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已从数量扩张进入到内涵式发展的新阶段。必须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构建大学与政府、社会的新型关系,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建成一批高水平、有特色的大学,以更好履行立德树人使命,培养高素质人才,推动我国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关键要解决好四个问题。 一、以建立健全权力清单为抓手,规范大学与政府的关系 抓好简政放权、加快转变职能,是构建高校与政府、社会新型关系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关键所在。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目前政府对大学“管得多”的现象仍然较为普遍存在,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方面,大学处于相对“被动”状态,可以说,简政放权的主动权、主导权在政府手里。政府应当在简政放权上主动作为,并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行权力清单制度。 简政放权、转变职能,需要同时在“减”和“转”上做文章。要先“减”后“转”,在“减”的基础上“转”。“简”和“减”不仅发音相同,在含义和要求上也是一致的。“减”,就是减少对学校自主办学的不合理审批和约束,原则上讲,凡有利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办学水平的,能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可以交给社会的交给社会,能由学校自主决策管理的交给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科技等相关政府部门都要按照这一原则为大学“松绑”,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已经取消和下放涉及高等教育的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梳理和下放现有审批事项,特别是那些“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对于应当取消或下放哪些审批事项,除了继续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由教育主管部门自我清理外,还可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请高校从工作实际出发提出简政放权的意见建议,这样既可以加大力度,又能够增强针对性。 在“减”的同时也要“转”。这里的“转”就是转变管理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本质上是解决好“管”的问题。基本方向是,从注重微观管理转向注重宏观管理,从注重事前管理转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从注重自上而下的管理转向注重多元主体合作的共同治理。在“转”的同时,政府应有的作用必须“到位”、不能“缺位”: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规划,优化高等教育布局,统筹高等教育规模与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提出依法治校、规范学术组织与行政机构关系、学校与社会联系等方面的指导意见。二要保障教育投入稳定增长,优化教育经费支出方式和结构。重视发挥重大项目、财政资金的引领作用,切实把钱用在刀刃上,用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承创新领域,提高教育的宏观投入产出效益。三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要通过制定一系列高等教育标准来完善监管,通过改进对高校的学科评估和教学评估来完善监管,通过高校招生、财务、科研等重要事项的信息公开来完善监管。四要抓好改革试点。鼓励基层首创,逐步积累经验,由点到面逐步推开那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总之,作为大学发展的指导者、宏观布局的调控者、教育质量的监督者,政府要更加注重通过综合运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等手段改进管理和服务。 要探索大学办学自主权的“标准版”。着重从大学管理中人、财、物维度和教学、科研维度,界定和规范大学应有的、不可或缺的自主决策管理权限,使之成为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基本口粮”。在此基础上,随着简政放权力度加大、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减少,逐步形成大学办学自主权的“升级版”。《高等教育法》提出的七个方面的高校办学自主权,包括支持高校自主选拔学生、优化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选聘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国际交流合作等,应当就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标准版”,是必须落实的。而在此基础上的“升级版”,应当根据高校的办学实际,更好体现学校的不同特点和需求。 大学办学自主权和政府行政审批权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行政审批事项减少了,办学自主权就扩大了。为理清和规范大学与政府的关系,需要探索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其中既包括正面清单,也包括负面清单。就是说,要尽可能明确界定政府教育管理上的职责权力具体有哪些,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具体事项有哪些,同时,也要划出“禁区”,明确哪些方面政府不能任意干预,哪些方面学校不能超越底线。对于清单未能涵盖的模糊地带,应允许大学进行积极的探索。 二、以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需要处理好几组关系,其中最为核心的是书记和校长的关系,实质是落实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高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有利于保障高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科学民主决策、避免犯重大错误。实践也反复证明,在这种事实上的双重领导体制下,如果书记和校长关系和谐融洽、相得益彰,学校就发展得好,如果书记和校长性格理念不同、关系存在隔阂甚至矛盾尖锐,则大学发展和师生利益都会受到影响。如何协调好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的关系,把握好各自的角色定位,发挥好体制优势,需要有更加科学、细化、可操作的制度设计。 处理好书记和校长的关系,要解决好“边界”、“规则”、“修养”三个问题。首先,要解决好“边界”问题,明确界定职责范围。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保证学校各项任务完成。对此,不能停留在原则和模糊的规定上,要具体规定在学校的人财物和教学科研等领域哪些属于重大问题,用什么手段和方式保障任务完成,对校长的职权及行使也应在《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的校长职权基础上进一步加以明确,能够量化的还应当量化。常言说,细节决定成败。要建立职责权力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使职责分工具体化、规范化、法治化,减少在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的主观性随意性。其次,要解决好“规则”问题,对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相关议事决策规则要有更加清晰、具体的规定,通过完善的程序来保障职责权力的规范行使。党委领导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决策上是集体讨论、做出决定。校长履行学校的行政管理职责,也是按照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来进行的。开好会很重要。除了应规范会议本身的讨论决策程序外,党委和校长在开会决定重大事项之前的沟通协商酝酿制度,也要有所规范,以提高会议和决策的效能。在这方面,国内外都有一些好的经验,包括多年形成的《罗伯特议事规则》等意见建议都可以研究借鉴。第三,要解决好“修养”问题,即加强书记、校长的党性修养和个人修养。这是因为,书记和校长的分工合作,除了需要制度保障外,主观方面的因素也很重要。事在人为。书记和校长要自觉培育养成大局意识、团队精神、包容心态,讲团结、讲沟通、讲合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同时,在书记和校长的选任上,注意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力求最佳搭档,达到“性格相容、理念相通、坦诚相待、高度信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谈心谈话劝诫等方式,对书记和校长在协调配合上定期提醒点拨、施加外力影响,促进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团结一致,共谋学校改革发展大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