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28(2014)05-0070-10 当前我国的行政行为法理论存在的根本性缺陷是行政行为概念理解各异,以行政行为概念理解为基础的行政行为法结构体系五花八门,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建构困难。因此,理清基本概念的含义,并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建立起系统完整的行政行为法结构体系,成为行政行为基础理论研究的一项课题。本文即是解决该课题的一个先导性分析,更加深入的分析有待后续研究的跟进。 一、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建构的认知背景 (一)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的含义与功能 本文所要讨论的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不同于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对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的通行理解。根据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成熟学理,行政行为是一个内涵和外延相对确定,且与相应的行政救济法体系存在紧密关联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上述国家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意义、分类、效力等内容展开其理论分析,并由上述内容相互联系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在当前我国学界对行政行为如何界定尚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后续的行政行为分类与效力等内容无从谈起。因此,本文所称的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是以行政活动的不同形式为基础,从对我国行政行为的界定和类型划分出发,依照特定的标准并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对行政活动的不同形式进行排列组合,进而形成一个由行政行为形式相互联系而组成的逻辑清晰、内在协调统一的整体,其更像是一个行政行为的结构体系。该理论体系探讨的内容涉及以下问题:作为基本概念的行政行为的界定;行政活动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行政活动形式的各自性质如何确定;按照何种标准与逻辑顺序将行政活动形式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的完整对行政救济法理论与实务所具有的意义。由此观之,法、德、日等国的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是在本文所定义的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对某一类行政行为形式所进行的更加深入的研究。 建构本文所定义的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可以实现以下功能: 学术功能。通过建立各种行政活动形式各安其位的学理体系,可以形成一个完整清晰的行政行为法理论研究框架,并在该框架指引下进一步深入认识不同行政行为形式所具有的特点及其不同法律属性,认清与其对应的不同诉讼救济渠道;同时,对照现有体系,可以实现对新兴行政活动形式的恰当归类;在出现不能归入现有理论体系的行为形式时,可对现有理论体系进行必要调整,进而实现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实务功能。通过建立行政行为法理论体系,可以更好地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指引和观念支持。如确立起含义明确的基本概念之后,可以实现立法减负功能,使用具有高度涵盖意义的基本概念作为法律概念,就不必再列举各种具体的行政手段,达到简化法律用语的目的。①对于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而言,明确了各种行政行为的不同性质与特点,就可以分别适用不同的行政程序规范和选择不同的诉讼救济类型,由此实现法律适用的有序。 (二)行政法学总论体系的基本内容:行政行为法 1.我国行政法学总论体系建构的大陆法特点 我国行政法学总论体系具有明显的大陆法特点,这是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判断。按照比较法律文化学者的观点,大陆法系理论研究的整体特征区别于英美法系。受欧洲大陆唯理论哲学的影响,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19世纪建构近代法学理论的过程中,具有一种强烈的体系化意识,追求高度的系统性。其基本特点是:强调科学方法、系统结构和形式主义,并使之成为有效解决问题的方法。②科学方法强调的是从作为实证材料的社会现象而非自然法理念出发,去研究发现一定的法律原则及其相互关系;系统结构乃是追求将所发现的法律原则用复杂的组合形成一个理论体系,以便使后来发现的新原则能够纳入到既有体系之中;形式主义则要求用一些新的高度抽象化的概念来表述体系化的内容和原则,并将其运用到法学之中,使这些概念具有高度的解释力。在上述理念的引导下,大陆法系国家建构起了独特的部门法学理论体系。与相对成熟的民法体系相比,行政法学总论体系虽然建构时间较晚,但同样遵循了这一规律。即使在进入21世纪之后,行政管理观念发生变革,行政法学总论体系面临修正的今天,体系化的思维与其体现依然具有强大生命力。 在体系化观念的影响下,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总论内容往往追求体系的完整。如德国行政法学奠基人的奥托·迈耶在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即以民法理论为参照,追求概念的抽象和理论体系的完整,建立了行政法学总论体系。③现代日本行政法学总论体系依然在总体上保持了序论、行政法总论、行政救济法、行政组织法的体例。 受历史发展背景影响,我国近代行政法学的建立,大致走过的是经由日本学习德国的道路。行政法学总论体系建构沿袭了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特征,以林纪东1946年出版的《行政法提要》为例,该书结构共分四章:第一章:序论(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内容、行政法之发生与发展、行政法之基本原则、法源、行政法之关系);第二章:行政组织(探讨行政机关、行政官署之概念、现行中央与地方行政组织、公务员法);第三章:行政行为(未涵盖行政契约、行政命令,但涉及行政上强制执行,行政上损害赔偿与损失补偿);第四章:行政争讼。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