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09-0026-06 自“反犹主义”这一术语在1879年开始得到广泛接受以后,对反犹主义的反思至少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马克思和尼采为代表,他们认为反犹主义与政治解放的不充分紧密相关,但并不否认政治解放的积极方面。第二阶段,以阿多诺、霍克海默和汉娜·阿伦特为代表,他们对政治解放的模棱两可性加以限定,用一种更为确定的结构性关系来解释政治解放与反犹主义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认为政治解放是从自由变为奴役、从平等变为不平等的一种过程,反犹主义是与政治解放相适应的资本主义社会形式的结果。第三阶段就是所谓的后现代阶段,政治解放的模棱两可性被一种全盘否定的态度所替代。[1]他们对政治解放的批判,并不是基于现代性与反犹主义之间的一种必然关系,而是基于它们之间的分离关系。也正是这种无法缝合的关系导致了他们对政治解放的彻底失望。 利奥塔对反犹主义的论述可被归为这第三阶段。他关于反犹主义的批判性理论主要集中在他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的一系列专著和论文当中。直接刺激利奥塔思考反犹主义的是法国的一系列引起大众和学术界广泛关注的丑闻事件。比如罗伯特·弗里森(Robert Faurisson)关于否认存在奥斯维辛集中营毒气死刑室这一言论的出版,以及维克托·法里亚斯(Victor Faria)的《海德格尔与纳粹主义》这一批评海德格尔关于国家社会主义论述的著作的出版。1983年出版的《异识》和1988年出版的《海德格尔与犹太人》两部著作,以及1990年出版的《欧洲、犹太人问题和〈旧约〉》和《控制的选项:利奥塔关于卡庞特拉犹太人公墓亵渎事件的思考》这两篇论文,就是利奥塔对这一系列事件所做出的一种回应。然而,正如杰弗里·本宁顿(Geoffrey Bennington)指出的,利奥塔的思想“肯定不是一种有方案和计划的政治”。[2]利奥塔拒绝为这些事件寻求一种最终的答案,而只是想弄明白,究竟是什么东西导致大屠杀和反犹主义所带来的危害被遗忘得如此容易、如此之快。他认为,只有回答了这一问题,我们才可以思考我们所遭遇的这一切现象。也正是基于这一更深层的问题,他认识到,要深入剖析与大屠杀和反犹主义相关的问题,有必要对整个西方政治实践传统展开一种彻底的批判性解读。 一、政治解放抑或对他者的压迫 利奥塔对犹太人问题的批判性研究是以他对政治解放的独特解读为中介的,而他对政治解放的解读又是建立在他对伦理学的独特理解之上的。假若非要找出利奥塔伦理学的本质观点的话,也许可以归结为他对政治和伦理、自治与他律之间关系的独特理解。大卫·西蒙(David Seymour)指出:“对利奥塔来说,政治被确切地定义为让伦理沉默和被遗忘的一种尝试,相反,伦理却是由它不可言说甚至不具备言说的可能性来界定的。”[3]因此,利奥塔在很大程度上将政治和伦理、自治和他律对立起来。正是基于这种逻辑,利奥塔对政治解放展开了批判性解读。 利奥塔这样描述现代欧洲的政治解放运动:“基督教堂已经推出了友爱的主题。法国大革命通过颠倒的方式拓展了这一主题。我们是兄弟,并不是上帝的儿子,而是自由和平等的市民。它不是赋予我们法律的他者。它是我们的市民共同体(civic community)……这就是所谓的从他者当中解放出来,获得自治。”[4]可见,利奥塔把政治解放的主要目标归结为对自治的追求。问题是,自治是什么?利奥塔通过区分政治的性质(自治)和伦理的性质(他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在他看来,所谓伦理(他律),实质上是这样一种话语,它将受众置于一种承担义务的位置,也就是说,只能作为话语的受众,而不是话语的言说者。在这种伦理义务中,受众只是一个“你”,就像“你必须服从”这句话中的“你”一样。这里并不存在相应的“我必须服从”这样的话语形式,因为在这里自我是一种言说者的身份,它反对这种服从。[5]对于自治,利奥塔是这样理解的:在言说法律的时候,立法者或法律的言说者和受众都必须尊重法律,他们在原则上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更重要的是,通过这种身份的相互替代,“他们”联合成一个单一的“我们”,而所谓的法律也不过是“我们”宣布的一种规范而已,“我们”遵从这种规范也只是遵从自我的意志,而不是他者的意志,因此获得了自治。 可见,利奥塔认为政治的服从与伦理的义务具有本质的区别。在自治的原则中,政治服从并不是一种他律,相反它试图摆脱对他者的依赖和伦理的束缚。这就是利奥塔对政治解放主要目标的一种解读。然而,追求自治的政治解放是否可能? 对此,利奥塔首先指认了政治解放在叙事逻辑上的矛盾性。他认识到,政治解放虽以自治原则为核心,但只能通过诸如自由、平等、博爱和人权之类的叙述展现出来。换言之,解放叙事在本质上是一种价值诉求,它试图解决“我们应当是什么样的”这一问题。然而,“为了把社会和政治制度与实践、立法的形式、道德、思想形式和象征体系合法化”,[6]在标榜“自治”的现代政治程序当中,就不得不借助各种认知性的手段和话语方式。也就是说,通过把科学的合法性和真理投射到伦理实践当中,来把“我们应当是什么样的”这一问题转化为“我们能够做什么”的问题。但是“指令性用语(我们应当这样做)怎么能从描述性用语(这是我们能够做的)中推断出来呢?”[7]因为“没有什么能证明:如果一个描写现实的陈述是真实的,那么基于这一陈述的指令性陈述(其作用必然是对现实的一种改变)就是公正的”。[8]这就是自治原则在程序联系环节上的矛盾。此外,这一矛盾带来的不是目的的真正实现,而是“对目的的不确定之感——对我们的身份的不确定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