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4)05-0034-07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学习年限①(也称修业年限、培养年限或学制)究竟应该几年比较合适?这不仅仅是博士生们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培养单位从培养质量保障、培养机制改革、培养过程管理和办学资源投入等方面十分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政府部门合理配置资源、确立人才战略、实施财政拨款、进行绩效问责的重要判据。与此同时,部分学校硕士生学制逐步调整为二年,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学术训练环节。基于以上综合考虑,本研究认为博士培养单位仍然按照博士生三年基本学制来进行博士生教育组织管理和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值得重新思考,政府财政部门仍然按照三年执行博士生教育经费投入和相关培养管理规定也应该重新考虑。本研究在系统考察我国有关博士生学习年限规定的演变过程、全面分析博士生实际毕业年限的变化趋势,并参考、比较国外博士生学习年限的基础上,提出了博士生合理修业年限的建议,并为相应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依据。 一、博士生学制规定的演变过程 通过分析历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政策文本可知,对博士生培养(或学习)年限的规定主要反映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管理相关的通知、规定和指导意见之中。在这些政策规定和制度文本中,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博士生学习年限的规定,在时间长短、管理权限、弹性空间和灵活程度等方面,大致呈现出三个界线相对清晰又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历史阶段(参见图1)。
图1 我国博士生学习年限演变示意图 第一阶段(1981~1990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为2~3年。在我国研究生教育恢复之初,为了尽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教育部决定从1981年开始招收博士生(由于时间紧迫,实际招生始于1982年),并在《关于做好一九八一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二至三年”。1983年,教育部在《关于高等学校制订理工农医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几项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的学习时间一般在取得硕士学位之后,再继续学习二至三年”。经过“六五”(1981~1985年)期间我国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探索与尝试,博士生的实际学习年限一般是二年半至三年。博士生的学习时间主要用于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用于课程学习的时间累积为半年左右[2]。而且,培养单位已经意识到“博士生的情况差异较大,学习年限(应当)有一定的灵活性。”[2]1986年底,国家教委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中对此前规定的学习时间有所调整,规定“博士生学习年限以3年左右为宜”。 第二阶段(1990~2000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4年。国家教委在1992年初出台的《博士生培养工作暂行规程》中,对博士生的培养年限规定为“全日制博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如确有必要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在职博士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一至二年,一般最多不超过五年。”在1995年国家教委出台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重申“博士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培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体制改革的推进,教育部在1998年4月出台的《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在达到培养目标所要求的前提下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而且,该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类型的博士生提出了不同的学习年限要求,“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至4年;硕博连读的学习年限一般为5至6年,并且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1998年8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从法律层面明确“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同时,高等教育法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培养单位的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七条) 第三阶段(2000至今):弹性学制和学校自行规定学习年限的现象日益普遍。我国博士生教育经过二十年的探索与实践,在培养类型与学习形式上不断趋于多元化,博士生学制已在实际执行中不断地被国家和培养单位进行弹性化处理。因此,迫切需要从政策层面改革博士生学制,回应博士生培养多元化的现实状况,2000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提出“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具体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并且,从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少数博士生培养单位的某些学科、专业,进行硕士、博士连读的试点工作”(《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要点》)调整为该意见中的“培养单位可自行决定采用本科毕业生直接攻博或硕士生提前攻博等培养方式”。此外,考虑到在职学习、终身学习和学生创业等实际情况,在弹性化的学习时段中,该意见还允许研究生分段完成学业,并规定学生累计在学的最长年限。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提到,“逐步推行与国际接轨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取消对研究生培养年限的统一规定,实行弹性学制”。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再次强调“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