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一直被世人视作反对“社会正义”的旗手,从《通往奴役之路》(1944)、《自由秩序原理》(1960),到《法律、立法与自由》(1973—1979),以及《致命的自负》(1981),在哈耶克长达40年的著述中,可以轻而易举地找到他对“社会正义”无所不用其极的抨击,比如说社会正义是“毫无意义的”“空洞的”,是“哲学家的魔法石”“原始概念”“迷信”,等等。这些论述给人们留下一个刻板印象,认为哈耶克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会接受“社会正义”的理念。与此同时,众所周知,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正义论》,一举将“社会正义”奠定为此后40年英美政治哲学的主要论题。初看起来,哈耶克与罗尔斯在“社会正义”问题上是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但是让人感到困惑的是,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以下简称LLL)中,哈耶克却对罗尔斯多有赞许之意,比如在第2卷“社会正义的幻象”序言里他是这么说的:“经过仔细的考察,我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我原本想就罗尔斯的《正义论》(1972)所做的讨论,对我所探讨的直接目标并无帮助,因为我们之间的差异看起来更多的是语义上的而非实质的。尽管读者的第一印象可能不一样,但是我在本卷稍后处(第100页)引用的罗尔斯的陈述,在我看来,表明我们之间在我所认为的最根本论点上是有共识的。事实上,如我在那一段的注释里所表明的,在我看来罗尔斯在这个关键论题上的论点被广泛地误解了。”(哈耶克,2000年a,第2卷,第4页,译文参照英文原版稍有调整或修改,以下不赘言) 在第2卷“社会正义的幻象”第九章“‘社会’正义或分配正义”的最后一段,哈耶克再次重申道:“令我感到遗憾和困惑的只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罗尔斯竟也采用了‘社会正义’这个术语。但是我与罗尔斯的观点之间却并不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同上,第169页) 哈耶克的这些论述让人大惑不解,尽管哈耶克在最后的著作《致命的自负》中与罗尔斯划清了界限,认为“罗尔斯的世界绝不可能变成文明世界:对于由运气造成的差异进行压制,会破坏大多数发现新机会的可能性”。(哈耶克,2000年b,第83页)但自上世纪70、80年代以来,不断有学者加入到这场学术公案的解读和争论中,有人坚持认为哈耶克是衣橱中的罗尔斯主义者(Closet Rawlsian)和平等自由主义者(cf.Lister),有人认为哈耶克在根本问题上误读了罗尔斯,他们之间的分歧要远大于共识(DiQuattro),也有人试图结合哈耶克和罗尔斯的理论发展出所谓的“罗尔斯哈耶克主义(Rawlsekianism)”(Wilkinson),或者创立所谓的“市场的民主主义”(market democracy)(Tomasi)。应该如何理解哈耶克在LLL中的判断,到底是哈耶克误解了罗尔斯,还是罗尔斯被世人广泛地误解了?两人在哪些核心论题上存在一致意见,他们真的只有字词之争而非实质之争吗?进一步,我们可以从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以及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义那里得到什么启示,我们能够在不受约束的市场资本主义和日益陷入困局的福利国家之间走出一条新路吗?藉由这场争论可以引申出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 篇幅所限,本文将不探讨晚近一些学者融合哈耶克与罗尔斯理论的努力,而是通过细致的文本分析比较二者的社会正义观。本文认为哈耶克至少在两个重要的论题上和罗尔斯存在亲和性:第一,强调纯粹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第二,利用类似“无知之幕”的方法去构想最可欲的社会。但是,由于哈耶克与罗尔斯关于社会的本质理解不同,处理运气/命运的态度不同,反对福利国家的理由不同,对待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的观点不同,所以他们之间的分歧远不止于字词之争,而是存在实质之争。本文的最终结论是,哈耶克和罗尔斯都在广义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工作,原则上都会认可如下的一般性判断:“个体应该自由地追求他们自己的美好生活的观念,而政府的职能就是提供便利者”(Arthur),但是比较而言,罗尔斯的理论要比哈耶克更好地实现了这一价值理想。 一、哈耶克论社会正义与正义 在漫长的40年著述中,哈耶克对“社会正义”的批评俯拾皆是、不胜枚举,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如果对之分门别类,大致可区分为“语义学的批评”“知识论的批评”和“后果论的批评”。 所谓“语义学的批评”意在指出,将“社会的”与“正义”连接在一起乃是一个“范畴错误”。理由如下:“严格说来,惟有人之行为才能被称之为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哈耶克,2000年a,第2卷,第50页)哈耶克认为,若要用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去评价事态,就必须找出对促成或者允许该事态发生负责的行动者,否则在面对“一个纯粹的事实,或者一种任何人都无力改变的事态”时,就只能用“好的”或“坏的”去形容之,而不能用正义的或不正义的去评价之。(同上)由于哈耶克把社会理解成自生自发的秩序,所以用“社会的”去形容“正义”就是把社会想象成为一个有意向性的行动者,这是错误的“拟人化”的原始思维方式,是所谓的范畴错误。 所谓“知识论的批评”意在指出,社会正义不仅是没有意义的、空洞的套话,而且还有损于知识的声誉,因为没有人可以整体性地把握市场(社会)中的个体所具有的“分散性知识”,自生自发的市场秩序的功能之一就是为“个人可以自由地决定把自己的知识用于实现何种目的”提供条件,一旦政府试图通过中央计划去安排所有人的实质性机会,以社会正义的名义把某种报酬模式强加给市场秩序,都是对人类有限理性的无视,是知识上的僭越。(哈耶克,2003年,第298页) 哈耶克认为,知识上的僭越会进一步造成政治和经济上的灾难性后果,对“社会正义”的笃信具有一种特殊的自我加速或强化的取向:“个人或群体的地位越是变得依附于政府的行动,他们就越会坚持要求政府去实现某种可以得到他们认可的正义分配方案;而政府越是竭尽全力去实现某种前设的可欲的分配模式,它们也就越是会把不同的个人和群体的地位置于它们的掌控之中。”(哈耶克,2000年a,第2卷,第124-125页)哈耶克认为这个过程“必定会以一种渐进的方式越来越趋近于一种全权性体制(a totalitarian system)”。(同上,第1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