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4)02-0182-10 当下中国的宪法研究正经历着向法解释学的转向,由于法解释学是法学知识体系的核心,这一转向也可以被视作宪法学由法学知识体系的边缘向中心靠拢的一种群体性的努力。①“认真对待我国宪法文本”②成为宪法解释学者不懈的呼吁。然而,由于宪法解释学不可避免地受到法解释学以“法律规范”为重心的研究进路的影响,从而忽略了或无法解释我国宪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政策等文本内容的规范效力发挥问题。这也是宪法解释学被近年来异军突起的政治宪法学批判的主要方面。③事实上,近年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宪法学者认识到了宪法学研究的这一软肋,从而在宪法解释学的框架下试图弥补这一研究的不足。④本文选取基本文化政策条款进行研究,是这一学术努力的一部分。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部分条款涉及国家文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文化建设的基本内容、文化发展的基本手段等一般性原则规定,这部分内容可以被概括为宪法中的“基本文化政策”条款。从世界范围内看,宪法中规定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或文化发展走向,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尤其是没有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的国家、拥有被殖民历史的国家、从主权国家脱离而独立的国家以及其他力图保持文化特殊性或文化多样性的国家等。将国家介入文化发展的行为宪法化,反映了文化发展并不是一个通过确保公民的精神自由就可以完全实现的个人自治领域,而是一个需要国家扶持、引导、包容的社会公共领域。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还相当薄弱,已有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⑤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就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基本文化政策条款做细致梳理,分析其发挥效力的方式以及与文化权利实现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树立宪法在文化发展中的最高权威性。 一、基本文化政策入宪的世界性趋势 20世纪以来,由于国家权力日益渗透入社会领域,国家对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干预或保护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深化,宪法和法律的内容反映了这一变化。对于宪法来说,不仅要调整传统的政治领域,还要全面介入社会经济文化领域的发展,从而使原来的“限制宪法”走向了“干预宪法”。⑥但是,“国家干预并不是,也不可能通过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的方法、标准与程序而进行,而只能笼统地规定一般原则与指导方针,故而干预的内容就以国家政策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规范形式表现”⑦。传统的宪法结构因此相应地发生了改变。“国家政策就成为传统宪法国家机关与人权规定之外的内容,构成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独特的、有异于传统宪法规范的效力亦不可等闲视之。”⑧从世界范围内看,宪法中规定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或文化发展走向,成为比较普遍的做法。⑨ 一些没有实行政教分离原则的国家,如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或者信奉伊斯兰教占主体的国家,都规定了伊斯兰教的国教地位,在宪法中规定了鲜明的伊斯兰文化政策条款。如20世纪70年代初从英国殖民统治下独立而建立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海湾地区最具文化开放精神,其宪法第6条规定:“联邦为大阿拉伯世界的一部分,与其在宗教、语言、历史和共同命运上相互联系”。第7条规定:“伊斯兰教为联邦国教,伊斯兰教法为立法的主要来源。”而一些相对保守的中亚国家则对宗教文化和传统文化有更激进的保护性规定,如《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宪法》序言规定:“穆斯林必须能够根据《古兰经》和《圣训》树立的教义和要求,在个人生活和集体生活中规范他们的行为”。第31条第1款:“逐步采取措施,使巴基斯坦穆斯林能根据伊斯兰教的基本原则和基础概念管理他们的生活,为他们提供设施,以便于他们理解《古兰经》和《圣训》中生活的意义。”《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45条则规定:“国家制定并执行统一的教育课程。这些课程必须符合神圣的伊斯兰教义的规定,建立在民族文化的基础上,符合学术原则。以阿富汗现有的伊斯兰教派为基础开设宗教课程。” 拥有被殖民历史的国家,在接受了先进的法律文化的同时,尤其重视本国文化的独立和发展。一些深受殖民统治之苦的东南亚国家,在独立后所制定的宪法中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确认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性。如《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给予教育、科学与技术、艺术、文化与体育以优先地位,以培养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促进社会进步,增进全体人类的解放和发展。”《泰王国宪法》第80条第3款规定:“推动各种层次和各种形式的教育的质量、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实施国民教育规划和教育发展法律,不断提高教师和教职人员质量,确保其紧跟世界变化的趋势并向受教育者灌输泰国价值观、纪律、关注公共利益和遵循君主立宪政体的理念。” 从主权国家脱离而独立的国家,则努力确立自己的文化主权和文化发展道路。如20世纪初从英国统治下独立的爱尔兰在其宪法第1条规定:“爱尔兰民族在此声明其在选择政体,确定其与他国的关系,以及依据爱尔兰民族的特质与传统发展其生活、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拥有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至高无上的主权。”前苏联解体之后成立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在其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有责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精神遗产,保证居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各民族共同体文化的自由发展。”《乌克兰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促进乌克兰民族的团结和发展,促进乌克兰民族的历史意识、传统和文化的巩固和发展,以及促进乌克兰所有土著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民族传统、文化传统、语言传统和宗教传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