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体现了一般性的宪法原理,其具体制度也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普遍影响,①但在具体运作中也呈现出了极强的独特性。美国宪法诚然秉承了普遍性的宪法原则,比如权力分立、权利保护和司法审查,与此同时也展现出了一些美国的特有现象:它是世界上篇幅最短的宪法之一;②美国宪法相比较而言对于言论自由提供了极高的保护程度;③美国宪法保护持枪权;美国宪法解释极度诉诸自身的宪法文本和历史传统,极为拒斥外国法和国际法;④美国宪法对于社会经济权利持非常否定的态度。⑤在宪法日益全球化的今天,美国宪法近乎成为了非主流。⑥ 为了深入理解上述现象,本文试图借助宪法民族志(constitutional ethnography)的方法,⑦从历史、文化和法律的整体视角观察美国宪法,探究其内在逻辑和意义结构。宪法民族志的方法不同于一般的国别宪法概论,也不同于依据主题将几个国家进行比较,以探索各自优劣。宪法民族志以某个特定国家和民族为研究对象,力图展现该国家或该民族的独特历史文化背景中宪法的运作机制和宪法对于历史文化背景的回应。一个特定国家或者民族总有很多偶然的历史问题或者特殊的文化背景,不为一般的宪法原理所能概括。与此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宪法所处的语境总有一套逻辑,将这些偶然和特定的历史文化因素和特征连接起来,构成较为整全的宪法叙事。⑧ 具体来说,本文采用著名人类学家吉尔茨所提出的“深描”方法来观察美国宪法。⑨深描方法强调一个或一组具体现象或者行为在特定语境中的社会意义,并对该语境所构建出的意义结构和象征系统进行深度描述,而非仅仅记录某个族群或者社区内部特有的现象或者行为。一个现象或者行为须放在该社群的特定“意义网”中进行理解。本文试图对《美国宪法》和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意义系统中的地位进行深描,展现以宪法为中心所建构出来的美利坚民族的特性和美利坚民族的在政治法领域的特性。 一、宪法政治的历史想象:革命传统与宪法崇拜 在美国人心中,美国宪法的故事就是美利坚民族的故事。就其起源而言,《美国宪法》是美国革命的产物。1776年《独立宣言》一方面否定了大英帝国在北美的统治,因而是一场反殖民主义的革命;另一方面也从政治体制层面否定了世袭君主制,因而是一场共和主义革命。美国革命的双重性质根本性地决定了革命之后建立的国家的宪法性格和宪政文化。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即是奠定了美国的人民主权概念。美国的人民主权理念根本地改变了之前的主权观念,为其特定的政府体制结构奠定了观念基础。在英国宪法传统中,主权存于政府之中,即英国人耳熟能详的“王在议会中”(King in the Parliament),或者说“议会主权”(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换句话说,某个政府机构享有主权。⑩相反,在美国革命所体现和散播的政治哲学中,没有任何一个政府机构应该享有主权,主权属于人民——一个抽象的、集体性的、超越世代的政治实体,与政府机构相分离而独立存在。(11)三权分立体制实际上秉承了这一理念:无论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都不可宣称具有主权,他们都是人民主权的代表机构,因而各自的权力都是宪法授权,并受到宪法的限制。相反,英国的议会不受法律的限制,英国也没有成文宪法。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美国革命之后的首要任务是对于新生国家的性质进行定位:是继续革命?还是奠定法律秩序?《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是一个信仰“不断革命”的政治思想家。他宣扬“十九年来一次革命”的理念,每一代人决定每一代人的命运;他要求重新制定宪法,其中包括废除法官终身制等条款。(12)相反,以麦迪逊和马歇尔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则认为应该尽快奠定新的法治秩序。维持宪法统一性和延续性的法治思想与不断革命、不断修宪的革命思想,构成了美国政治发展的两股潮流。(13)革命与宪政的冲突从19世纪开始就构成了美国政治中的冲突性主题。(14) 革命与宪法虽然在实际政治运作当中相互冲突,但在美国的政治想象结构中,两者都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托克维尔曾说,在美国,“人民统治政治世界,如同上帝统治宇宙”。(15)宪法是经历过革命的人民创造的新的法律秩序。《美国宪法》的序言说:“我们美国人民……为美国建立此宪法。”这就是说,宪法是人民主权的一种产物或者造物。革命则是人民主权的直接展现。在革命中,人民直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宪法中,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 美国公民的政治想象将革命与宪法同时作为关键要素,并将二者融合起来。人民主权只有在革命的时候直接出场。美国的革命者同样塑造了一种将政治行动和政治认同诉诸革命的传统。从人民主权的角度来看,革命与宪法恰恰互为对方的前提和论证。用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来讲,革命是动力因,宪法是形式因。两者都是人民主权构建自我的政治身体的方式。要认识革命的时候,公民必须通过宪法;当公民认识宪法的时候,必须回到革命。两者相辅相成。在公民的宪法想象之中,美国只有一次革命,此次革命塑造了《美国宪法》。所有后代都生活在这个宪法所塑造的政治共同体中;以后所有新的原则、实践和规则都是这个宪法的演进。由此就形成了美国宪法稳定性的想象:以1787年《美国宪法》为起点和中心的美国宪政在历史上极为稳定;在《美国宪法》颁布后的两百年内,只通过了二十七条修正案。正如耶鲁大学宪法学教授布鲁斯·阿克曼所言,“美国人给自己讲述那些宣称两百年宪法实践深度延续性的叙事,那些将今天发生的事情彻底融入一张延伸到两百年前的建国的宪法意义网中”。(16) 此外,美国是一个极具宗教性的国度,并未经历像欧洲那样的高度世俗化过程。宗教思维和想象直接影响和型塑了美国公民对于宪法的理解与想象。在美国人心中,人民主权的产物即是《宪法》,正如上帝的声音和意志都体现在《圣经》里一样。在这里,基督教神学的比喻不仅仅是比喻,也是理解美国宪法文化的重要途径;神学思维和宪法政治具有起源和结构上的双重紧密关系。(17)比如,在基督教的语境中,人民主权和神圣主权(上帝)的相同之处在于:一、两者都充溢在时间和空间中:上帝的意志布满整个时间和宇宙;人民主权的意志遍及每寸领土和每段历史;二、在平常时刻下,两者都只能通过其产物来认识,而无法认识其本身。(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