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加剧,世界上主要的西方国家开始调整社会政策来应对此类难题。中国政府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宣告:“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因而,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的福利权研究成为中国当代法学研究者的重要课题,尤其是对宪法上福利权的基础性证成及其在宪法上的适用研究尚待深入。笔者在本文中仅以美国当代宪法学中有关福利权的论争为背景,分析福利权从社会福利政策向福利权的转型以及福利权宪法适用的意义,旨在表明福利权的宪法创设是宪法机制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并进一步探究美国法保障公民福利权的学理与实务经验对我国公民福利权的实现与保障所具有的启示。 一、缘起:由社会福利政策向法律权利的转变 美国社会将福利定位为政府救助政策与其自身的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相吻合。直至20世纪60年代,福利利益并未被美国法视作一项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权利。①因而,此前由政府机关提供的福利利益往往被视为其心血来潮颁行的临时性政策,系政府慈善之举或不确定的公共救助,与国家责任或国家义务无关。伴随福利权学理研究的深化、立法机关的积极推进以及司法实务的发展,社会福利政策的传统内涵得到修正,逐渐向公民的法律权利转变。 (一)受传统道德观念支配的福利政策 在美国传统观念中,人的贫穷是由自身懒惰所致的,人们对攫取他人劳动成果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者”甚为反感,唯恐将政府福利措施视作一项权利会损害美国国民“勤劳勇敢”的美德,违背现代市民自立原则,因此政府福利措施被定位为公共救助性质的政策。 作为公共救助性质的福利政策的制定受道德观念的支配,救助政策的初衷及后续监管措施均受到社会道德观念的影响。美国政府经常从接受者之日常消费金额、孩子的抚养、性行为等方面来甄别申请者是否符合救助条件,而这些监管措施本身隐含了道德成分:个人勤奋、生活节约、禁欲主义、政治上知足、社会上没有野心等。此类道德标准在早期《济贫法》、20世纪初期“罗斯福新政”乃至之后的救助政策中均有迹可寻。比如,1935年《社会保障法》所规定的“失依儿童家庭补助计划”,为20世纪早期以州为基础的“母亲养老金项目”演变而来,它由一个古老的道德观念——“贫穷寡妇救济”——演变而来。②而1968年“金诉史密斯案”③则揭示了政府提出的另一类“道德规则”——“以男人居其屋为合格条件”。 (二)福利权法理的早期探索 1935年,社会学领域的研究者托尔提出了福利权益应由“公共救助政策”向“公民法律权利”转变的主张。④这为福利救助政策向法律权利的转变提供了法理论证。在托尔看来,福利权的法理可从以下三方面予以阐释:(1)为公民提供最低限度的福利保障是国家义务。这意味着最低水平的社会福利保障应为国家责任而非慈善救助。托尔认为贫困并不完全是由个体的无能造成的,而是与社会有紧密关系,社会在提供个人机会上的失败使得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获得最低限度的利益保障,公民获得国家提供的一定程度的福利保障有其正当性。(2)福利权内容具有可确定性。托尔所主张的福利权内容限于必需品,福利权不能超过必需限度,否则可能会给他人的自由、财产构成威胁,并且权利内容的确立应以普遍性标准为基本要素,而非以“道德性”标准来确定。(3)法律规范及实践经验为福利权提供现实依据。托尔认为政府推行福利措施,尤其是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中的“公共援助部分”所明确的福利权益,可看作立法规范或其他实践经验为福利权益转化成一项权利提供的客观基础。⑤ (三)作为宪法性权利的福利权实践与发展 美国国家福利政策的持续性推进引起了社会文化观念的变革,奠定了福利权生成的社会基础。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民权运动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学理研究的深化和法院在福利权益方面的探寻。1964年莱克将福利权视为“新财产权”予以阐述,⑥福利权据此上升为宪法性权利,这在当时的学术界影响较大。1969年“夏皮罗案”⑦则明确了福利权的适用标准,要求各州政府制定或推行的福利计划“不带任何附加条件及不带有任何歧视性条件”。⑧而1970年“戈尔登伯格诉凯利案”⑨建立了一项规则:“公民在其福利权益被拒绝时享有听证的权利”,并在司法裁判中确认了福利权利。综上,尽管福利权属于道德权利抑或属于法律权利在社会学者、法律研究者以及法官之间并未有过绝对共识,但学理研究与司法实务一直在大胆修正性地解读美国的宪法文本及传统观念,为宪法上创设福利权提供基本条件。 二、奠基:福利权正当性的宪法理论基础 宪法上创设福利权与司法实务中诉诸正当程序条款或《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来保障福利权益的目的并不相同,⑩前者并不满足于以程序规范或其他宪法权利手段来达到保障福利权益之客观效果,而是欲将其视为一项新型宪法性权利予以确认。那么,一项不为宪法文本所确认且不为传统宪法观念所认可的新型“权利”能否重新为现代宪法所接纳?宪法层面的福利权是否具有正当性?对此,迈克曼等学者借助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力论证了福利权在宪法上的正当性,成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