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何“国体宪法学” 如所周知,“国体”一语是我国宪法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但殊不知,从当今国际宪法学的情形来看,这几乎仅限于我国宪法学而已,其他国家的宪法学一般不采用类似的用语。尽管如此,作为宪法学概念,“国体”并非我国所创生。正如当代加拿大学者John S.Brownlee所指出的那样,它是“日本历史上发展出来的一个最具有原创性的政治观念”。①不仅如此,这一观念在日本精神史上还颇为重要,现代日本政治学巨擘丸山真男就曾在其《日本的思想》一书中将“国体”观念作为整个“近代日本之基轴”而加以批判性的考察。②当然,这里所言的“国体”(National Essence),是一个多倾向于政治学,甚至日本文化学意义上的概念,但应当指出的是,除此之外,“国体”概念也曾进入近代日本宪法学的领域,由此建构了一个宪法学理论体系,此即本文所说的“国体宪法学”。 “国体宪法学”是《明治宪法》初期所创生的一种宪法理论体系,可谓亚洲宪法学的先驱形态。③时至今日,这种“国体宪法学”在日本宪法学界虽已几乎成为绝响,但在《明治宪法》学说史上,它曾先后两度雄踞权威学说的地位,以致碧海纯一、长尾龙一等现代日本法学理论家均将“国体”作为“日本近代法思想史”中的一个重要篇章加以定位。④更值得重视的是,“国体”概念虽已几近绝迹于当今日本宪法学的视野之中,但由于在我国清末预备仿行君主立宪时期,以梁启超、达寿等人为代表的中国人引进了“国体”一语及其相关理论,尤其是达寿全面引进了“国体宪法学”的核心内容,使得此概念成为我国法政理论的一个重要用语,并在各种历史机遇之中不断演变,以致沿袭至今仍被作为一个概念装置,承载着建构国家形态蓝图、将特定政治权威正当化以及参与国家统合原理之形成等重要的功能。⑤ 鉴于上述这些缘由,国体的观念史研究就在学术上具有重要意义。对此,笔者曾尝试作出一些努力,但主要是侧重于从宏观视角把握整个国体概念史的发展脉络,且立足于现代中国的叙事立场,为此对作为国体观念源流的日本国体观委实着墨不多。⑥为了弥补这个缺憾,本文拟进一步追溯国体观念的历史源流,全面解构“国体宪法学”的理论原型,公允评价其学术上的得失,同时也籍以省思宪法学的方法论及其历史处境等重大理论问题。 二、国体宪法学的政治神学源流 如果从语源学上考辨,“国体”一词本肇源于中国古代文献,含有国家的组成要素或承担者、国家的状态或体面等义。⑦由于古代日本曾长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国体”一词在历史上也随之流入日本,并成为日文中的一个汉字词汇,其意与中国古代的上述含义大抵相近。⑧ 但正如战后日本历史学者泷川政次郎曾经指出的那样,在进入江户时代(1603—1867年)之后,随着国家观念的逐渐觉醒,日本开始形成一种以“国体”为核心话语的观念,主张独尊日本自身的“皇国之道”。⑨时至德川幕府后期,水户藩的尊王学者会泽正志斋(又名会泽安,1781—1863年)于1825年出版《新论》一书。此书是在西方帝国列强最初到达东亚所产生的第一次民族危机之下问世。时值幕府末期,日本陷入全国性的财政危机和农村的贫困,同时,因开国通商之后而传入日本的基督教逐渐深入人心,东方传统价值观受到冲击。于是,会泽正志斋力图为这个垂危、即将分裂的国家打上一针强心剂,即通过全面变造“国体”这一概念的内涵,以强调日本国家的主体性。⑩基于这一问题意识,会泽在《新论》一书中,首先以“国体”为题分设上、中、下三章,不惜采用日本建国神话等传统素材,从伦理的、文化的意义上对这一语词作了扩展性的阐释。(11)他敏锐地指出,西方列强之所以强大,乃是因为其具有某种一体性,尤其是基督教发挥了一种“统合性的、源动性的核心力量”。(12)基于王政复古的立场,他认为在古代日本其实也曾存在类似的某种“一体性”,那就是天照大神所创建的、并被后世不断传承的、以“政祭一体”形式而存在的历史传统。(13)显然,会泽正志斋的这种论述,力图完成一种“意识形态的设计”,而国家在精神层面上的那种主体性与一体性,正是他所阐明的国体学说的核心内涵。这一点直到明治维新时期仍产生了持续性的影响,被认为是“为新国家提供了意识形态的基础”。(14) 会泽所诉诸的“国体”观还只是精神性的,用长尾龙一的话来说,仅仅属于一种“伦理的、文化意义的概念”,(15)因为它尚未涉及政治组织与法律体制的建构。但在会泽那里,“国体”一词已被赋予了超越传统国粹主义意义的内涵,乃至初步成为国家主义的一种意识形态,旨在以被神格化了的天皇权威去塑造国家精神的正当性与一体性,从而克服西方列强的冲击所带来的国家危机。 到了1860—1870年代,即明治维新前后时期,作为日本近代启蒙学者的加藤弘之(1836—1916年)和福泽谕吉(1830—1901年)等学者均对国体概念进行了阐述,对其赋予了某种自由主义的理解。(16)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是加藤弘之的国体概念。 加藤是当时日本为数极少的能够理解西方契约论国家观的启蒙学者之一。在1868年出版的《立宪政体略》一书中,他就颇为系统地阐释了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的国家类型学问题,并提出了一种新的国体观,即将国民的权利视为国体的本质要素。(17)1874年,加藤弘之专门出版《国体新论》一书。在该书中,他进一步吸收了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批判了亚洲传统的国家观,包括日本国学家的理论,进而主张“国家君民成立之理”在于“求安宁幸福”的“人之天性”,为此,所谓的“国体”也就分为“合乎此理之国体”以及“背反天理、悖逆人性”之国体。(18)值得注意的是,在《国体新论》的第七章,加藤还对国体与政体作出了区分,认为前者是国家的本质,而后者指的是政府的形式。(19)这可能对下文即将论及的“国体宪法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