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一年,我国政府从多个方面着力治理网络言论。这场网络言论治理活动包括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的运动式治理、“两高”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的司法解释以及围绕国家主席习近平“8·19”讲话展开的全国舆论斗争工作。这场政府治理不仅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而且对中国的法治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①2013年网络言论治理活动引发了刑法学界的诸多思考和探讨,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研讨中不仅涉及大量的刑法问题,同时也隐含着重大的宪法和法治问题。②从大背景来看,这场治理活动发生于互联网公共言论平台逐渐形成、公民监督权得到积极行使的历史语境中,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从政府的具体治理内容上看,此次治理与公民监督权的主要载体公共言论密切相关。深入理解公民监督权的法治内涵,明确公民监督权得到落实的基本前提,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地限定公共言论的规制方式,这对于中国的法治发展来说是非常必要的。本文试图将网络公共言论纳入到中国的法治语境中,将具体法律技艺纳入到法治逻辑中,希望能够更为全面地理解2013年网络言论治理背后的理论问题。 一、网络公共言论的发展促进公民监督权的行使 公共言论是指公民所发表的有关公共事务,关切公共利益的所有言论,特别是其中监督官员的言论和政治言论。在前互联网时代,中国公民发表公共言论的热情和渠道都非常有限。过去10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这一情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2003年被称为中国的“网络舆论年”。在这一年里,中国网民在“孙志刚案”、“刘涌事件”、“黄静裸死案”、“孙大午案”以及非典事件中看到了网络公共言论改变现实政治事件的力量。由此,中国网民的活跃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中国公民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数”,他们通过网络获得了生产新闻、设置议程的巨大力量。随后,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的发展更是为网民发表公共言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网络公共言论蓬勃发展,一个互联网的公共言论平台业已成型。③如学者所言:“在中国特殊的政治环境下,网络活动较之其他国家更具政治意义”。④从法治的视角来看,其中的“政治意义”主要是:网络公共言论的发展使得中国公民更为积极、更为有效地行使公民监督权。发表网络公共言论成为中国公民行使公民监督权的主要方式。 监督体系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必要组成部分,而公民监督权是现代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动力。完善和创新公民监督权行使的条件和机制无疑是我国法治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其实,我国目前的监督体系,特别是系统内监督体系是相对完整的。这套监督体系之所以会常常发生失灵,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民监督权没有发挥实际的效用。公民监督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此条款规定了公民监督权这项基本权利,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公民监督官员的权利和监督政府的权利。⑤ 公民监督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处于国家法秩序的顶端,它是国家法治的“血肉”。它体现了法治社会公民的一种特殊要求和定位。这项权利之所以是一项不可放弃、不可让渡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负有政治责任感并积极监督公权力的公民。国家应当培养和保护这样的公民,而公民则肩负着积极监督公权力的公民责任。具体而言,它要求公民发表公共言论,行使公民监督政府和官员的权利。宪法之所以对公民提出这项要求是因为宪法所维护的那种民主法治生活需要满足这项要求的公民来守卫。公民监督权首先意味着公民享有做出监督官员和政府的自由,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干涉公民的这项自由。公民监督权的确包括这样一种“免于干涉”的自由,但它主要不是这样一种消极权利(自由),而是一种积极权利(自由)。它除了具有赋权(有权做)的特征外还具有要求(必须做)的特征。《宪法》设定公民监督权一方面要求公民能够克服自己的政治冷漠和对打击报复的恐惧,积极地做出监督行为;⑥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接受公民的监督,从而使得国家能够从公民的监督行为中受益。如学者所言,这项权利“就必须将国家的‘回应’作为一项强制要求”。⑦总的来说,公民监督权要求公民的积极监督和监督对象的积极回应,促进国家的法治发展。 从传媒社会学上看,公共言论的发展过程可以被描述为:大众逐渐分享传媒权力,传统媒体下的消极“受众”转化为具有主体地位的“公众”。公共事件与事件公众相互构造,塑造出一个自由的公共言论平台。⑧我们可以将传媒社会学上的这个“公众”进一步理解为法治层面上的“公民”。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网民不仅仅是消费性的“实用主义网民”,而是一种政治性的“网络公民”。这不仅是一个传媒现象,而且是一个法治现象:一方面,他们借助于网络公共言论平台,行使公民监督权,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国家法治。另一方面,网络公共言论所具有的快速传播能力和强大的社会效应迫使被监督对象和相关部门积极做出回应,并在此过程中接受公民的监督和法律的约束。由此可见,网络公共言论的发展塑造出了积极行使公民监督权的公民,也使得政府越来越重视公民的监督。公共言论的发展正在通过公民监督权生成巨大的法治推动力。这是我们理解网络公共言论的法治内涵以及2013年网络言论治理的历史语境。 二、2013年网络言论治理的内容及与公共言论的关系 过去的一年,网络言论治理活动可以分为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和“两高”《网络诽谤解释》两个主要部分和舆论斗争工作这个辅助部分。它们分别从运动式治理、立法活动和意识形态斗争三个不同维度构成了一项全方位而深层次的政府治理活动。区别于以往,2013年网络言论治理呈现出了一个新的特征:它的各部分内容都与公共言论具有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