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戴维森的AM理论 戴维森在《形而上学中的真理方法》一文中曾说道:“研究形而上学的一种方式就是研究我们语言的一般结构。”(戴维森,第238页)这个原则在具体的语言分析中则表现为,“仅仅在真理理论发现量化结构的场合,才迫使本体论问题出现”。(同上,第251页)基于这个原则,戴维森得出了事件的本体论承诺。同样是基于这样的原则,戴维森在1963年发表的论文《行动、理由和原因》中认为,为了澄清语言的逻辑结构,我们要对代表事件的行为动词进行量化。而这种做法在本体论上的后果是,我们需要把特定的“行动”理解为客观的事件。因此行动被整合到了事件概念所提供的本体论图景中。 为了在这个自然主义的背景中进一步理解身心关系,戴维森在1970年发表的《心理事件》一文中认为,心灵也是物理世界中的事件。对于戴维森来说,这种本体论上的一致性,让我们能够在奎因(W.V.Quine)的物理主义框架下为身心问题给出一种自然主义的说明。这种说明可以让我们不必将行动的(心理)原因理解为某种神秘的对象。戴维森认为,我们完全可以保留一元论的这种优点,同时避免导向一种特定的还原论,即那种认为可以将心理内容完全地还原为物理学描述的自然主义理论。在语言的层面上,这种还原论会和奎因关于意义的怀疑论一起,将心灵的地位消解掉。 为了既能够保持心灵的某种“自主”地位,又能够在(事件)一元论中理解身心关系,在戴维森看来,我们就要对“一元论”这个概念做一种独特的理解。在《心理事件》一文中,戴维森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解,它被称之为“无法则一元论”(Anomalous Monism,简称AM)。在这篇文章中,AM的核心内容被表述为三条基本原则,即(1)因果交互作用原则:至少有一些“心灵事件”与物理事件之间存在因果作用;(2)因果作用的法则性原则:哪里有因果作用,哪里就必定存在一条规律(Law),它是原因事件和结果事件必须服从的,具有严格决定性的规律;(3)心灵的无法则性原则:不存在这样的一些(严格)规律,基于它们可以对心理事件进行解释和预测。(cf.Davidson,1970,pp.207-209) 戴维森认为,尽管这三条原则在表面上显得矛盾,但是,这种矛盾是可以被调和的,而起到这种调和作用的关键就是所谓的“心理事件”概念。戴维森所给出的理由是,说一个事件是心理的,这种对事件的分类是我们在理解他人的行动时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描述他人的行动时,心理学概念为我们提供出了一套自足的分类标准,它们迥然有别于我们使用物理学概念时所运用的标准。戴维森认为,两种标准不可能被一种标准所统一:物理学概念在描述事件的时候,可以将(所有的)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纳入到严格的规律中来理解;但心理学概念却没有这样的功能,所以我们不能在两类描述所区分出的事件之间找到衔接它们的严格规律;由于心理学概念以自己的方式将某些事件描述为是“心理的”,而且这种“描述”本身作为一种认知行为并不会干预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说心理事件与物理事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也就可以理解了。 但是,戴维森以“心理事件”概念对AM的三条原则所做的调和是失败的。在下文中,我们将指出,失败的根源在于:戴维森的行为主义意义理论无法为“心理事件”这一概念提供确切的本体论内涵。在以后的哲学讨论中,潜藏在这一概念中的模糊性让人们对AM的一致性产生了诸多怀疑。很多持还原论立场的哲学家认为,AM的三条原则根本不能互相协调。根据这类哲学家的观点,原则(2)中提到的“严格规律”是和因果作用的“机械论”机制紧密相连的。而如果按照这种机械论的因果关系来理解心灵在世界中的因果作用,那么原则(3)就会把心理事件排除在因果作用的范围之外。这就会让心灵成为一种“副现象”(epiphenomenon),所以原则(1)也就无法成立了。对于这类批评,戴维森在一些论文(如《思考原因》)中给予了回击。在下文中我们将看到,戴维森对这些哲学家的反驳是失败的。由于“心理事件”概念在涵义上的模糊性,戴维森无法解决心灵的因果性问题,而这让AM的初衷难以实现。 二、因果解释与因果关系 对于戴维森来说,所有的本体论问题都要从我们对语言的研究中得来。在戴维森的意义理论中,出于对“陷入内涵的焦虑”,他用支持外延主义的范式(T)“s是T当且仅当p”来替换内涵主义的分析范式,即“S意谓着P”。(cf.Davidson,1967,pp.22-23)戴维森赞同奎因对传统意义理论的批判以及关于意义的行为主义解释,认为表达式的意义最终要依赖于对语言共同体内部成员的行为观察。 具体而言,这就是在“彻底解释”(radical interpretation)理论的框架下研究意义的行为条件。这种理论无需提到内涵对象,从而能让我们以自然主义的方式研究语言乃至心灵的存在条件。我们因此可以避免传统(尤其是弗雷格式的)语义学所造成的种种困难,这些困难主要是由承诺涵义实体的存在而引起的。在这种外延主义的指引下,语言的发生被认为是一种经验性的事实。基于解释理论和与之联系在一起的语义整体论思想,戴维森得出结论:“意义”和“信念”之类的对象“不具有独立的重要性”。(戴维森,第168页)戴维森因此将“信念”等命题态度作为一种理论的假设物:“我们拥有的信念概念仅仅在于它在语言解释中的作用,因为它作为一种私人态度是无法理解的,除非把它看作是对由语言提供的公共规则的一种调整。”(同上,第203页) 作为一种理论的假设物,戴维森认为,所谓的“信念”和“愿望”等命题态度,是我们在对行动作一种“目的论解释”的过程中必须被假定的概念。“引入信念和愿望去解释行动,就是把行动解释为由理论所协调的行为模式的一种方式”,“我们对愿望和信念所提供的描述,必定是根据对信念内容和愿望对象的目的论的解释,展现了行动的合理性”。(同上,第192页)在戴维森看来,这个过程就是在解释理论中将行动“合理化”(rationalizing)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