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正当程序是指任何其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享有被告知和陈述自己意见并获得庭审的权利。最初它只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来扩展到一切行使公权力的程序。在行政法中,行政机关所适用的正当程序被称为正当行政程序。正当行政程序的内涵也是不断丰富与发展的,听取申辩、回避、说明理由、公开、透明、参与等都成为正当行政程序的内容。正当行政程序在两大法系国家中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它逐渐成为行政法全球化的重要内容。关于法的全球化的内涵仍有争论。①本文所指的行政法的全球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各国行政法相互影响,在原则、制度等方面的趋同;二是指行政法的发展超越国家的限制,形成全球行政法。② 一、正当行政程序在两大法系传统行政法中的地位 通常认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关注行政程序,行政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与控制行政权力,而后者关注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行政法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则是关于行政之法,行政程序并不占据重要地位。 正当程序来源于英国自然公正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即避免偏私规则;二是一个人在自己将受到权力的不利影响时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即公平听证规则。③自然公正原则在英国最初只适用于司法或者准司法程序,20世纪60年代扩大至行政权的行使。正如韦德所言:“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④美国人将正当程序上升为宪法原则,1791年《美国宪法》第4条、第5条、第6条及186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4条都对正当程序作出规定,⑤美国法院又进一步将正当程序解释为实体性正当程序与程序性正当程序,以确保国家行为(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行为)的公平合理。⑥ 虽然一般认为正当程序原则来自于英美国家,但是如果我们将正当程序理解为通过“公正的程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并限制权力的话,这种正当程序的观念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早已有之,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罗马共和国时期就已经存在的“向民众申诉制度”(provocatio ad populum)⑦就是对罗马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⑧它是对执法官治权的一种限制,最初意味着具有治权的执法官不能随意判处一个罗马市民的死刑,后来这项权利被扩展到可以针对执法官作出的包括身体罚以及较大数额的罚款。虽然向民众申诉制度最初是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结果之一,有其产生的特定政治与社会原因,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它也表明在受到不利裁决之前罗马市民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有权要求公开辩论,获得公平审判。古罗马法学家也认为向民众申诉是一种宪法制度的保障,如西塞罗在《为家屋辩护》中就提到,根据罗马政治共同体的法律,没有经过元老院、民众或者法官的审理,任何罗马市民不能因为违法行为受到身体或财产处罚。⑨现代罗马法学家指出民众申诉制度成为罗马法刑事诉讼制度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构成对公民权利的保障。⑩即使到了罗马帝国阶段,皇帝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个人专断权力,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也有一定的正当程序保障。(11) 当然,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产生并非来源于罗马法,而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欧洲大陆国家传统行政法学建立在法律实证主义基础之上,(12)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法的惟一来源,因此行政法只是制定法的结果,尽管在实践中也存在大量行政判例发展出的规则,包括程序规则,但并不受到重视。(13)根据三权分立与法律至上精神,法律由民选议会制定,是普遍意志的表现,法律至上也意味着公共利益至上,因此公共利益相对于私人利益来说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公共利益的界定权属于立法者,行政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公共利益,它是惟一有权衡量公共利益的主体。(14)私人介入行政程序被认为会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因此行政行为的方式主要是单方行为,对公民的保护完全赋予随后的司法审查。从另一方面来看,在典型的自由主义时期,行政与社会相分离,行政行为是一个“封闭”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考虑自己负责的公共利益以及由其他行政机关所负责的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实际上是被排除在考虑之外。(15)在这种理念下,欧洲大陆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把行政法的主要目标放在用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根据加以说明和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加以限定上,而原则上对行政作用究竟应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过程来进行这一点似乎并不关心”。(16) 二、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全球趋同 20世纪中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均发生了重大变革,一国的行政法也深刻地受到他国行政法原则、制度的影响,各国行政法之间存在着移植、模仿现象,行政法已经在某些方面逐渐呈现全球趋同的趋势,在两大法系的国家中均已经形成一些共同的制度,如良好行政原则,包含着透明、参与、说明理由;设立了独立或半独立的管制机构;存在着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等,其中,正当行政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体现。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从以前的重实体轻程序到行政程序地位的提高,很多国家也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与规范。(17)正当行政程序作为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得到体现,甚至一些国家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了正当行政程序。(18) 以意大利为例,可以看出正当行政程序在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发展的进程。意大利对正当行政程序的吸收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意大利统一进程较晚,又因为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以及强烈民族认同感的缺失,导致与德、法等国相比政治与文化相对落后,尽管如此,其立法传统中也有着法治国的要素。在立法中,1865年的《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正当行政程序的要求。(19)它规定在行政复议中,只有当行政行为所涉之人表达自己的理由后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决定。但此后的发展就完全不同了,在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为重的背景下,(20)伴随着法西斯主义,这种规定就成了一种理想主义。在意大利宪法的最初版本中没有一个关于法治国以及正当行政程序的明确肯定,而且在1990年8月7日第241号《行政程序与查阅行政文件权利的法律》出台之前,意大利并没有一个关于行政程序的一般性法律,对正当行政程序原则的阐释仅仅体现在宪法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审判实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