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4)01-0089-12 人作为人享有权利,这种表述简单而富有力度,但若仅止步于权利宣示与确认,则非但无助于明确何种诉求可为权利,反而会将权利置于自说自话式的主观思维中,使得本具有厚重道义力量的权利话语,极易沦为个体可疑利益诉求的包装,不但给宝贵的社会资源分配带来强大的道义负担,还可能因其示范效应而助长不当利益诉求的气焰,进而加剧本已严重和频繁的利益冲突。诸种“我有权利”之类的话语,充斥于现实生活中:在当下某些领域,诸如缠讼、缠访之类的“权利爆炸”现象初露端倪,并因法治的应对失策而开始形成示范效应。与之相应的利益至上、责任推诿等道德衰退行为却在很多时候能获得来自权利的合法性论证。①公民不理性的维权方式频繁见诸报端,凸显出公民权利观念的不成熟。②究其缘由,是因为关于权利的界定,多是学理上的解说,而非制度化的话语——权利概念缺乏权威的规范界定。而繁荣的权利理论研究与人民现实生活的天然鸿沟,使得人民无法接触和接受学理阐释,更倾向于采取一种与利益挂钩的简化式权利表达。此种与利益挂钩的话语,注定是高度主观化的,因而必然流于空泛。易言之,权力可以被滥用,权利同样可以被滥用。权利的规范内涵需要负责任的规范和制度化话语界定。 在现代法治国家,宪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权利规范载体。宪法对权利的表达,主要是通过成文宪法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体系完成的。但权利并不限于成文宪法层面的权利体系,在很多时候,人们习惯于用宪法未列举权利来指称那些没有在宪法上列举但却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基于此,本文对于权利规范内涵的界定,是通过对宪法列举权利和未列举权利进行分析来实现的。 通过宪法来界定权利的规范内涵,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个显明的体现是,人们并不过多区分宪法列举权利和宪法未列举权利,而是普遍将后者视作为弥补立宪技术的不足或宪法的滞后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他们认为,未列举权利同样应该受到宪法保障。似乎未列举权利与宪法列举权利在权利保障效果上并无二致。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之保障,并不因宪法有无列举而打折扣。此种理解下,作为权利规范载体的宪法似乎并无实质意义。 由此追问,为何要通过宪法来列举权利?有些权利为何未被宪法列举?宪法列举权利和未列举权利之间到底有何不同?对于上述三个问题的关注构成本文的主体,对它们的回答,可以揭示权利的宪法内涵,也可为当下宪法所面临的诸多责难提供一个自洽的解释。更为重要的是,对于作为舶来品的中国权利话语而言,超越学理意义上的思想引介而升华为当代中国的制度话语,更是当下西学东渐达致一定程度后的必然趋势。通过宪法来界定权利,一则因为宪法乃法治国家的最高权威和法律体系的基础规范,二则基于宪法是特定共同体蕴藏于现实社会结构和历史文化传统之中的价值法则和规范体系的现代化表达。③如此,则可以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制度规范来超越纷繁复杂的权利学理话语,亦可以以作为特定共同体最深刻独特性之彰显的价值规范来揭示权利在该共同体下的规范内涵,进而提炼出符合该共同体社会生活实际的权利理念、规则和制度,形成权利的本土形态。毫无疑问,中国宪法不能被忽视的强烈而深刻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宪法权利有着与英美权利话语不同的含蕴。 本文首先从当下有关未列举权利的检讨着笔。在笔者看来,当下中国有关未列举权利的理论主张中,实际隐含着强烈的“权利宪法化”的情怀,但又在很大程度上忽视或误解了中国宪法为何列举权利的意蕴。“未列举权利”是“宪法”“未列举”的“权利”,那么相应的,就要揭示出“宪法”、“未列举”及“权利”之间的内在关联。由此,本文转向对“宪法为何列举权利”的思考。但权利并非一开始就依托于宪法。宪法也并非一开始就列举权利。宪法与权利之间,到底是何种因缘际会?中国宪法对于权利的列举,虽在某种意义上源于西方立宪技术和世界宪法潮流,但其中是否因其独特品格而别有深意?此外,宪法列举权利的不同类型,如自由权和社会权,对于宪法持有不同的价值立场,此种不同对“宪法列举权利”的理解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中国宪法对待自由权和社会权的态度,与宪法权利的界定有着密切关联。在此基础上,可为未列举权利提供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使未列举权利走出既有的逻辑误区和实践偏差,由此实现宪法对权利进行界定的使命。 一、“未列举权利”研究的检讨 (一)未列举权利:权利宪法化的权宜之计 纵观当下有关未列举权利的文献,其共享的一套逻辑可以归纳为:1.自然权利先于国家而存在,因而,自然权利不依存于宪法;2.近代宪法作为根本法,以成文宪法形式列举权利,不仅是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告,也是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保障;3.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无法从全部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关系中抽象出所有的基本权利,加之因立法技术的限制抑或制宪疏漏,无法将所有权利观念转化为宪法规范,因而,必然存在宪法未予列举的权利;4.这些权利不因未被宪法所列举,就丧失了获得宪法救济的资格;5.但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太多,若不加分辨就予以宪法保护,不但强宪法之所难,还会影响成文宪法的权威:6.为克服这一矛盾,需要一种认定方法和识别技术,来识别未列举权利,使其获得宪法的承认和保护。④ 未列举权利的证成逻辑,隐含着“权利宪法化”的积极主张,⑤但在维护宪法稳定和宪法权威的维度,却表达了一种难能可贵的谨慎情怀。在论者看来,宪法规范乃是未列举权利的终极依归。但在宪法修改不宜频繁进行,且宪法权威亟待加强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和替代方案,一种关于未列举权利的认定方法和识别技术,成为未列举权利命题群中的核心问题。 (二)反思:宪法与权利的关联 不过,从这一宪法技术层面展开,却可对未列举权利研究的上述逻辑提出两点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