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与背景 就举办体制而言,我国大学主要分为公立大学和民办大学(公立大学主要由国家、政府主办,民办大学由社会或私人集资办学,民办大学亦可称为私立大学①),公私立大学发展不均衡,私立大学办学水平层次较低,主要以高职高专为主。但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其筹资渠道都比较单一,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生均经费逐年下降,严重影响了大学的发展。 另一方面,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呼唤大学培养创新型人才,亟待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公立大学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培养高层次人才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官僚化、行政化、世俗化等特征,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与学术的发展,迫切需要打破僵局,加快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步伐。而举办体制的改革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在办学体制没有根本触动的状态下,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以及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是难以理顺的。”[1]体制内的改革步履艰难,从体制外(即私立大学)进行改革将成为破冰之旅,“在中国未来的制度改革中,私立大学亦应成为体现现代大学理念的责无旁贷的重要历史角色!”[2](p2) 在此背景下,大学举办体制须改革。大学举办体制是有关举办或创立大学的主体结构形态及其相应制度规范的总和。那么大学到底应该由谁来举办?公私立大学如何优化资源配置?如何展开良性竞争,实现大学的高水平发展?这是本文拟回答的问题。 二、教育服务的公共性与市场的作用 (一)教育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大学可多元办学。 产品或服务按其在消费上是否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可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竞争性是指当某个人或某些人从这一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得到好处时,必定会使他人从这一产品的消费中得到的利益减少,即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换句话说,增加消费者会产生正的边际成本。排他性是指产品的所有者可以完全占有或独自享用该产品的效用,未经所有人同意,其他人不得分享。准公共产品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 大学属于准公共产品。首先,按照产品的竞争性来说,在一定范围内,增加学生其边际成本为零,但大学达到饱和之后,增加学生就须扩充师资队伍、校舍等,产生正的边际成本,因此,大学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其次,从产品的排他性来说,大学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我国的大学目前不可能接受所有的适龄青少年入学,根据入学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按一定的比率进行选拔,具有有限的非排他性;但一个学生接受大学教育,除了自己受益之外,同时又会促进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进而使其他人受益。 因此,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公私立大学具有公益性和一定程度的“私人性”,其成本可由受益各方共同承担,包括受教育者、社会与国家。无论公私立大学均可获取政府补贴与社会的投资,亦可由个人、社会与国家共同举办。 (二)市场竞争有利于大学发展。 西方经济学中关于竞争的理论始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斯密认为,增加一国的财富,给私人的经济活动以完全的自由是最好的经济政策。“只有通过自由的、普遍的竞争才能确立良好的管理”。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政府在教育中的作用》中最早提出了教育市场化的观点,他认为,要改变教育领域的低效率和资源浪费,唯一的出路是走市场化的道路,将市场法则运用于教育领域。他认为教育市场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在“生产者”和“消费者”间形成市场观念;二是要形成替代免费集体服务的市场交换关系;三是要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生产者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所有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均是独立和竞争的机构,社会无论对公立还是私立机构都一视同仁。[3](p132) 我国的公立大学在政府的过分干预与垄断中,缺乏教育、学术独立与创新精神,养成了严重的依赖思想,造成了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机构臃肿等现象;而私立大学在一定的社会偏见和政策歧视下又很难得以发展。根据竞争理论,公私立大学应该面向市场,在资金的获取、学生的招录、人才的招聘等方面向社会开放,公开竞争。公私立大学间形成良好的竞争,能更好地促使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和更好地培养创新型人才。政府在新的形势下,自由放任与过分干预都是不合时宜的,其首要任务是进行宏观调控,创设一个有利于公私立大学间良好竞争的环境。 (三)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大学降低代理成本。 在公立大学中,政府与学校的经营者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目标和信息控制两个方面的明显不一致,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前者是指经营者会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公共利益,造成大学运营成本的增加和平均产出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减少;后者是指大学举办者不具备识别学校经营者资质水平的信息,导致劣等的学校经营者被选择,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我国有些公立大学中出现的以权谋私、跑官场、拉关系、校长平庸化等现象便是委托代理问题的具体体现。 为解决政府与学校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首先应完善对学校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必须凭借所有权,对大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激励和约束;从直接经营学校、干预大学事务等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加强宏观调控,通过设计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大学经营者从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社会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其次,深化大学的产权制度改革,以降低代理成本。委托代理关系必然会产生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之一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约束而付出监督成本。由于大学举办者政府是国家社会的代理人,它对学校经营者的监督约束就变得软性,且成本高昂。因此,必须深化大学产权制度的改革,形成多元的所有权结构,以弱化双重委托代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一部分大学在条件成熟之时可进行“转制”,形成公私立大学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