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底鲁篇》(下引此文仅注页码)可谓柏拉图著作中唯一与现代语言哲学直接相关的对话。它专注于考察“名称的正确性”问题:如果一个名称正确地被给予某物,那么这种正确性的根源是什么?对话中的两位主角赫摩根尼和克拉底鲁分别给出了两个相互对立的回答,通常被称为“人为约定主义”和“自然主义”的名称理论。作为第三者的苏格拉底揭露了两种观点隐含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它们表面的对立背后的深层的统一性,即赫摩根尼的“人为约定主义”名称理论最终可与作为一种“自然主义”的赫拉克利特主义流变学说相通,“人为约定”仅是“流变—自然”的一种人类学变式。但《克拉底鲁篇》并不是单纯批判性的或悬疑的,实际上,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了一套“制名术”作为名称的正确性的根源,并从根本上克服前面两种理论:命名必定有某种人为设定的因素,但并非如“人为约定主义者”所声称的那样人人可以任意约定;命名是专门的技术师依据“自然”而制名,但他所依据的不是“自然主义者”所谓的作为“自然状态”的“流变”,而是作为“自然本质”的“理念”。理念所代表的“本质—自然主义”名称理论不仅使得名称的正确性成为可能,而且使得名称或语言本身成为可能。其具体方案就是:依“自然本质”而“制名”。通过对作为一种技术的命名活动的诸要素或基本环节的系统阐述,柏拉图不仅为理性主义的语言理论奠基,而且例示了希腊思想从“自然”到“技术”的范式转换。 早期自然哲学中,“phusis”主要意指“生长过程”和“事物生成的原材料或物质性本原/基质”,“生长过程”当然也是一个流变的过程,而“物质本原”一般都是“活的”,变动不居,化生万物。柏拉图曾明确指责其中的“物质性”与“非设计—无目的性”。(参见《法律篇》,892b;《智者篇》,265c)不难推测,在柏拉图眼里,早期思想家的“phusis”概念通常和“流变”“混乱”“不确定性”“无限”“混沌”“无序”“偶然”“自发”“运气”等观念联系在一起。克拉底鲁的自然主义名称理论所谓“依据自然”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被使用并遭到批判的。 也许是因为“phusis”这个词在希腊人的日常语言和学术语言中都过于常用,而且还是个褒义词,柏拉图无法断然拒斥和摒弃它,只好“旧瓶装新酒”。于是,“Phusis”在柏拉图的存有论中有两种核心的用法:首先,“phusis”被用来意指整个“理念世界”。(参见《斐多篇》,103b5;《理想国》,597b6,598a1)不是前人或常人所谓的“自然世界/现象世界”,而是“理念世界/本质世界”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phusis”;其次,“phusis”也指称理念世界中的个别理念,它们是超时空的自然本质。(参见《会饮篇》,210e4-5;《理想国》,490a8-b3,501b2-3) 在《克拉底鲁篇》中,作为“自然本质”的“Phusis”是如何扬弃了作为“自然状态(即流变)”的“Phusis”,并在名称理论的建构中逐步取得支配性的地位?柏拉图采取了惯用的“技术类比”,首先论证事物有“自然本质”——这个在我们看来理所当然的观点在柏拉图的时代却似石破天惊。通过诉诸智慧与愚蠢、好与坏的区分,苏格拉底首先既拒绝了普罗泰戈拉的相对主义观点(事物就是它们对任何人呈现出来的那样),也拒绝了欧绪德谟的悖论式观点(任何事物既是又不是某些东西)。显然,这些反驳对“流变—自然主义”也有效。由此,他把他的名称理论建立在一个坚实的本质主义、客观主义的存有论之上,即事物的确具有其自身恒定的本性或“自然本质”。“如果既非万物(panta)总是以相同的方式相对于任何一个人而存有/是什么/有什么,也非每一个事物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私自的,那么,显然,事物具有某种属于其自身的稳定的存有/是什么/有什么:它们不是相对于我们的,也不会按照它们向我们显现的方式而动荡不定,而是由其自身、相对于其自身的自然的存有/是什么/有什么而存有/是什么/有什么。”(386d8-e4)这里的“panta”提示我们他所针对的是普罗泰戈拉“人是万物的尺度”中的“万物”,而“bebaion(稳定)”则直接指向“流变”,认识论相对主义与流变—自然主义是他所反对的那种思想的一体两面,“稳定的存有/是什么/有什么”因其独立于主体、摆脱主体的影响而是永恒自持的。为了强调事物本质的客观性,柏拉图连续用“auta echonta(自有)”“kath'hauta(自由)”“hauton(自属)”和“pephuken自然)”描述“ousia”。 “苏格拉底”接着把上述结论运用到“行为”上,推论出“行为”也有“自然本质”。其推论可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部分:一方面,行为的自然本质直接来自它作为存有者的基本规定性;另一方面,行为对象的自然本质决定了行为本身的自然本质,再决定行为的具体方式与适当工具。“既然言语是一种行为,那么同理,正确的言语要合乎被言语对象的自然本质并使用适合言语对象的自然本质的工具。”(387b8-c2)就是说,有关于某东西的言语的方式与工具必须与其自然本质吻合,这是言语成真的必要条件。而言语是一种复合的行为,命名或使用名称是其中的一个成分或要素,人们使用名称说出句子,恰如使用砖头造房子。这就意味着,命名也像言语般具有其自身的自然本质,因此“我们也必须以自然本质的命名方式和自然本质的命名工具来命名事物,而非任意妄为”。(387d4)“苏格拉底”通过探究一般“行为”的性质来确定“命名”行为正确与否的评判标准:对象的自然本质决定了命名行为的工具和具体方式,这是一种客观的、稳定的约束。这里,柏拉图既没有区分包括“陈述”与“命名”的“言语”行为和其他“技术制造”活动,也没有区分“陈述”与“命名”本身。从技术制造活动的角度设想命名,“工具”很自然地就成了首要的考虑,而“名称”就是命名行为的工具。语言工具主义由此滥觞。苏格拉底说:“……当我们使用作为一种工具的名称来命名的时候,我们在做什么?……我们相互教导某东西,并且按照事物之本有(he echei)来划分它们……因此名称是一种教导和划分本质(ousias)的工具,恰如梭子之于网。”(388a8-c1)所谓“名称是一种教导和划分‘本质’的工具”,似乎“教导”在先,“划分本质”在后,但越来越多的学者相信,名称通过划分本质而教导;严格地说,划分本质和教导是名称的同一种功能而非两种独立的功能。(cf.Ackrill,pp.41-42;Reeve,p.10;Sedley,pp.60-61;Barney,p.45)首先,“教导(didaskein)”不是日常语言使用者的活动,而是辩证法家和制名师的专门技术,是借助于每一个名称所具有的传达其被命名者之性质的能力而实施的,教导者使用名称所划分的“存有(being)”不是日常的可感知的存在者,而是存在者之“本质(ousia)”或“本有(he echei)”,按照柏拉图一贯的用法,指的是被命名事物所本有和独有的性质或特征,即苏格拉底的问题“what is X?”的答案中所指明和确定的东西或定义所表明的东西;而名称之所以能够显示事物的本质区别,关键在于,一方面,名称蕴含“分类”:一个名称,由于是一门既定语言的词汇中的固定部分,划分出某个种作为一个种,例如我们用名称将“啄木鸟”与“布谷鸟”或“天鹅”等相区分。这一事实表明我们关于啄木鸟作为一个物种而存在的知识,这相应于柏拉图后期对话中的划分法。(cf.Kretzmann,p.128)另一方面,名称又蕴含“分析”:一个名称,通过描述其对象,将其对象的本性划分成存有论上或定义上的诸成分,例如,名称“啄木鸟(woodpecker)”,把啄木鸟的性质内在地划分成“wood”和“pecker”,表明它是某种由于其啄木活动而得以区分确认的东西。实际上,人们喜欢使用“混成词(portmanteau)”为未名的种杜撰新名称,目的就是让对象的性质立刻清晰。可见,《克拉底鲁篇》长篇的词源分析为此提供了佐证。(cf.Sedley,p.60)名称通过“分类”与“分析”揭示被命名者内在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特征,从而传达或“教导”有关被命名者的重要信息。显然,“划分本质”是“传达”或“教导”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名称理论将滑向“人为—约定主义”。因为名称的“传达”或“教导”的功能是中性的,在“本质—自然主义”和“人为—约定主义”之间保持中立,同时为这两种理论所承认。因此,要维护“本质—自然主义”的名称理论,就必须维护“划分本质”在其整个命名活动中的首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