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4)11-0091-30 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全球化和区域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新区域主义的勃兴,以“世界区域之间制度化联系”为核心特征的区域间主义(interregionalism)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拓展,推动区域间关系成为“国际关系中的新形象”和“令人瞩目的国际体系特征”,并在区域、跨区域和全球治理中发挥着日益突显的重要作用。①在这一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区域间主义的缘起、形态、功能、效用和前景,并乐观地相信区域间主义有潜力成为兴起中的多层次全球治理体系的一个新层次和重要的组成部分。②弗朗西斯·贝特(Francis Baert)等人将区域间主义称作“以区域为基础的全球治理的一种独特模式”。③然而,目前学界对区域间主义与全球治理的关系的研究仍局限于经验性的案例分析,对区域间主义治理的核心行为体、基础性条件及可能的路径缺乏系统而细致的理论研究。区域主义研究专家弗雷德里克·索德尔伯姆(Fredrik S
derbaum)等人早就指出,区域间主义如何实现多边主义及全球治理应是该课题未来研究的核心问题。④青年学者朱天祥曾提出区域间主义参与全球治理具体的路径,包括维护并推动全球多边主义,参与并辅助全球多边治理;开辟区域间治理空间,培育区域间共同治理;促进区域主义发展,扶助并改善区域内部治理等。⑤但他认为:“这样的论述除了增加对区域间主义独立性的解读以外,真正的通联性研究还是未能成为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⑥区域间主义研究专家尤尔根·鲁兰德(Jürgen Rüland)特别强调:“区域间主义确实有潜力推动全球治理体系,而这种潜力远未得到充分的利用。”⑦鉴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间主义治理(interregional governance,简称区域间治理)视作一种全球治理新模式,并就其所涉及的核心行为体、基础条件和可能路径等关键问题提出一系列带有综合性的看法,以期有助于人们对区域间治理及区域间主义这一新的国际现象和新的研究领域有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区域间治理及其核心行为体 区域间治理是全球范围内区域间主义实践发展的自然结果。而区域间主义作为不同区域之间或不同区域的国家集团之间正式的制度化关系,又源自区域主义尤其是后冷战时期新区域主义的纵深发展。⑧区域主义作为特定区域的区域组织、国家和其他行为体对全球化和区域化的一种重要回应,已发展为一种联系国家和全球层次或国内和国际层次的新的治理模式,即(新)区域主义治理(简称区域治理),⑨并被视作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的补充性层次或微观层次,由此构成多层次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其核心特征之一。⑩正是新区域主义的发展赋予了区域自身所具有的日益强大的行为体角色,亦即区域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实体和积极的主体开始拥有固定的决策结构和强大的行为能力或角色性。(11)这样,越来越多的区域实体获取法人地位,开始以区域行为体乃至全球行为体的集体身份与该区域外部行为体展开军事、政治、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等各种交往,从而拥有了自己的对外关系,并对外部世界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而一部分大国因其在区域主义进程中所发挥的至关重要的领导作用,亦开始以区域领导或区域代理人的身份与本区域外部国家或区域组织开展跨区域的集体对话与合作关系,从而增强了全球和区域事务之间更紧密的联系。(12)所以,如果说全球化是区域间主义的催化剂,新区域主义就是区域间主义的触发器,亦即区域间主义的生成与发展高度依赖于全球化背景下新区域主义的发展。(13)用玛丽亚·奥利芙特(María Cecilia Olivet)的话说:“区域间关系的兴起是新区域主义蓬勃发展的另一种表现。”(14)马修·多伊奇(Mathew Doidge)明确指出:“区域间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区域行为体对外关系的产物。”(15) 从实践角度看,由于全球范围内的区域间主义源于新区域主义,又开始以自己的方式超越新区域主义,所以,学者们将区域间主义称作“第三代区域主义”并将之与冷战时期的“旧区域主义”和后冷战时期的新区域主义区分开来。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前两代区域主义“旨在实现内部经济进程和政治进程的最优化”,而第三代区域间主义有更大的抱负,即“实现对外政治进程和全球治理进程的最优化”。(16)珀西·米斯特里(Percy S.Mistry)强调,区域间主义作为“区域主义外溢的创新性安排”,已成为“21世纪横跨的新边疆”。(17)可以说,区域间主义是在全球化与全球主义“由外到内”、区域化与区域主义“由内到外”的双重力量推动下发展起来的。由此,学者们开始将区域间(跨区域)互动新层次与全球多边、区域、次区域和国家间双边互动等层次一起列入多层次全球治理体系的5个国际决策层次,并指出“区域间制度创建了全球治理体系中一个新的政策层次”。(18)巴特·盖恩斯(Bart Gaens)将区域间主义视作“区域单独和集体推动的全球治理‘织锦’的一部分”。(19)陈志敏等人指出:“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多层治理的世界。其中,区域间主义正成为一个不可或缺的层次。”(20) 作为区域主义治理的一种重要延伸和拓展,区域间治理已成为多层次全球治理中一种独立的治理模式。在实际中,区域间治理主要是通过区域间或跨区域的制度平台对参与其中的特定区域或国家(即目标区域或国家)由外到内的治理(即内部治理)和由内到外的治理(即外部治理)的双重治理进程实现的。正如迈克尔·赖特里(Michael Reiterer)所言:“区域间主义可以为区域乃至区域间层次的问题提供解决办法,从而促进了区域治理——一种全球治理所必需的踏脚石。”(21)这样,区域间主义“将区域和全球层次编织为一体”,从而“在宽泛的全球治理结构中提供了一个独特的互动框架”。(22)那么什么是区域间治理?谁是区域间治理的领导力量?区域治理的实现需要哪些基础条件?它又有什么样的可能路径?这是区域间治理所涉及的核心问题,亦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区域间治理就是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区域的各类行为体,尤其是国家和区域组织通过区域间制度化的联系来管理它们之间所面临的政治、安全、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等一系列共同问题。它是对全球化和区域化的一种积极反应,其根本目标就是保护自身免于全球化和区域化带来的消极影响,进而推动国家、区域和跨区域的发展、安全和稳定。鉴于处于领导地位的核心行为体的性质和能力不但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区域间主义能否成功启动并持续推进,而且决定着区域间治理能否得到有效开展及其在实践中的核心特性,对这些行为体的解析就成了区域间治理研究的出发点。在实际中,由于行为体的性质不同、所拥有的实力和能力不同,它们在区域间治理进程中的作用有明显的差别,致使在这一进程中起领导作用的主要是那些强国或强权(powers),即有能力在特定议题领域(如政治、经济、安全等)推动本区域和相关区域的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启动合作行为、框定共同目标并为其实现而持续努力的大国和区域政府组织。这里的“大国”并非传统意义上按绝对的军事—经济实力从(全球)体系层次界定的“统一的国家”概念,而是按照其相对能力(包括物质和观念)所影响的层次和领域涵盖不同的类型,包括全球层次的超级大国和大国,区域层次的中等大国或区域大国,在特定案例中扮演领导者角色的“小强权(small powers)”,如区域政府组织。超级大国可以在整个(全球)体系的广泛领域行使权力,如美国;全球层次的大国既能在自己所在区域的广泛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又能在整个(全球)体系的多个特定领域展开活动,如中国、俄罗斯、日本、英国、法国、德国等;区域大国既能在其所在的特定区域及其周边的广泛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又能在整个(全球)体系某个特定领域发挥作用,如南亚的印度、东南亚的印度尼西亚、东北亚的韩国、南太平洋的澳大利亚、北美洲的加拿大、南美洲的巴西、中美洲的墨西哥、南部非洲的南非等;小强权如某些区域政府组织作为一种“联合的强权”,它可以通过“规范权力”或“民事权力”等“多边的非军事措施”(观念权力),在特定区域及其周边的特定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但它常倚仗本区域的大国和区域大国展开行动,如欧盟、东盟等。(23)作为“领导”,这些大国和区域政府组织成为催生区域间主义并持续推进区域间治理的必需条件。(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