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68(2014)03-0001-18 原刊特约主持人:张应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语: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迈上了征程。近三十年来,高等教育改革取得了多方面进展,但也存在着一些积重难返的难题。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高等教育改革进入新阶段。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同时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并且点明了“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行政化管理模式”这一关键问题。2013年秋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高等教育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促进高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而且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如何破解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解决高等教育发展的关键性、迫切性问题,实现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战略目标,也是高等教育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今年7月中旬,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教育学专业委员会在兰州大学召开学术年会,来自全国三十多所高校的四十多位著名学者,采取学术沙龙方式,围绕“高等教育全面深化改革”问题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议题涉及高等教育治理体系、政府与大学的关系、高校办学自主权、学术评价、项目体制、高等教育研究服务改革实践等重要方面。应《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之约,现推荐部分学者的发言予以刊登,以期引起学界更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阎光才 新一轮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此,非常有必要澄清的是究竟什么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如众所周知,在当下国际语境中,所谓治理其实主要强调的是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即共治,它并不绝对排斥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但相对而言,更为强调引入市场机制以及民间自发的非功利性的志愿主义参与机制。通俗而言,即强调由政府主导转向政府、高校以及社会众多利益群体的多方参与。至于现代化,虽然该语词不过是一个舶来品,但恐怕我们唯有将其纳入中国当下语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如果拘泥于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我们反而会如堕迷津。因为就本质而言,在西方,所谓治理本身就是一个多少带有与现代性告别色彩的“后现代”概念。故而,推进中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我看来,其基本要义就是:以当前经济与社会全球化背景和框架为参照,根据我国当前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全面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以持续地有效地改进和提升高等教育公平与质量,实现人力资源强国与和谐社会的最终目标。如何构建这一制度体系并使之卓有成效,则不仅是一个理论性的更是一个实践性的命题。 要达到共治的目的,首先需要我们加以思考的问题是:反思30多年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我们当下制度体系中所存在的根本问题是什么?选择一种什么路径方能取得突破?毫无疑问,在政府、高校与社会三维中,过于强大的政府管制恐怕依旧是当下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中最为艰难但又亟待破解的难点议题。说到底,就当前情形而言,如果不适当地弱化政府权力,共治就永远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奢望,改革的预期目标就难以实现。现在我们常提改革要加强顶层设计,其实顶层设计的要旨并不是强化顶层权力和政府主导地位,而是期求通过宏观性和全局性的制度体系设计以及治理能力的提升,来为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基层活力的进一步释放提供坚实的保障。 就宏观层面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而言,目前亟待着手改革的关键点有如下方面:第一,开具详细的高校自主权力清单,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高校各项自主权,并且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权限予以更为清晰的界定;第二,加强人大对资源分配与使用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对目前政府管理高校的众多职能部门进行全面系统的归拢,解决政出多门、出自不同部门的资源配置方式和手段过于随意和五花八门的混乱现象;第三,对法规中已经明晰的自主权,要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使之成为实质性而不是象征性的权力;第四,彻底改变政府管理高校的方式,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变。政府这一角色转变需要通过如下制度安排方能得以实现:一是根据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与人口结构变化,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并由国家和地方人大以立法形式落实与之相对应的资源分配方案;二是建立相关的标准,如高校设立、专业设置和学位资质要求等,在保持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同时,根据发展形势的变化对标准适时进行调整;三是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信息公开制度,为公众和高校提供信息服务。 当然,权力下放的目的并非是给高校的办学行为以无限的自由处置权,而是在激活其面向社会与市场自主办学活力的同时,苛之以与权力相符的责任。因此,所谓治理体系究其实质而言,又是一系列与权力相称的责任体系,唯有强化问责机制,高校才能够形成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如果说顶层设计的目的是实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约束,以保障高校根据其自身现实条件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权利,那么高校作为自主权力的主体则必须通过完善的内部制度体系建构来承担相关义务与责任;否则,我们就永远走不出“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因此,所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所指向的绝不仅仅是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以及政府部门,它更需要高校确立一系列相对成熟的内部治理体系,即所谓的现代大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