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4)05-0003-21 一、引论:“没有人到达那里” “考察过社会基础的哲学家们,全都觉得有必要上溯直至自然状态,但却还没有人到达那里”——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前言”中这句著名的论断,似乎轻率而冒犯。为现代政治哲学奠基的现代自然法学派,几乎全都从自然状态学说出发阐述政治社会的起源、目的与基础。“自然状态”不仅是现代自然法学说的内在组成部分,更在根本上构成了整个现代政治哲学的人性出发点。但卢梭却认为,现代自然法哲学家“没有人”到达他们“全都觉得有必要上溯”的自然状态。卢梭的严厉批评,既适用于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有正义和不正义之分的格劳修斯,也针对主张在自然状态中存在财产权的普芬多夫和洛克,同样没有放过从普遍敌意的角度理解自然状态的霍布斯。也就是说,无论是认定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霍布斯,还是坚持人能够在自然状态中和平相处的自然社会性学派,在卢梭眼中,都未曾真正“到达”自然状态。他们的共同弱点在于,“所有这些哲学家,不断地讲需要、贪婪、压迫、欲望和骄傲这些他们从社会带到自然状态的概念。他们说的是野蛮人,但描述的却是政治人(l'homme Civil)”。自然法哲学家将社会中的人与自然状态下的人混淆在一起的做法,清楚地表明他们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并没有真正到达所谓“纯粹的自然状态”(le pur état de Nature)。① 卢梭的批评虽然涵盖了整个现代自然法学派,但霍布斯仍然是他检讨和改造自然法政治哲学的焦点。卢梭不厌其烦地考察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他自己的自然状态理论可以说是明确针对霍布斯的这一著名学说建立起来的。②表面上,卢梭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评价甚低。在卢梭看来,霍布斯虽然属于“存在过的最伟大的哲学家和最卓越的天才”之列,但他的整个体系或根本原则却“危险”、“疯狂”、“荒谬”、“可怕”、“残忍”、“令人愤慨”、“不合情理”。然而,仔细推敲卢梭自己的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些分析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之间存在着复杂而深刻的关联,而且更重要的是,卢梭对霍布斯思想的考察,提供了厘清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的重要线索。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卢梭几乎毫不犹豫地接受了霍布斯自然状态学说最基本的原则,即自我保存的人性前提和自然权利的基本主张。考虑到现代政治哲学家几乎都接受自我保存的根本原则,卢梭认定自我保存“几乎是”自然人唯一关注的问题,③似乎并无任何出奇之处。④⑤或许更能体现卢梭理解自然状态的根本倾向的,是他对自然状态下是否存在私有财产问题的看法。卢梭在这个问题上,选择站在霍布斯一边,反对格劳修斯-洛克传统对自然状态下财产关系形成的分析。卢梭采用了霍布斯的著名说法来描述自然状态下人与物的关系:Natura dedit omnia omnibus。⑥在卢梭的自然状态下,“人也许没有什么东西属于他,但他可以拥有(appartienne)一切”,“没有丝毫你的和我的想法”。⑦ 不过,从霍布斯描述自然状态的基本原则出发,卢梭并没有像霍布斯一样得出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著名结论。尽管自然状态下的人发展最快的就是那些主要在攻守方面起作用的能力,但卢梭却坚持认为,相互攻击、自相毁灭,并非人的自然倾向,野蛮人的自然倾向毋宁说是和平甚至胆怯的。⑧但卢梭不仅没有因此接受霍布斯的批评者对自然社会性的倡导,相反,比起后者而言,卢梭似乎更加欣赏霍布斯对人性的描述。⑨卢梭著名的“自尊”(amour-propre)概念听起来几乎就是对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的精要概括:“自尊——与自爱这样一种自然情感不同——只是一种在社会中产生的相对的、人为的情感,它使每个个人都把自己看得比任何别人更重要,驱使人相互作恶,这是荣誉的真正根源”。⑩ 然而,自爱与自尊的区分,清晰地标识出卢梭与霍布斯在理解人性上的分歧。虽然卢梭既接受霍布斯理解自然状态的自我保存前提和自然权利学说,也同样认可霍布斯有关人性的战争状态心理学,但他却不像霍布斯那样,将这两个原则同时当作对自然状态下人性的基本描述,而是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这两个基本原则分解开,视为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相区别的关键。也就是说,卢梭认为,纯粹的自然状态并不是战争状态,战争状态并不“自然”。“我们的智者”霍布斯正因为没能认清这一点,才将自然状态下的人与社会状态下的人(卢梭所谓“我们眼前的人”)混为一谈。卢梭对于霍布斯乃至整个现代自然法学派的评判,就浓缩在下面这句多少有些“时代错置”的论述中: 霍布斯非常清楚地看出了自然权利的全部现代定义中的缺陷:但他从自己的定义中得出的结论却表明他对此的理解同样错误。但如果根据霍布斯建立的原则来推想,他应该说,既然自然状态是我们对保存的关切最少危及他人保存的状态,那么,这一状态就是最有助于和平,也是最适于人类的状态。但他的说法恰恰相反,因为霍布斯在野蛮人对保存的关切中不恰当地加入了要满足许多激情的需要,而这些激情都是社会的产物,从而使法律成为必不可少的。(11) 在卢梭看来,从霍布斯自己建立的自然权利原则出发,恰恰可以得出与战争状态完全相反的结论。自然人的需要非常简单,并没有必然导致彼此竞争的欲望,更谈不上超过别人的野心;而且即使承认人心中存在这一不可控制的占有一切的欲望,这种贪婪也与毁灭所有同伴的欲望不相容,毕竟最终杀死所有对手的胜利者,孤零零地一个人在世界上,即使拥有一切,也会因此不能享有任何东西。而霍布斯之所以会得出这一荒谬的结论,正如卢梭不惮冗赘反复强调的,是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混为一谈的结果。卢梭强调,自然状态作为战争状态之所以难以成立,就在于战争并不是偶尔的争吵,甚至突发性的暴力冲突,真正的战争意味着一个人是以他人生存为代价来保存自己的生命,而这一战争如果不仅仅是偶发性的事件,而要成为一种永久状态,就要假定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存在持久稳定的关系,但根据霍布斯及整个现代自然法学派对人的自然政治性前提的颠覆,这种人与人之间稳定持久的关系在没有人为制度支持或约束的自然状态下,恰恰是非常罕见的。和平胆怯的自然人成为霍布斯笔下彼此抱有永久敌意的战争人,并非出自自然之手,而只可能是习惯和经验的社会产物。(12)从战争的社会性根源来看,自然状态作为战争状态的学说,是现代自然法学派混淆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从而未能真正到达“纯粹的自然状态”的突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