如一个淡红色的油盐店的水印。”“因之铺保比人格才值钱得多。”①在当时的一些城市,生活中的一切几乎到了都离不开保证信用的程度,以致当时有人无奈地喊出:“铺保高于一切。”②可见,在城市中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皆与保证信用有着密切的关系。学界对保证信用的研究已经有若干成果,对保证信用中的人保、铺保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对中国近现代的信用制度的演进和变迁也有所论述。③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信用制度是经济研究最为薄弱的一环。④作为中国传统信用重要内容的保证信用的研究依然非常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对保证信用的类型还没有进行全面研究,对保证信用在近代的变迁没有充分注意,对保证信用的影响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民间借贷关系是近代城市中人们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内容。保证信用也是在民间借贷中应用的最为重要的借贷形式之一。保证信用在城市民间借贷中有哪些形式,在近代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作用和意义如何?本文拟以近代天津档案及文献资料,以天津近代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信用为例,对此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 天津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信用习俗 在民间借贷中,主要的信用形式有个人信用、保证信用和抵押信用等信用形式,其中保证信用是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信用形式,存在于各种民间借贷的形式之中,对民间日常消费和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担保制度在中国古代早已有之。⑤在天津自古也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保人习俗。在天津民间契约中,保证者在债务的契约中列名,“书姓不书名:此种意思表示,所以证明债权、债务之关系。由债务人缮就或倩人代缮后捺印画押,其为中保者,亦列名画押,交由债权人收存,于债务清偿后撤废,此为天津一般习惯所通用”。保证者在契约中还有分类排列的习俗,“一、担保承还人,二、保人,三,中友人,其代偿之责则尽属之于冠有‘承还’字样之承还担保人,寻常保人字样则不负责,此亦各讼案中之所迭见者”。但是,在距离天津稍远的一些地方,也有中保不列名画押,债权人仅书其姓名而不写自己名字的情况。⑥在近代天津的契约中,这种划分有时并不清晰。 个人保证信用是民间私人借贷中经常用到的信用方式。⑦如天津元庆堂星记时星三在1934年10月,借给高廉氏通用大洋2800元,同中言明月息1.5分,借期以2年为限。限满后本利清偿。这个借贷有中人和借条。但是,中人是不负责偿还保证的。⑧保证者一般都具有保证偿还的责任。如天津三角地李家店掌柜李五兴的住客彭德成二人曾为人作保,在王治兴车厂赁车两辆,不料拉车人起意不良,将车拐逃无踪,王某向保人要车。⑨ 固定资产的典当在近代也被称为典权,是古代和近代民间常见的交易方式,也是民间通融资金的一种常见的方法。立典契的时候,一般都有中人在场。如在一个名为“鹤山堂魏当房契文”的典权契约中,中人有广立明、吴吉轩、张一峰、贾元甫、赵云樵、张口德等,⑩可见中人在典权交易中一般不是一个人,许多都在三个以上。这时中人的情况分布有时是由出典方关系密切者与承典方关系密切者及与双方都能认可的人组成。如在李吉声与郑履谦关于确认典权的案例中就是如此。郑履谦将芦家胡同6号房屋典于李吉声名下,中人有解新南、陆子衡、韩荫堂等三人中介。陆是李吉声的姐丈,韩为郑履谦之内兄。解新南因租住郑履谦之房,故与郑李均为邻居。(11) 在其他借贷形式中也有这种情况,如郭子甘是一个在近代天津社会中专门经营民间借贷的人(12),在他与一个叫杨康侯的借贷者之间的官司中,他们的中人也是双方熟人和各自的亲属组成的。(13)在一些商业借贷中,保人分为初保人、转保人。如1905年,陈润生到商会控迫保人李永和,要求其代为偿还债务,因为欠债人不知去向,应该由保人负责偿还。保人中“徐鹤桥亦非真正被告,不过代为具保”,而花翎守备李永和“系转保之人”,据当时天津的一般习俗,“纵令原欠之人尚在,如实无力归偿,亦不过折半清结,今原欠之人既经隐蔽,理应初保之徐鹤桥代偿,乃初保者脱身事外,致转保者接续代偿,已属仁至义尽。”(14) 天津民间商业借贷中也多涉及保证信用问题。天津商号不仅常常遇到与外部商号借贷的问题,商号内部也常常因为店员为人作保而受到影响。1921年5月,天津商会调查股报告津地商家为人担保债务习惯:“查商店普通习惯,店东与领事铺掌所立营业合同,向系附带不准盖用号章为人作保等情事。”“凡关动用图章为人担保营业范围以外之事,系铺内重大事件,非得铺东之特许,倘铺东未经认可,则虽盖有号章,亦系经理人蒙蔽行为,铺东不能负责。”(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