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14)08-0062-09 一般认为,大学治理结构是指与权力相关的一种基本制度安排和权力架构。在大学治理中,结构是一个基础性条件,所有决策活动都是在一个基本的结构中展开的。那么,美国大学治理结构具有哪些特征?其背后的文化基础是什么?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有必要先简单介绍一下美国大学治理结构的概况。 一、美国大学治理结构概况 不同于欧洲大学的治理模式,美国殖民地时期建立起的第一批学院形成了独特的治理模式——外行控制。所谓“外行控制”是指学院一般由牧师和地方官员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会中唯一的教师代表是校长,他由董事会任命,只对董事会负责。根据特许状,董事会作为学院资产的受托人,拥有所有的权力;教师只是雇员,扮演着教员和学生行为监护人的两种角色,是一个无法享有威信和特权、自主履行职责的团体。内战后,随着民主思想观念的不断深入以及研究型大学的兴起,教师对自身地位和作用越来越不满意,强烈要求进行改革。一方面,他们抗议董事会、校长的专断,要求获得学术自由和职业安全,即后来的终身教职;另一方面,他们要求更多地参与大学治理。在此背景下,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应运而生。1920年,AAUP发表了一份意义重大的报告《关于教师在大学治理和行政中的定位和功能的报告》(Report on Place and Function of Faculties in University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对于校长、其他行政人员、教师在大学治理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双方要形成一种“共同担责和全面合作的精神”。这份报告确定了“共同治理”的雏形。二战后,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以及高等教育权利保障政策的逐步确立,大学教师和学生要求参与学校治理的呼声更加强烈。另外,集体谈判制度的出现,不仅维护了教师的权益,而且改变了原有的教师、管理者和董事会之间关系的治理模式。在此背景下,1966年,AAUP、美国教育委员会(ACE)和美国大学和学院董事会协会(AGB)联合发布《学院与大学治理声明》(Statement on Governmen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标志着现代美国大学治理结构的成型,即共同治理模式的诞生。该声明的宗旨在于加强大学治理中董事会、校长和教师的相互理解和共同努力,并提出两大基本原则:1)大学的重大决策既需要首创能力,又需要全体人员的参与;2)大学各组成群体发言的权重存在差异,谁对具体事务负有首要责任,谁最有发言权。[1]由于该份声明基本上明确了董事会、校长与教师之间的分工与合作,蕴含了学术自由的理念,反映了校园民主的思想,因此共同治理模式很快流行起来,并一度成为20世纪60~80年代许多高校治理模式转换的中心议题。发展到今天,绝大部分美国大学的治理结构都采用了这种模式,以至于“当某人说到大学和学院的结构时,一个不可避免的讨论将围绕着参与式治理。”[2]不过,AAUP所建构的模式反映的只是美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并没有勾勒政府、高等教育协会组织、慈善组织等外部治理结构。针对于此,丹尼斯(Dennis)用“同心圆”描述了一种宏观意义上的美国大学治理结构。他认为,美国大学治理的结构从视觉上来看,乃一系列同心圆。最里面的圆包括大学校长、教师、高级行政人员以及董事会。其他的圆包含社区成员、校友、学生、州立法者、州长(常常任命公立大学的董事会成员)、州行政部门或州教育治理委员会、大学系统层级的办公室、论证机构、美国教育部、相关的国会委员会、资助组织以及高等教育协会。[3]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治理结构在实践过程中也曾遭到争议,认为它降低了决策的效率,使得大学无法及时应对外部变化。尽管如此,共同治理模式还是演化成美国大学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甚至被誉为大学的“核心图腾”。美国索尔兹伯里大学(Salisbury University)校长珍妮特(Janet)就指出:“不论它有多少瑕疵,共同治理作为一种机制,可以确保行政人员做出的决策与大学的性格、未来的抱负以及使命保持一致。”[4] 二、美国大学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 (一)共享性 威廉·考利(William Cowley)基于历史的考察指出,一种极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美国高等教育曾经存在一个黄金时期,大学就是一种类似于“学者的自由共和国”,它仅由教授治理而不受外部权威的约束。然而,真实的情况是,美国的大学表面上看似享有某种程度的自治,但从来就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自治过,而是一开始就受到各种力量的控制。[5]换言之,美国大学治理结构具有共享性,而非某一主体独享治理权。 那么,美国大学治理具体由哪些人群共享?哈佛大学文理学院前院长亨利·罗索夫斯基(Henry Rosovsky)曾提出了大学“拥有者”这一概念,并特别指出这里的“拥有者”不同于企业的所有者,而是一种具有更为广泛和更高层次意义的“拥有”——人们“拥有”大学就像人民“拥有”国家一样。在此基础上,他划分出四个层次的大学“拥有者”:第一个层次,即教师、行政主管人员和学生,他们是大学最重要的群体;第二次层次,即董事、校友和捐赠者,他们是影响大学决策的重要群体;第三个层次,即政府(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它们是大学的“部分拥有者”;第四个层次,即普通民众,尤其是自命为全体民众喉舌的新闻界。[6] 需要指出的是,罗索夫斯基的划分并不是基于大学治理的视角,而是基于不同群体与大学之间的重要性程度来划分,因而不能从根本上揭示出美国大学治理结构共享性这一特征。随着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在大学组织中的应用,美国大学治理结构共享的特征豁然开朗。因为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大学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合体”,所有受大学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力参加大学决策。[7]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在大学治理结构当中,并非只有一个主体,而是存在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各种私人机构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它们依据一定的规则,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主体性权力。[8]实际上,在美国大学的决策过程中,包括董事会、校友(会)、高等教育协会、慈善机构以及政府、以校长为首的行政人员、教师以及学生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他们相互依赖、相互协商、互相合作,共同影响大学的决策。而这正是美国大学共同治理结构的核心所在。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各个利益相关者在大学治理中都有一定的发言权(有些是通过间接方式),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平均分配,而是依据各自的权限行使权力。权力共享并没有破坏董事会或校长的权威,而是降低了他们集大权于一身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