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08-0024-07 统觉问题始终是胡塞尔感知现象学讨论的核心问题。在胡塞尔生前公开出版的《逻辑研究》和《观念》1中,胡塞尔重点介绍了“立义内容—立义”(也即感知内容—感知行为)的统觉模式。由于这两本著作是胡塞尔为数不多的公开出版的代表性著作,许多不掌握胡塞尔研究手稿而只根据胡塞尔公开发表的著作来理解胡塞尔思想的研究者通常认为这种模式代表了胡塞尔关于统觉问题的最终观点或主要观点。但许多熟悉胡塞尔手稿的研究者(包括梅洛—庞蒂这样的现象学家)认为,胡塞尔提出了一种与“立义内容—立义”完全不同,但是更能代表胡塞尔在统觉问题上的主要观点的统觉模式,可称之为“动感—图像”的统觉模式。本文将考察第一种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详细阐明第二种模式及与之相关的感觉内容的意向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指明两种模式在胡塞尔现象学中的位置。 一、“立义内容—立义”的统觉模式及其问题 “立义内容—立义”①的统觉模式首先是在《逻辑研究》(1901)中提出的。胡塞尔说:“没有什么比在展示性感觉意义上的感知内容与在立义性的并带有其他各种重叠特征的意向意义上的感知行为之间的区别更为明见的了;这种意向在与被立义的内容的统一中构成了完整具体的感知行为。”[1] 这就是说,一个完整具体的感知行为(统觉行为)必然包含两个相互区别的部分,即展示性的(或实项的)感知内容②(立义内容)和对这一内容的意向性的把握活动(立义活动),这两个部分的统一使得一个统觉行为产生出来,这就是“立义内容—立义”的统觉模式。在这个模式中,立义对立义内容有一个统摄作用,通过这个统摄作用,立义内容被激活或赋予灵魂:“对我们来说,统觉就是在体验本身之中,在它的描述内容之中相对于感觉的粗糙此在而多出的部分;它是这样一个行为特征,这个行为特征可以说是赋予感觉以灵魂,并且是根据其本质来赋予灵魂,从而使我们可以感知到这个或那个对象之物……感觉以及这些对它进行‘立义’或‘统摄’的行为在这里被体验,但它们并不对象性地显现出来。”[2]在这里,感觉内容被理解为是无灵魂但又是在先的,立义行为必须在此基础上赋予其灵魂才会构造出一个对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正是立义行为将一堆杂乱无章的感觉材料统一起来并设定这种统一作为与行为主体相对的对象。 在1913年出版的《观念》1中,胡塞尔继续采用了“立义内容—立义”的统觉模式,他认为必须区分本质不同的两类体验:“1.在《逻辑研究》中称作‘初级内容’的一切体验。2.带有意向性特征的体验或体验因素。”[3]颜色感觉、触觉感觉和声音这类感觉内容属于第一种体验,这种体验完全不具有意向性,而第二种体验是意向性的,它相当于立义行为,因此“我们看到在那些感性因素之上有一个似乎是‘活跃化的’、给予意义的(或本质上涉及一种意义给予行为的)层次,具体的意向体验通过此层次从本身不具有任何意向性的感性材料中产生。”[4]总结一下:“立义内容—立义”是一种统觉模式,在构造现象学中,胡塞尔主要用它来说明感知对象的构造。“立义内容”相当于感觉内容,感觉内容被体验到,但它本身不具有意向性,因此单单只有感觉内容无法构成一个意向对象;“立义”恰恰是对“立义内容”的立义,它是给予意义的意向性活动,通过这一活动,感觉内容被统摄(被构造)成为一个感知对象。在这个统觉模式中,关键点有两个:第一,立义内容是不具意向性的,立义是具有意向性的;③第二,立义内容是第一性的,立义是第二性的,也就是说,立义必须要奠基在立义内容之上。 “立义内容—立义”的统觉模式并非胡塞尔的发明,他是从布伦塔诺那里借用来的。这个模式实际上在19世纪被广泛地运用于心理学和哲学领域,[5]并受到相当多的批评,其原因在于,感觉被赋予了最基础性的地位,似乎它就是意识以及意识所构造的世界的最后根源,所有东西都必须在此基础上构造出来,并且这个作为世界之最后根源的感觉最初是无灵魂的,它好像自然而然就存在于此,而这将使得意识和世界之关系从根本上成为不可理解的。对此,梅洛—庞蒂有精彩的评述:这种模式“使已经‘蕴涵’一种意义的感觉内容和不是作为一个规律而是作为一个物体的不变核心客观化:这种分析掩盖了主体和世界的有机联系。”[6]但胡塞尔很快就意识到这个模式所可能出现的问题,因而对之做出了限制。在1905年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胡塞尔强调,“并不是每个构造都具有立义内容—立义这个范式。”[7]梅洛—庞蒂注意到了这句话,评论说:“长期以来,胡塞尔用立义—内容模式把意识或一种意义的强加定义为激活性的立义。自从发表《关于时间的讲演》后,他承认这种活动必须以另一种更深刻、内容本身通过这种理解得到安排的活动为前提,从而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并不是每个构造都具有立义内容—立义这个范式。’”[8]《关于时间意识的贝尔瑙手稿》的编者贝耐特(R.Bernet)和洛马(D.Lohmar)也指出,早在1905年的《内时间意识现象学》中,胡塞尔就明察到了感觉材料也是有意向的。[9] 综上所述,无论如何,在1905—1907年间,胡塞尔已经明确地意识到,感觉不是某种不言而喻的最终的东西,它也有一个自身构造的过程,因而仍然是一个需要探究的问题。由于立义内容—立义的统觉模式已经假定感觉的现存,所以该模式无法触及感觉自身的构造问题。 二、“动感—图像”的统觉模式 最迟在1907年,胡塞尔就提出了另外一种统觉模式,这种统觉模式放弃了对感觉现存的某种独断论论断,开始重视感觉的构造,并探讨立义活动(统觉活动)本身是如何从感觉之构造中同时产生出来的。胡塞尔曾经和普凡德尔④讨论过这样一种感知难题:一方面是感知对象的保持不变的同一性,另一方面是感觉材料在时间性的流动中的多样性,这两者是如何统一起来的。[10]这实际上是在谈一个统觉性的统一意识是如何形成的。 在1907年的《事物与空间》讲座中,胡塞尔引入了动感(
)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动感概念有如下基本特征。1.动感是一种感觉,但其区别于一般感觉(视觉、触觉)的地方在于,动感并不展示自身但却使得一般感觉展示出来。[11]这就是说,一般感觉之形成本身要依赖于动感的作用。2.动感作为运动感觉其承载者是运动着的身体,但不是作为被构造的身体,而是作为构造着的身体,因而身体与动感的结合仅仅是经过现象学还原之后的主观性的结合。[12]3.动感在对事物的立义或统觉中起着本质性的作用,“没有它的协助就没有物体,没有事物”。[13]4.动感具有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即动感组元(Komponente)和感觉图像的组元,这两者处在一种“如果—那么”的动机引发的法则中,在这种法则中,具有统一意识的立义或统觉才得以形成。这四个特征表明动感对感觉内容、立义活动以及感知对象的构造都起着本质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动感又被理解为一种构造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包含着动感组元和感觉图像的组元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机引发法则。这个构造系统即动感—图像的统觉模式。这一模式很少在胡塞尔公开出版的著作中详细阐明,所以下面我们要对此作进一步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