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1971(2014)05-0001-20 中共十八大报告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①这里所说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恰是法治行政原理的核心价值。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来说,提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亦即强调程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有机结合,重视过程论和利益均衡论的视角。唯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依法、合理地行使权力,充分、及时地实现权利。而行使权力和实现权利,皆须“依照法律规定”确立相应的秩序,以法规范为基础,以明确的标准规定、完善的操作规程为支撑;当法规范、标准和规程不足之时,则辅之以理以情。而相应的变通之举,其自身应当成为既有法规范、标准和规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主体行使国家的行政权,一方面须受法规范的羁束,另一方面须适应社会千变万化的复杂事态。由于行政事项繁琐,而客观情况和形势变动不居,所以,法规范的规定往往难以避免滞后,难以做到绝对周延,对各种不同情形很难规范无遗,不同规范之间难免存在不一致性。法规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如果完全拘泥于法规范的具体条款,有时候将难以达到便民、利民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行政目标。因此,法规范对某些事务允许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在进行相应授权或者委托的同时,亦应设定相应的裁量空间,允许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相应事务进行(自由)判断。这种“行政裁量”权即便在个别情况下可称之为“自由裁量权”,也并非完全的放任自流。 关于行政裁量的问题,我曾经连续两年先后写过两篇文章[1]63-72[2]3-17,并在后来的拙著中对前面写下的文字进行了收录,对相关内容加以整合,也提出了“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是一个永恒的研究课题”之命题[3]501-526。不过,对于这个“永恒的研究课题”,我在之后的数年并没有继续进行专门研究,而是将研究重点置于了给付行政方面。近年来,在研究给付行政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思考给付行政的法原理[4]11-21,探究法律保留原则等法治行政原则在给付行政领域的适用问题的过程中,伴随着不断明晰化的问题意识和渐次累积的研究素材的增多,使我更确切地认识到裁量权对于给付行政的深入展开具有远比在其他行政领域重要的意义。切实了解和把握这种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差异性,对于法治政府评价体系的科学建构来说,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支撑意义。 2009年11月14日,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举办“现代政府与行政裁量”研讨会,为我就行政裁量问题展开再度思考提供了重要的契机。我为参加该研讨会撰写并提交了《论给付行政中的裁量权》。②2010年春,我承担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研究课题“行政过程中的权利形成与纷争解决机制”,其中设两章,分别是“行政裁量与权利形成”和“行政裁量与纷争解决机制”。在该课题相关研究的过程中,痛感给付行政裁量的总论性课题亟需深入研究。此外,2010年以“论给付行政中的裁量权”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授课,在和学生们互动的过程中进一步斟酌,进而冷处理了一个学期之后,为参加比较行政法研究所2010年年会而再度打磨[5]。此后的两年半,该问题一直在研究中。2013年8月16~19日,以“法治中国背景下的行政法治”为主题的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哈尔滨举行,又一次为我提供了完善该研究成果的契机。本文是在对笔者当时提交的同名参会论文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完成的。 在本文的最初构思阶段,我曾试图将行政裁量置于给付行政的各个领域分别进行考察,在分别厘清给付行政各个领域中行政运作特点的基础上,深入探讨该领域的裁量权与其他行政领域的裁量权之异同,以为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建构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或者借鉴。但是,写作过程中,随着相关资料积累的增加,我认识到给付行政裁量的各论性课题还需要大量基础性研究成果的积累,宜于作为一项长期性的任务,于是,各论性课题的研究也只好留待他日。我抓住研讨会、授课和年会所提供的契机和动力,对行政裁量研究展开了持续性再检讨,结合自己延续了数年并决意继续致力于其研究的给付行政领域,将题目确定为能够把给付行政和行政裁量结合起来研究的《论给付行政裁量的规制完善》。 自从参加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2013年年会后,我对拙稿的打磨工作一直处于进行时,却也因为诸多原因而进展缓慢。沉淀近一年来,除了补充相应注释,使其更具论据充分性和内容现代性外,还对部分表述进行了调整、润色,使其尽量褪去“翻译”色彩,尽可能结合中国实践状况和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成果,从总体上进行了再度审视和确认。 本文将在探讨行政裁量相关问题的基础上,结合以满足和保障人民的生存权与受益权为崇高使命的现代国家主要职能的变迁和发展,重点对给付行政领域中行政裁量的课题进行探讨,适应一系列机制和制度的转换尤其是给付行政法律制度的转换,为给付行政领域中的裁量权及相关制度建设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撑。在这层意义上,可以说本文的目的和任务主要在于揭示给付行政裁量的总论性课题,运用行政法学、行政学和社会福祉学的方法,为将来展开各论性研究奠定基础,为准确而全面地把握给付行政中的裁量权提供一定的参考,凸现行政法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同时,通过对给付行政裁量的多层性、多样性、发展变动性和利益均衡性等规律的揭示和探究,对中国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政府评价体系的科学建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